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方政府管理创新中的依法行政问题研究(3)
2017-08-25 01:38
导读:为加强西部开发工作的具体落实,并与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的工作衔接,西部十二个省、区、市(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为加强西部开发工作的具体落实,并与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的工作衔接,西部十二个省、区、市(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广西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自治州)也相应成立了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及其
办公室或西部开发办公室。与此同时,中部和东部各省市,也加强了对参与和支持西部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一些地方指定了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为保证国家西部大开发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西部十二个省、区、市各级地方政府都先后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和措施,如云南省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宁夏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贵州省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四川省出台了《关于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措施,卓有成效地推动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西部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顺利实施。
三、西部地方政府管理创新中依法行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政府特别是西部地方政府对行政立法权的行使不足。开发过程中政府总是偏好于传统管理方式——发布各种“红头文件”来指导西部大开发,而不习惯于通过立法来规范西部大开发。集中表现为,一是对市场经济机制的法治保障较弱,立法内容往往带有比较浓厚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色彩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缺乏对市场经济机制的法治保障。二是行政权力不适当地强化扩张。据不完全统计,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西部地区××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设定的行政许可(含审批、同意、确认、注册、年检年审等)就高达近1300项。三是部门利益倾向严重,形成了恶法伤民、法烦扰民和执法扰民的恶性循环。行政立法权行使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真正搞懂政策和法律的关系,视政策为政府行政的唯一有效手段,仍然没有树立起法治政府的理念,对依法开发作用的认识不够。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 缺乏地方政府立法协调沟通机制。目前,从立法层面上看,中国宪法和立法法对各种立法权作出了较明确的规范。在坚持法制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授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广泛的行政立法权。然而,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产生各种行政立法不协调、冲突甚至矛盾的问题就在所难免。如云南省玉溪市政府通过改革,取消了绝大部分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但取消减少率还不到30%,现保留的5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只有60%左右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而近40%是以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对于这些审批事项,发生冲突时当地政府是无权做出更改的。
(二)西部地方政府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正确的行政执法理念尚未完全形成,不适应西部大开发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宪法和法律是行政执法的根本依据认识不到位。如因急于招商引资,以不惜牺牲农民土地利益、国家税收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等方式来发展地方经济等等。正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所指出的,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较大规模的违法用地出现了梯度西进的新动向……低地价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必然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贮:是下位法优于上位法、政策优于法律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意识普遍存在。三是“人治思想”、特权主义和官本位思想依然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理念的培养和建立。
2 人性化的行政执法方式尚未完全建立,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西部大开发目标需要。一是政府行政执法方式单一化、机械化,不适应丰富多彩的西部开发实际执法需要。二是行政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强权化,缺乏服务行政、执法为民的人文关怀。三是行政执法方式随意化、隐蔽化,严重侵犯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四是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化,缺乏沟通配合机制,执法效率低下,造成相对人不堪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