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问题探讨(4)
2016-07-06 01:00
导读:(五)建立危机决策和应急管理常设机构 随着危机事件的综合性和超地域属性日趋明显,应急管理中的处理事务涉及交通、通讯、消防、信息、医疗卫生
(五)建立危机决策和应急管理常设机构
随着危机事件的综合性和超地域属性日趋明显,应急管理中的处理事务涉及交通、通讯、消防、信息、医疗卫生救援到军事、能源等部门,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政府部门。国外许多国家都有危机决策和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如美国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在州、市、县设立了应急管理中心,担负着应对各种事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与灾害的重任。常设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方面经验较多,便于协调管理。我国应组建常设性的应急管理机构,在国务院和省、市、县应设立以最高行政首长或分管行政首长为首的危机决策指挥中心并建立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这些机构平时总结应急管理经验教训,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制定和实施预防危机发生的各种措施。一旦危机爆发,这些机构立即成为应对危机的一元化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各种应急管理机构。在应急管理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实行资源共享。同时,还必须建立政府与社会应对危机的合作机制。在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不能有应急管理的“脱节”和“盲区”。
(六)加强突发灾害应急管理相关法制建设
法律手段是政府在进行危机管理时的有力武器。规范应急管理法律和法规,就是把政府行为和公民的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制约,依法建立起一套在紧急状态下一切主体责权利高度分明的责任体系,确保政府应急机构依据宪法、法律授予的职权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启动适用于该危机状态的治理规则。近年来,我国虽然已制定和颁布了一些应对灾害危机的法律和法规,但从总体上看尚不完整。为了使政府灾害管理法治化,应加快灾害管理的立法,把灾害管理纳入到国家一般管理体制之中,把“非常态”的灾害事件纳入到“常态”的管理之中。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快《救灾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同时要加强对救灾立法工作的领导。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推进政府应急机制法制化进程,还必须明确三个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要依法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组织的权利和责任;要依法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利和责任;要依法明确各个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贯彻法制原则,使危机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实施应急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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