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MC之中国本土化策略研究(1)(3)
2015-02-20 01:07
导读:(二)形成以PMC为主、监理公司为辅的监理方式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监理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和特点,国家从政策上也在引导大型工程公司或监理公司向
(二)形成以PMC为主、监理公司为辅的监理方式
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监理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和特点,国家从政策上也在引导大型工程公司或监理公司向PMC方向发展。但由于熟悉的偏差和法律、法规修订的滞后,国内PMC在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地位,而对实行监理的工程范围却有强制性规定,这就产生了监理公司与PMC承包商的职能重叠现象。
在这种我国特有的国情下,需要公道划分两者的工作界面,加强双方的交流,避免产生责任不清或重复治理的现象。通过对若干大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了解,笔者以为,可以在实践中采用以PMC为主、监理公司为辅的监理方式。监理公司将自己定位于保证PMC承包商的项目治理,在符正当律法规规定的同时对PMC承包商的职责进行补充。要想做到这一步,工程公司应与监理公司事先做出较好的沟通。这种方式在中外合资的项目建设(如扬巴一体化项目)中已经有所体现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中国独资的项目中就有所欠缺。
(三)把“小业主、大咨询”模式作为PMC的过渡形态加以改进
PMC是工程项目高端咨询业态,它的应用离不开强大工程咨询业的支持。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咨询业还比较落后,因此PMC的直接引进缺乏基础。笔者以为,可以在“小业主、大咨询”模式上进行改进,以期顺利过渡到PMC模式中来。
“小业主、大咨询”治理模式就是业主充分利用社会技术气力为T程建设服务。所谓“小业主”就是变过往大而全、小而全的工程指挥部为精干高效的治理机构;而“大咨询”主要体现在扩大工程技术咨询范围和加强工程监理力度。“小业主、大咨询”的项目治理模式是在国内特定条件下尝试的一种新型项目治理模式,由于它已经初步具备PMC模式的一些特点,故可以看作PMC的雏形。我国一些项目,例如石太铁路客运专线已经采取了这种模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仅停留在这个层次是不够的,相关公司要在发展的过程,渐渐摆脱主要承担质量监理的工作、其次承担一些治理工作,但是不承担治理责任的局面,并过渡到以治理协调为主、质量监理为辅、承担治理责任的模式上来,实现PMC模式的有效进化。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四)完善相关法律以适应PMC的发展
上文已经提到过,由于存在着配套政策、法规不到位等因素的制约,PMC在我国的认同和发展一直受到着制约。为了使PMC模式更好地在中国本土化,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完善配套的政策和法规。现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只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作出了具体法律规定,而对工程项目治理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治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和2004年出台的《建设工程项目治理试行办法》仅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较低,故目前首先要做的,应该是将工程项目治理在法律及行政法规中有所定位。(2)改变其法律地位边沿化的现状。法律地位边沿化首先表现在,我国至今还没有颁发项目治理承包方面的资质。PMC这种边沿化的状态严重妨碍了我国工程公司和项目治理公司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工程建设市场与国际接轨。(3)改善委托方式陷进困境的局面。目前我国项目治理市场发育还不成熟。项目治理承包商的治理水平、市场信誉和市场监管等还有待进步。例如,《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对项目治理企业是否需要招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200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规定,国有投资项目的项目治理达到规定的标准必须进行招标。这样,结合原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在浙江国有投资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治理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但在目前的项目治理市场形势下。大部分业主还很难有勇气往市场上找一家自己并不了解的项目治理承包商来从事项目治理承包。这样的后果要么是***放弃项目治理承包的治理模式,要么就是假招标。这对PMC治理模式的发展和推广都是不利的,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往改善这种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