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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我们实现了吗?(1)(2)

2013-12-09 01:08
导读:在西方企业,不管你多大年龄、什么职称、什么学历、原来有何贡献,你应聘什么岗位就拿什么工资。因为成绩只代表过去,以前干得再好也不会给你长工

      在西方企业,不管你多大年龄、什么职称、什么学历、原来有何贡献,你应聘什么岗位就拿什么工资。因为成绩只代表过去,以前干得再好也不会给你长工资(因职务提升、岗位调整加薪例外),你这次多干了、干得好就多发奖金,任何人没有老本可吃。而许多国内单位的一贯做法却是有了功劳就给你加工资,吃老本到退休。

      (二)彻底打破城乡壁垒、行业壁垒、企业壁垒,实现劳动力的充分流动。

      实现市场在劳动力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必须彻底打破城乡壁垒、行业壁垒、企业壁垒,保证劳动力在全社会的充分流动。

      一要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打破城乡壁垒。

      要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平等就业。这就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限制,取消专对农民工设置的就业证等各种登记项目,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放宽外来人口进城落户的条件,允许外来人口按职业或者居住地入户,保障外来人口子女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要坚决取消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区别,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工同酬(同劳动、同产出、同报酬、同待遇)。

      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同工不同酬,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我国《劳动法》根本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临时是试用期的意思。《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公开聘任制,打破行业壁垒和企业壁垒。

      我国目前的聘任制前提是在单位内部公开招聘,单位内确实没有符合条件的,才向社会乃至国外招聘,工资、薪酬的标准也已经事先确定。这些措施是当前改革追求稳定的选择,但是其公平、公开、公正程度却很有限,竞争很不充分,最多只能算是单位内部的公平,不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没有打破行业壁垒和企业壁垒。

      要打破行业壁垒和企业壁垒就要在全社会公开竞聘。招聘时只发布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单位内部外部一律平等,当求职人员供大于求时,工资、薪酬标准采用竞标的方式确定,以避免暗箱操作,使某些特权人物侵占普通人的就业权力。工资确定方式可以根据单位工作性质采用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岗位工资、项目招标等方式。当劳动力市场基本平衡时,则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这样,就能逐渐形成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机制,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当然,推进这一进程,必须根据现实,有序进行,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否则,欲速则不达,乱了阵脚,反而什么都得不到。

      当前,打破三大壁垒的难点在国有单位。国有单位的负责人只是临时代表,利益与单位利益并不一致。单位负责人没有按市场价值招工的动力,甚至没有按市场价格招工的权利。在当前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领导没有必要去砸熟人的饭碗给自己惹麻烦。因此,国有单位聘任过程中,走形式,走过场、任人唯亲的现象非常明显。有意思的是,许多国有单位负责人和员工合力争取多发工资,这种现象根本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原因当然是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既不是真正的董事长,又不是真正的共产党。要改变这种状况,或者有大公无私的共产党人,或者有清晰的产权。我国当前的选择是: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改变国家企业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大力推动事业单位的企业化、股份化;政府机关不能企业化,一方面要大力推动领导干部的民选进程;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开招考公务员的体制,把公务员的招聘选拔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坚决避免暗箱操作。

      (三)建立全社会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全面实行聘任制,实现劳动力的有效流动,必须建立与流动性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根据保本原则开办。为了适合劳动力的流动性和工资的多变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交纳必须与劳动者每月具体收入脱钩。

      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的交费模式可以建立几个档次。如:养老保险可以是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倍、2倍、多倍等档次。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体积累,国家按比例补贴的方式。养老保险规格越高,国家补贴越少,比如,对前两档,国家在15年内补贴保费总额的1/3,所需开支以专项税收如所得税、遗产税来专项投入。对于其他档次的不给予国家补贴。由于有国家补贴,就可以调动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等低收入者的投保积极性,用工单位负担也因此降低了近一半左右。

      养老保险实行累积缴费制,缴费年限不能太长,如15年;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太早,如60岁。保险金额可以按年交纳,劳动者可自愿增加投保时间,每多交一年,养老金增加一定比例,如4.5%,比6.66%低(超过15年后的部分国家不再补贴)。高层次人才由于工资较高,所选养老保险的层次较高,缴费年限较长,年老时一样可以取得较高的养老金。

      为了适应劳动者的流动性,应建立全国帐户,使个人在全国各地都可以缴纳,退休时,由全国帐户直接把养老金发到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大病统筹制度。当劳动者大病时,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负担费用的绝大部分,个人负担一小部分。小病治疗的个人帐户可以暂时不开,企业给员工的小病补贴可以折合在工资里。

      在城乡实行有别的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用工单位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必须同等对待。我国2002年享受失业保险的有10182万人,这些人的失业率只有4.2%,在这个范围内失业保险费用并不高,每人拿出每年2—3%的工资就可以正常运行。但是建立覆盖农民的失业保险,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我国有各类剩余劳动力近两亿,农民工时工时农,工作极不稳定,大部分农民工在35岁以下,每年工作时间在五到六个月之间,在如此高的失业率基础上进行失业保险,负担相当沉重。所以,只有在农民工买房迁户、成为市民后,才能办理失业保险,享受市民失业保险的待遇。公平起见,如果农民工没有条件买房迁户,就把给城市劳动者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发给农民工,待其满足条件后,再办理失业保险。

      所有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之外给所有员工同样的养老保险、医疗补贴、失业保险;如果双方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中没有关于养老保险、医疗补贴、失业保险的明确约定,员工领取工资时,同时可以要求与工资相挂钩的各项保险费用。

      保险费可以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由用工单位代交,也可以由单位发给个人,由个人交付,如果职工未入保,则与工资一齐领取。劳动者无工作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自愿停交,有条件时再续。

      (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

      建立货币化职务消费体制。打破平均主义,不搞统一标准,不按行政级别核定职务消费标准,代以岗位工作性质、业务量大小为核定标准,变隐性消费为公开消费,将现金随工资发放到个人,由各人根据工作需要自己安排,超支自付,节余归己。已实行改革地区的实践证明,改革后一般可节约开支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

      改革领导干部任用制度。当前干部任命制度最大弊端是重任命轻选举,一些领导干部占据了重要职位,是派系斗争的结果甚至是权钱交易的恶果,没有经过广泛的民主选举。权力来自于上级领导的客观现实,致使干部普遍缺乏公仆意识,一些人热衷于走上层路线,互相利用,结党营私、权钱交易。一些领导干部实际上已蜕化为官僚利益的代表、家族利益的代表、黑社会利益的代表。如果真正实行广泛的民主选举制度,相当一部分贪官污吏就会在源头上被堵住,即使当选也做不了大恶,一些具有杰出政治才能的人民公仆就会涌现出来,进而提高共产党和政府的威望,真正落实立党为公的政治宣言。

      加强领导干部监督制度。不受监督制衡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只从人治的角度、自律的角度宣传“清官政治”是不可靠的。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如果缺乏权力制衡,腐败问题就难以消除,自身问题就难以纠正。监督制衡制度的关键不在于多党制、两院制、三权分立,而在于选举制度、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选举就是让人民群众及其代表选举、监督、任命干部,把干部的命运交到人民群众手中,党管干部要表现在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上,而不是提名和任名干部上。只要选举真实有效,就可以从根本上避免领导集体内部互相勾结,也可以避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的集体领导,为内部监督、平级监督,为领导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比外部监督更有效。而民主集中制可以保证较高的行政效率,防止互相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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