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C之中国本土化策略研究(1)(2)
2015-02-20 01:07
导读:如上文所述,PMC具有其它模式所不具备的一些优点,在国际上也有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过于生搬硬套地引进也会产生一系列题目,从根本上来说,这是由
如上文所述,PMC具有其它模式所不具备的一些优点,在国际上也有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过于生搬硬套地引进也会产生一系列题目,从根本上来说,这是由于我国自身的历史文化因素决定的,由于我国与那些实施应用PMC模式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一)法律体制上的差异
现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都只是一些具体法律规定,我国还没有一个在项目治理专业和行业范围的指导性实施准则,法律法规对新模式引进支持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随处可见。
(二)社会文化上的差异
PMC的部分要害在于协调各方之间的关系,关系特征又体现为社会文化差异。中国内地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在地理地域、人种肤色、种族文化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社会文化差异;与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之间的社会文化差异也不容忽视。
(三)治理理念上的差异
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法制意识薄弱,中国内地工程建设治理理念侧重于经验治理,对于合同、协议治理熟悉不足:国外工程建设治理理念则与之截然不同。
(四)行业前期积累上的差异
我国对项目治理的系统研究和行业实践起步较晚,真正称得上是项目治理的开始应该是1984年利用世行贷款进行的项目一鲁布革水电站,此后我国很多大中型工程才相继实行项目治理体制。而国外在这个领域已经进行了相当长时间的探索,并伴随着理论的更新和实践的应用。比较而言。我国项目治理领域模式单一、落后,项目治理职员素质普遍较低,多方面仍不规范,前期实际经验积累严重不足。
(五)承包商结构组成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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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各国通行的承包商结构组成为金字塔状结构。从上到下依次为国际型承包商(总承包商)、治理承包商(包括咨询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劳务承包商。而国内承包商结构为不完整金字塔形:位于金字塔上真个总承包商没有或极少(特别是电力施工企业)。位于中间的治理承包商(或咨询承包商)很少(大部分是设计院代替),施工承包商和劳务承包商则较多。要想胜任PMC项目的工作,承包商必须具备对工程项目全面治理的能力,但是国内目前某些领域还没有此类承包商。因此目前要积极培育工程市场以促进相关机构的出现。
正是由于以上诸多方面的差异,所以照搬PMC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阻力,在国内工程建设领域全力推进PMC模式“本土化”战略是大势所趋。这不仅是适应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项目治理企业的需要,也是我国工程咨询质量治理走上国际水平的需要。
四、PMC模式的本土化策略
要想真正挖掘PMC模式的内涵,发挥其主要上风,就要做到既领会PMC的精神实质、保持其特定的情境含义,又在适应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其予以创新。
(一)用工程保证担保回避合同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治理体制,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普遍薄弱,合同治理水平较低,信用记录不完善,因此在实施PMC模式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当然,这种情况是在慢慢改善着的。但是在过渡阶段,笔者以为。可以用工程保证担保往返避PMC模式中的合同信用风险。
工程保证担保就是要求签约双方在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担保人向权利人保证,假如被保证人无法完成其与权利人签订之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证人履行的承诺、债务或义务的话,则由保证担保人代为履约,或付出其他形式的补偿。引进工程保证担保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楚化、价值化和数目化。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也帮助市场形成了非常有价值的一套信用过滤机制。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我国目前的担保主体主要是银行,专业的担保公司极少,而银行通常缺少建设领域的专业知识。因此在现阶段,本文提倡以低保额无条件保函为主,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从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现状来看,不仅存在着国际上工程担保所要防止的承包商违约的题目,还存在着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题目。因此。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建立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符合我国需要的工程担保制度,切实保护各方主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