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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宁晚年的分配思想及其现代启示(2)

2014-04-15 01:07
导读:(二)对采用能实现农民利益的分配形式的肯定 列宁多次强调,新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同占俄大多数的小农建立新的经济关系,农民对原来以余粮收集制

  (二)对采用能实现农民利益的分配形式的肯定
  列宁多次强调,新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同占俄大多数的小农建立新的经济关系,农民对原来以余粮收集制为主的经济关系非常不满,种植面积减少、粮食减产、经济崩溃的现实已经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列宁说:“如果农民不干活了,那我们就得不到木柴。而得不到木柴,工厂就不得不停工。”农民不劳动,工人就没有粮食吃,主义大就无法恢复。在农民占绝大多数的俄国,没有农民的支持,没有小农经济作基础,无产阶级政权只能垮台,要与农民建立新的经济关系必须考虑农民的实际需要。当时全体劳动群众都认为,最重要的是切实帮助自己摆脱赤贫和饥饿,使自己的生活确有改善。而农民作为小生产者,长期生活在自由买卖的社会里,他们认为粮食是自己生产的产品,他们有权通过自由贸易赚取利润,这种多年养成的习惯不是短期内可以改变的。“无产阶级领导着农民,但是不能用过去赶走和消灭地主、资本家的办法来赶走这个阶级。必须费很大的力气,付出很大的代价,长期地改造农民。”

  既然短期内不能改造,就必须向农民让步,列宁说:“不作这样的退却,我们就不能恢复同农民应有的联系;不作这样的退却,我们就有革命的先头部队向前跑得太远而脱离农民群众的危险。革命的先头部队就不会同农民群众结合,那样就会葬送革命。”却就是要寻找到能实现农民利益的方式,满足农民的利益诉求,引导农民积极投入到社会生产去。农民熟悉,熟悉商品交换,只有实行自由贸易,让小生产者能以自己习惯的熟悉的方式,通过自由贸易出售自己的产品来获取利益,才能调动起农民巩固和发展家业、增加产量的积极性。这样自由贸易本来属于幸会生产的交换环节,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成了农民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和平台,执行了社会分配的部分职能,成了一种实现农民利益的分配形式。

  (三)对按贡献分配的肯定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列宁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劳动将成为人们的一种需要,而不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和谋生的手段,人们有高度的觉悟为社会利益而自觉地劳动。他说:“共产主义劳动,从比较狭窄和比较严格的意义上说,是一种为社会进行的无报酬的劳动,这种劳动不是为了履行一定的义务、不是为了享有取得某些产品的权利、不是按照事先规定的法定定额进行的劳动,而是自愿的劳动,是无定额的劳动,是不指望报酬、不讲报酬条件的劳动,是按照为利益劳动的习惯、按照必须为公共利益劳动的自觉要求(这已成为习惯)来进行的劳动,这种劳动是健康的身体的需要。”“但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多数人还保留旧思想,还远远不能广泛地、真正普遍地实行这种劳动,列宁不得不承认吸引人们劳动是很困难的事,“不同个人利益结合,什么也办不成。要善于同利益结合起来。”’而要同个人利益结合,就必须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在分配上就应该向贡献突出的劳动者倾斜,奖励制度就是这种分配形式的集中体现。

  1920年12月27日在俄共(布)党团会上,对于如何克服农业危机,列宁就提出必须奖励在农业领域作出成绩的农民,他说:“现在我国有2000万个体农户,都是单个经营,并且也不可能用其他方式经营;如果我们不通过奖励去提高他们的生产率,这就根本错了”。列宁认为这种奖励虽然破坏了苏维埃政策的原则和基础,但不实行奖励,就不可能在俄国这个农民占多数的围家发展农民经济,就不能发展农业。这种奖励又不能违反无产阶级反对剥削的底线,列宁限定了奖励的范围,个体农户取得经营成绩丝毫没有使用过富农手段才能奖励,主要用包括个人消费品、家庭日用品等等消费品在内的物品奖励农民,若用生产资料奖励农民,必须保证该生产资料是农民自用的,而不是用来雇用他人劳动用的。看来列宁实行奖励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农民自己辛勤劳动,提高劳动产量,而不能靠剥削别人提高产量。

  1921年4月7日人民委员会根据列宁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对工人实行实物奖励》的法令,规定将下人所生产的一部分产品作为该企业的实物奖励特设基金,工人根据各自的生产率从基金中获得相应的一部分产品,把工人的劳动报酬同他的生产成果比较密切地联系起来。列宁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应该存在奖励制度的,奖励是对工人谋求个人利益要求的让步,但是这种让步可以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起来,使个人追求合理利益时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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