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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愿望的冲突
与许多西方思想家一样,罗素认为在人类的早期,有一个类似“自然状态”的无政府状态的社会,但这个社会,既不同于霍布斯所描写的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狼对狼的战争状态,也有别于卢梭所憧憬的人类黄金时期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在罗素所描述的这种社会状态下,人类由无数小团体组合而成,在小团体的内部,人们平等交往,和睦共处;而在各团体之间则互相对立,互相残杀,进行着你死我活的斗争。罗素认为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愿望的冲突:一是个体之间愿望的冲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愿望,并总是在努力地去实现它。不同个体的愿望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冲突在所难免,而“对于部分人来说,尊重别人的自由并不是一种自然的冲动:一般人为了追求权力或由于嫉妒,常常以干涉他人的生活为乐”。二是集团之间愿望的冲突。“每个集团都相信自己的利益不能与敌对集团的利益和谐起来,而且在追求被认作是自己集团的.利益时,在上毫不犹豫地不惜牺牲敌对集团的利益”。三是个人愿望与整体愿望的冲突,也就是个人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冲突。罗素认为普遍善的实现,在于个体有倾向于实现它的愿望或者社会制度要求人们按照这种方式来行为。换言之,一个人只有在通过完成公共利益而使个人利益得到最大满足时,愿望才会促进普遍的善。“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可能完全和谐的情况下,这也就不可能达到”。可见,愿望的冲突是人类生活的一个基本的、不可避免的事实。
由于存在不同愿望之间的冲突,人与人之间必然会出现一种互相恐惧、互相残杀的无政府局面。这种“无法则的无政府状态,只能予强者以自由,给弱者以恐惧,而问题在于要给每一个人自由”。而“假使所有人的行为完全不受一个外界权威的约束,我们就不能得到一个人人自由的社会”。所以必须借助外界的权威来对人的冲动和愿望予以一定程度的约束,否则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人的自由,也不可能有人类的和平和社会的进步。那么,这个外界权威是什么?罗素认为有人的权威、真理的权威、良心的权威和政府的权威,而且还有过或依然存在宗教的、神的权威。一个这些权威都被承认的社会比一个更多地受制于世俗考虑的社会更容易做应该做的事情,更具稳定性,更容易实现普遍的善。政府作为众多外界权威中的最强势者,它制定并实施和道德规范,其主要目的就在于缓解这些愿望的冲突。
另外,随着新的社会集团的形成,原来的部落感情、部落习俗、禁律和道德规范等都会随着集团的扩大而失去作用,因而约束人的破坏性冲动的力量也消失了。一旦人的破坏性冲动如脱缰的野马横冲直撞时,社会就陷人无政府状态,人们便失去最基本的安全感,恐惧感油然而生。恐惧感使人们愿意顺从于一种新的权威的领导。因此罗素断言:“一个民族的形成,部落的感情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国家的力量,却不仅仅是由部落感情产生出来的,它的力量主要是两种恐惧的结果”。罗素认为恐惧感有两种:一种是对外部入侵的恐惧。随着团体的扩大,团体间竞争的残酷性也愈演愈烈,人们自然对此而感到恐惧。另一种是对内部无政府状态的恐惧。无论是哪一种恐惧感,都会使人们去寻找新的途径以保安全,而这就为政府的合法存在提供了心理基础。
(三)目的的善与行为的正当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同时,罗素又认为伦的基本素材是情感和情绪。既然善是目的,它就必然与情感与愿望相关,如果没有愿望就无所谓善恶。“当一个事物满足了欲望时,它就是善的,或者更确切的说我们把善定义为‘愿望的满足”。如果某个事物比其他事物更能满足愿望或满足更高更强烈的愿望,那么它就是更善的。一个人的善则在于他的个人欲望的满足,而一部分社会的善在于该部分成员欲望的全面满足,所以普遍的善(整个社会的善)就在于欲望得到全面的满足,而不管享用者是谁。政府作为协调冲突的愿望的外界权威,其目的就在于满足整个社会的愿望,实现普遍的善。而对什么是“正当的行为”,罗素指出,“我们或许可以区分出‘主观’和‘客观’正当”。如果说行为者从感情上赞成一种行为或是某行为能使其愿望得到满足时,这一行为就是主观正当的,否则,该行为就是主观不正当的。客观正当则必须在不提及任何个人的情况下才能得以解释,即行为只有能满足愿望的总体才具有正当性。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把“正当的政府行为”定义为: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最有可能促进普遍的善的行为。政府的行为如果出于良心,就是主观正当的;政府行为如果实现了政府所代表的社会集团的愿望的总体满足,就是客观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