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问题探讨(2)
2016-07-06 01:00
导读:(二)危机预警机制缺失 据相关报道:2008年1月8日,湖南省气象台发出了2008年1月中下旬湖南会出现大面积雨雪冰冻天气的预报;1月17日又发出了冰雪天气
(二)危机预警机制缺失
据相关报道:2008年1月8日,湖南省气象台发出了2008年1月中下旬湖南会出现大面积雨雪冰冻天气的预报;1月17日又发出了冰雪天气会加剧的预报。但郴州市像湖南的其他地区一样,并没有启动应急预案。同时,虽然气象部门对我国南方的低温雨雪冰冻极端气象灾害做出了准确预报,但电力、交通、能源、通讯等部门没有及时进行灾害可能性评估和后果预测,未能及时启动灾害防范和动员宣传。通过此次灾害可以看到,我国预警机制缺失的主要表现是: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危机预警组织体系;没有建立起开放、灵敏、准确的危机预警监测系统;对可能是持续的危机征兆的信息,不能迅速进行分析和整理,及时作出准确的判断,不能及时向群众发布危机警告。如果南方各省市,建立有预警机制,建立统一的紧急情况预警系统,就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获得预警信息,就能够赢得宝贵的预防时间,大部分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三)应急预案建设缺位
应急预案,即事前经过反复论证制定的对付危机的措施和办法。我国目前共有一个国家总体应急预案,18个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五件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九件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四件公共卫生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57个国务院各部门应急预案;31个地方政府应急预案,共计107个应急预案。然而,据我们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情况统计,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有12个省级政府备有专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9个省级政府都没有建立专门的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应急的内容包含在了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或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详情见表2。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莫纪宏指出,在当前国家部门分割的体系下,没有专项预案,就意味着没有部门牵头;没有部门牵头,就没有真正部门来主管此事。2008年冰雪灾害“反映我们的决策不够科学,认识不够深刻,预测不够准确”。 (四)缺乏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
现阶段我国进入了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社会制度系统不断发生变迁,利益和权力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着重新分配,导致各种不稳定的因素出现。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千变万化,没有一个高效的、统一的应急指挥中枢系统和强大的、多元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很难战胜突如其来的危机。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常设公共危机应急机构,全国性的公共危机应急系统也尚未形成。2008年,当冰雪灾害危机发生后,各省市才匆忙组建临时的救灾指挥部,这种指挥部不能保证应急管理工作的及时性和连续性,造成对冰雪灾害毫无认知、毫无研究、毫无准备、毫无防范,没有起到避免危机造成重大损失的作用。有的省市应急管理由应急办管,但各级政府下属的专门应急
办公室只是一种协调性机构,还不能真正具有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职能。因此,当务之急是组建常设性的危机管理机构。有了这种常设机构,危机爆发前的预防、预警和预控就有了主管机关,危机爆发时,就有了统一的、富有经验的指挥、协调机构,危机后就有了总结经验教训的责任机关。危机管理中的被动局面才能彻底扭转。
(五)灾害应急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近年来,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了《防洪法》、《消防法》、《防震减灾法》、《气象法》、《军队抢险救灾条例》等与灾害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30余部,在规范灾害管理活动和调整救灾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应对日趋复杂的灾害危机管理中仍显不足,主要表现在:缺少灾害应急管理基本法律的设置,如“救灾基本法”;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较多。部门和地方各自立法,导致应急法律体系内部大量冲突;许多法律法规的管理色彩较浓,可操作性不强;中央立法以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居多,基本上属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法律效力等级偏低;有关救灾法规对政府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得不够清晰,特别是一些必要的行政程序缺乏,很容易为政府随意扩大或不作为行政紧急权力留下法律上的漏洞;对公民的权利很容易在紧急状态时期遭受各方面的侵害而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有效救济。如果不提高法制化程度, 我国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机构难以规范运作, 也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凸显出自己的独特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