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西方国家的治理冲突(1)(2)
2014-01-18 01:02
导读:三、治理路径之冲突 东西方治理路径的冲突主要集中于政府治理地位的定位。在西方传统看来,国家权力乃是一种必要的恶。一般而言,在西方政治哲学
三、治理路径之冲突
东西方治理路径的冲突主要集中于政府治理地位的定位。在西方传统看来,国家权力乃是一种必要的恶。一般而言,在西方政治哲学视野下,政府的治理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政府在公共领域具有治理职责。对内,政府必须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服务;对外,政府又须保障国家安全;另一方面,基于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其立论旨趣又致力于建构一种如下治理体制:即,以私域抵御公域、以自由防止干预、以人权抗衡权力、以权力分立预防专制。在这种政府治理地位的定位下,西方治理路径倾向于以个人自由权利作为治理的出发点,政府主导的治理仅仅局限于特定的公共领域,而且,公域治理的合法性基础也立足于个人权利。在新自由主义思潮下,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多层网络及国家空心化的治理理论,使得治理更加复归于古典自由主义传统,原本属于公域治理的事务遭到私人的进一步侵蚀。基于社会情势的变化,伴随着新一轮私有化浪潮的兴盛,西方治理理论试图掀起一场新的治理革命。至于效果如何,目前尚无定论。
对东方国家而言,政府主导的治理路径具有普遍意义。比如,在各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的领导性治理,国家与政府主导作用占有重要地位;东亚四小龙的威权主义治理也十分强调政府主导的作用。即使在当下的全球化时代,东方国家的政府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仍然不可或缺。在东方国家看来,国家不是消极的守夜人,而是谋求整体利益的积极推动者与服务者,社会治理需要政府的主导与推动。与西方治理路径相较,东方治理路径已然模糊了公私域区分,并潜在的依赖并信任政府权力,其追求的并非个人自由,而是全社会的公共福利。东西方治理路径的冲突导致人权实现路径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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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善治评判之冲突
对于何谓善治,东西方国家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西方善治界说尽管歧义纷呈,但其立论基石不外乎两大理论,即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在新自由主义哲学视野下,理想的社会秩序乃是哈耶克所谓的“自生自发秩序”,而不是唯理建构的秩序。因而,自由社会应该是一种不存在共同的特定目的序列的多元社会,即“大社会”。自由的大社会张扬的是个人自主的治理,社会秩序应该建立在无数人的自治基础之上。其主要善治标准乃是依据个人同意的合法性概念。也就是说,最好的治理就是能够唤起个人合法性信仰的治理,合法性成为善治评判的基石。合法性善治的最终标准乃是奠基于个人认同之上,并以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作为治理鹄的。因而,西方治理绩效的参照标准,实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善治评判最终诉诸个人自身,而不假外求。对西方治理而言,寻求外在的客观标准已经是明日黄花,属于前现代的事情;而追求社会集体目标,又挑动个人自由权利的神经,因而,最好的治理仍然是偏好个人自由权利的治理。西方善治的个人偏好导致社会整体考量及历史建构理性的缺失。这种缺失恰恰为东方善治理念所弥补。在东方来看,善治乃是一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治理的最终目标在于追求这样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承继这种治理传统,当代东方诸国大多采取集体主义本位,社会治理注重社会整体的发展进步,强调集体和谐。其善治评判多侧重外在客观标准与整体考量,比如,秩序稳定、社会正义以及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等等。在中国,“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话语,即潜含了此种善治评判。概言之,东方国家的善治标准既体现出明显整体目的性,又有着哈耶克所批判的“唯理建构论”特色。东方善治特色主要奠基于自家的智识理解之上。这种智识理解既有着传统治理文化的影子,又植根于当下东方的历史境域。东方社会的治理只能以解决本土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西方善治的形式理性标准为中心,治理的中心任务是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全面进步,而不仅仅是围绕着个人自由权利。因而,东西方善治评判不可避免存有冲突。
参考文献
[1]参见俞可平:《从权利政治学到公益政治学:新自由主义之后的社群主义》,《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72页
[2]参见吴云贵、周燮藩:《近现代伊斯兰教思潮与运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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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唐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