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与干部制度改革_政治毕业论文(2)
2013-04-29 18:20
导读:党员 与村民(或村民代表)投票,得票超过半数以上者,可成为候选人(或按得票次序确定候选人)。 通过投票的方式民主推荐正式候选人。得票前两名
党员与村民(或村民代表)投票,得票超过半数以上者,可成为候选人(或按得票次序确定候选人)。 通过投票的方式民主推荐正式候选人。得票前两名者成为候选人。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选拔不同于选举,没有预选人、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的区分。 确定初步候选人的主体及参与范围 全体党员、村民或村民代表(户代表) 镇人大代表、各村支书、村主任、村民小组长、镇直机关干部、上级政府有关领导 无此一环节 确定正式候选人 上级党委审定 上级党委审定,确定其中一名为正式候选人 无此一环节 正式选举/决定 村党员大会选举 镇人代会选举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确认方式 上级党委审批 无此一环节 无此一环节 就“公选”实践的制度化程度而言,这一过程目前主要发生在县和县以上层次的干部选拔。在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并无“公开选拔”的有关规定。但在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专门设置了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根据《条例》,公开选拔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这表明,九十年代以来县及县以上的公选实践得到了中央权威的首肯,并被正式纳入体制内的渠道而合法化。对于县以下干部的任用方法,中央将权力下放给了地方:“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3]就目前的情形而论,乡镇一级的“公选”实践仍处在实验阶段,其制度化进程尚需要一个过程。[4]相比之下,村庄一级的“公选”实践(两推一选、两票制等)已获得较大程度的合法性。[5]以上,我们从术语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公选”一词作了简要的逻辑梳理。显然,问题才刚刚开始:“公选”实践的意义何在?在多大程度上,它突破了传统的干部管理体制?经由“公选”途径产生的干部其行为方式有何不同?在克服传统干部管理体制的弊端方面,“公选”发挥了
怎样的作用?“公选”的运用范围是否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拓展?
怎样处理选任干部的六大原则之间的关系?
怎样使普通民众的意愿在干部任用过程中得到更为有效和更为有力的制度性表达?怎样使整个干部制度建立在更为民主的基础之上?……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就目前而言,要系统地回答上述问题尚为时过早,“公选”实践的效果也许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方能得到较为全面的评价。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从理论上进行一些探索性的分析。限于篇幅,笔者试图强调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任何意义总是在特定的脉络中得以形成并得到确定的,“公选”也同样,其意义乃相对于传统干部管理制度而言(当然,在一个开放环境中也存在着外部的比照)。“公选”实践源发于克服传统干部任用机制的弊端这样一种努力。这种弊端主要表现为人事权的自上而下的高度集中。具体来说,在选择方式上,干部任用是“由少数人选人”以及“在少数人中选人”。作为一种必然结果,在行为机制上表现为干部责任的单向性,亦即只对上级政府(包括党委)负责,而不对下(群众)负责。这种高度集权的人事制度安排是在战争年代形成的,并延续至计划经济时代。如果说那时的历史条件为这种制度提供了相应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其不相适应的一面日益显露了出来。众所周知,在不少地方(尤其是基层)干部关系的紧张程度已经到了损害党与民众的血肉联系的地步。尽管这种紧张关系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它与传统人事制度的特点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无论是从政治角度,还是从社会发展的目标看,干部制度能否优化以及
如何优化对于中国政局的长治久安、对于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来说都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这一问题处理得
如何不但影响到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直接影响到党的统治能力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公选”的意义正落脚于此。实行“公选”对于上级组织来说是拓宽了选人视野,有利于选拔真正的优秀人才;对于具有领导才能的人来说,“公选”提供了一个发挥本领的政治空间。而且无论是经由选拔还是选举途径产生的干部,他们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拥有相对充分的民意支持。此外,那些经过竞争性演讲和答辩脱颖而出的干部所具有的反应能力、应对能力、掌握局面的能力正是目前干部队伍中普遍缺乏的素质(如果说战争年代的干部素质主要是通过枪炮和恶劣的生存环境培养的,那么,在和平建设时代干部的素质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