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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既有矛盾又相互促进,一般情形下应当保障新闻自由,只有在司法独立所体现的利益大于新闻自由所保护的利益时司法独立优先性才得到强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 司法独立
引言
新闻自由源自作为民主制度下的言论自由,但是又不同于言论自由,新闻媒体被称为继立法、行政、司法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更被称为无冕之王,新闻媒体似乎可以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然而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天然的排斥外力的干预。任何社会不能拒绝新闻自由,否则这样的社会将是极权社会;任何社会也不能缺少司法独立,否则这样的社会将是不存在公正、犯罪横行的悲惨社会。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平衡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权力的有效保障,也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
在西方,最初的大众传播手段即印刷术的出现,成为推动民主建立的原始动力之一。当时,作为新知识新思想载体的书籍承担起批判传统社会的功能。虽然各国统治者和官方教会都极力实行言论控制,但西方社会具有多元化特征,各民族国家并立但又相互紧密联系和影响、各国发展的不平衡、政教分立、教会内部的分裂等因素,以及思想家和学者追求真理的勇气等,都使思想的控制难以奏效。
同样,那些曾为民主理想而奋斗的政治思想家都认识到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基石。民主制度以公民和各种社会集团自由平等地参与为基础,在各种政治力量的公平竞争和妥协中形成政治决策。新闻自由是民主价值观在传播领域的表现。民主社会的大众传播不能允许传播手段为政府和少数权势集团所垄断,从而形成对人民大众一边倒的强制性灌输,它要求保障不同意见的自由表达,实现一种不同知识和观念的自由市场。
美国民主之父杰斐逊留下了一段十分著名的话:“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段语录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高悬于各报社的墙上。杰斐逊坚信:“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来治理。所以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向他开放一切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所发现出来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闻自由。”他认为,“可以放心地信任”人民,“让他们听到每一种真话和谎言,并且作出正确的判断。”(1)
在现代民主社会,公民有获得参政的权利。但人民只能根据得到的信息作出决定,而这些信息主要是由媒介提供的。如果公民没有得到充分、正确、全面的信息,也就没有“充分知情的民主”(well-informed democracy),因此新闻自由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前提。新闻媒体向公众提供信息,也就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知情权(right to known),国内又译为获知权、知晓权等,指公民了解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各种公共信息的权利。它是在当代西方得到承认的一项新的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知情权连接新闻自由和公众参与权,如果公众不能有效获取新闻信息,甚至不能获取信息,那么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公众在对信息不能有效占有的情况下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必然导致参与范围狭窄,参与深度不够,进而使参与行为表面化形式化。实现知情权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和行政机关主动将信息公开,另一种是便是新闻记者对信息的挖掘。前一种是政府机关应尽的义务,后一种则关系到新闻采访和出版问题。有关对政府不理的事件,政府很大程度上不愿意公开,但公众又有权知晓,这时媒体就必须担当这个任务。媒体担当这个任务的理论基础就是新闻自由,通过新闻自由实现公众知情权。
二、司法独立与社会正义
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也规定在各国宪法之内。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当然要求,裁判者独立于两造超然于待决纠纷是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前提条件。现代法律理论的发展将正义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其中程序正义基本内容中就包含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作为程序正义的基本内容,其含义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法官中立,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法官与待决纠纷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使纠纷公正审理的因素;法官独立,法官仅凭自己的良心和理性以及经验裁判,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制约,法官可以基于特定理由排除该因素的影响;3、消极裁判,法官审理案件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主动审理案件,审理事实限于所控事实,所深被告限于指控书所载被告,裁判罪名限于指控罪名。一般而言,司法独立主要又指法官或法院独立于其它机构和个人,其它机构和个人不能干预法官审理案件,不能对法官施加任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外力。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评论报导,应当受到特别限制,新闻采访只能是纸面的记载,不能懈怠录音机、录像机进入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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