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治理的社会性内涵及其他(1)(1)(3)
2015-05-30 01:42
导读:2.政府的社会服务作用。作为国家伴生物的政府,与国家一样,仅仅同社会发展的一 定阶段相联系,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要永远存在下往。政府作
2.政府的社会服务作用。作为国家伴生物的政府,与国家一样,仅仅同社会发展的一 定阶段相联系,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要永远存在下往。政府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不仅其产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其对社会作用所形成的政府职能,也是以社会的 发展需要为基础的。当代政府与近代政府、古代政府的差异,都是由于社会的发展在政府的 各个特性中,注进和融进了不同时代社会的具体发展要求和时代特征所使然。还有,历史上 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对社会发生作用的范围不同,并不取决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而是在 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统治者的要求。假如一个政府不能有效地吸纳、代表和反映 社会对它的要求,假如一个政府对社会的要求没有任何回应能力,那么,这个政府就是一个 没有能力的政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完全可以说,政府的生命力来自于它的社会服务 作用。西方新公共治理运动夸大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其行为导向,而不以政府自身规定的 规则为行为导向,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强政府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而不是要削弱它,是 把政府从低效率和高本钱中解放出来的有效举措。
3.社会公共组织的社会性特征。至于社会事务的治理者——各种社会性组织,它们本 身就是社会自我治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只不过在阶级社会,各种社会组织是依附于国家和 政府组织的,是作为国家和政府组织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打上阶级的烙 印,有着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 自我治理、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能力的增强,这些社会组织必然要逐渐摆脱这种依附的地位 而成为独立主体。在国家、政府消亡了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就将依靠这些社会性组织来进行 自我治理,规划和实现社会发展。只不过到那时它们已经完全丧失掉了阶级性、政治性。因 为,在对人的统治与治理由对物的治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的时候,这些组织就变成 了纯粹的治理性的组织。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各种社会组织还不能真正成为独立 的组织,社会仍然将处于国家组织、政府组织与这些社会组织同时治理、双轨运行的局面。 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们的社会性。随着我国政府公共治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 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承担的大量社会职能将更多地由社会组织往承担。我们 应当顺应社会历史潮流,不断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自主性,扩大这些组织的社会性成分,向 着它们成为真正的社会组织远大目标迈进。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公共治理对象的社会性 公共治理的对象,即公共治理客体,就是社会(这是广义的“社会”)公共事务。根据各自 性质的不同,社会公共事务又可分为国家公共事务、政府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在这 里,可以说,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和社会性是同义语。因而,我们研究公共治理对象的社会性, 也就转换到研究以公共治理为对象的公共特性上来。
“ 公共”的对立面是“赢利的”、“私人的”和“企业的”。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可以大略从以 下几个侧面往分析。
1.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于公共事务的治理者是公共部分或公共服务机构,而不是私 人或私人组织。这正如文章的前一部分所论述的,公共事务的治理者,即公共治理的主体, 就是国家、政府以及社会各种公共组织。
2.公共事务的公共性体现了公共治理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利 益和公共服务。
正如马克思主义所揭示的,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是统治 阶级用来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但即使这样,在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社会之中,运用公 共权力所进行的政治统治,也必须是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为基础,以执行社会性职能为基 础。由于这是国家、政府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一切 政治权力起先总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职能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 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往。”他还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和衰落的独裁政府有多少, 它们首先都是“河谷浇灌的总经营者。”这些论断表明,
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有鲜明阶级性 的革命的理论,也从来没有忽视政治统治的社会性基础。相反,而是把社会性提到了政治统 治得以维持的基础的高度来熟悉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