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成本缺失及其补偿政策(2)
2016-01-15 01:03
导读: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问题较突出,煤矿企业特别是中小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存在历史欠账。百万吨死亡率较高。 3.环境污染和生
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问题较突出,煤矿企业特别是中小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煤矿企业安全投入存在历史欠账。百万吨死亡率较高。
3.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目前,我国煤矿塌陷面积已达40万公顷,矸石累计堆存所占面积为1.6万公顷。煤炭开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较严重破坏,每年排放的矿井水达22亿立方米,选煤废水4000万吨。我国90%的二氧化硫排放和70%的颗粒物排放均由燃煤造成,已造成我国30%的国土面积受酸雨的影响。
(二)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费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
按国际惯例。煤炭资源税费体系主要是以政府收费为主,通过征收具有政府收费性质的权利金,辅以准收费性质的矿区租金和入门费(红利)的方式调节煤炭资源配置和补偿。我国是税费并存,共同调节,即征收资源税,同时又征收具有收费性质的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1.我国现行煤炭资源税费政策
与西方欧美国家较为简明的煤炭资源税费体制比较,我国的煤炭资源税费则相对较为复杂。
(1)煤炭资源税。煤炭资源税是一种从量税,现行税率为0.3-5元/吨。国家作为煤炭资源的所有权人,对经营应税煤炭品的企业、个人。无论其性质、规模、开采条件、矿藏丰度如何,都要征收资源税,满足煤炭资源的价值补偿要求。现行资源税己成为我国现阶段资源价值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煤炭资源补偿费。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征收,计征依据是煤炭品的销售收入。征收标准随资源品的种类而异。我国煤炭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采矿权人,征收对象为脱离自然秉赋状态的煤炭品,但对有利于节约和环保的某些领域,如从废石中回收煤炭品等可以免缴资源补偿费。从我国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和使用方向看,资源补偿费具有明显的资源耗竭性补偿的性质,体现的是资源的经济价值和资源的跨代间价值补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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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炭资源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煤炭资源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煤炭资源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自己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4)煤炭资源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两费是进入煤炭资源勘探和开采领域的最基本特许费用,是矿业权人为获得相应的特许权而向所有人支付的一种特许费,其本质是矿区土地的租金,是对矿区资源价值进行补偿的一部分。征收两费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避免闲矿区土地的闲置不用;二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救资源补偿费标准过低的不足,减轻资源开采过程中的负外部性。
(5)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门用于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取煤炭企业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主要精神是,政府对煤矿环境和矿山生态恢复进行评估后,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具体的恢复目标和要求,要求煤炭企业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列入企业成本,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缴入地方财政指定的银行账户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6)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出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新的排污收费项目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与过去相比,新的排污收费制度按照污染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污染当量计征,并提高了征收标准。
2.我国现行资源税费政策存在的问题
(1)有关资源税费标准过低。如排污收费,2003年以后收费标准虽有所提高。但还不足以弥补当期的污染治理成本,更不用说对过去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弥补了,并且尚有部分污染源依然还未纳入到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内。过低的煤炭资源税费标准,一是导致国家煤炭资源所有权得不到充分补偿,国家财政收入流失;二是资源税费无法反映煤炭资源的真正价值,其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三是煤炭企业资源品成本构成缺失,造成煤炭价格过低。推动企业低成本扩张,导致企业暗亏严重;四是企业和个人获取矿业权的经济成本过低,导致资源开发领域中小企业过多,资源分割较严重。影响资源利用整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