我国实施治理层收购存在的主要题目(1)(4)
2015-02-03 01:09
导读:相关法律题目 MBO与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有冲突的地方。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治理办法》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
相关法律题目
MBO与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有冲突的地方。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治理办法》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部分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由此可见,对于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其MBO一旦涉及国有股减持题目,政策障碍就明显多于民营企业,假如不能针对MBO制定相应的股权转让法规,必须会影响它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的应用。
相关的法律风险,即: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指因MBO行为引起的相关民事法律当事人之间因股权、产权、财产所有权、债权等民事权利而发生的纠纷,以及因这类纠纷而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因这类纠纷而导致的治理者收购行为的失败,以及治理者在收购中所支付代价和用度的损失。行政性法律风险。治理层收购过程中即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清算必须按照工商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工商行政部分要依法对其进行监视,如有违规要受相应的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按照国有资产治理行政法规办事。
操纵与治理的题目
上市公司的MBO,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实在质体现了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在改变上市公司长期以来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模式,有别于一些家族控股企业,进步上市公司质量、形象方面都有重要意义。但有些操纵中的一些题目也会直接影响到MBO效果。
企业评估与收购定价的困难。在实行治理层收购时,一定要进行企业评估。在评估企业的“未来性”、“成长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原则中,治理层收购对收购目标企业的评估以“稳定性”为重点。由于治理层收购中有利用贷款这一收购特点。收购方法以还债的“稳定性”为原则,通常要用事业创收的现金流和出售其他资产所得来还债。在收购定价方面,现有案例中,大部分收购价格低于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一些企业以为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是考虑到内部职工对公司的历史贡献因素而作出的决定,也不违反现有规定。但转让价格过低会导致集体与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治理层收购的关键点在于定价,公道定价才能找到均衡点以使交易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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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为上市公司的MBO应以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作为最低限;对非上市公司的MBO,若收购价格和事业收益创出现金流即还债资金无法保持平衡,投资风险将增大,在交易谈判时,为避免收购价格过高,应以事前预计的现金流为基准,拟定收购价格的上限,若超过此上限,则应中止谈判。
防止经理层利用信息不对称逼迫大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有些公司高管职员通过调剂或隐躲利润的办法扩大帐面亏损,然后利用帐面亏损逼迫地方政府低价转让股权至其持股的公司。经理职员操纵利润扩大帐面亏损直至上市公司被ST、PT后再以更低的价格收购。一旦MBO完成,高管职员再以调帐等方式使隐躲的利润正当地出现,从而实现年底大量现金分红以缓解治理层融资收购带来的巨大的帐务压力。
重视MBO后的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经理层收购完成后,假如监管没有跟上,有可能出现新的以高管职员为基础的一股独大,存在转移公司利益的可能性。新的大股东如何在高管职员上保持独立就成了新的题目。
自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大多数国有企业要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后,十六大又明确提出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尽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
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进领域。国有企业民营化不但有了时代需求,而且有了政策环境。事实也显示,我国现有的MBO案例中,国有或控股的企业占到2/3以上,可以说,实施MBO的过程也是国有经济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进行战略性调整的过程。可以预见,MBO在国有股退出和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善中将发挥应有功能,我国的治理层收购也必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