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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进一步主张对有贡献、有成绩、办事效率高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卢布或物质奖励,并将这种奖励制当成对工作进行的一种公正的检查和监督方法。1922年3月3日,列宁在《给俄共(布)中央局的信》中建议通过一项决定草案,规定对所有与工作有关的职员改行按营业额和利润分成的制度,拨款l0万金卢布作为效益考核奖励的奖金,这项奖金在一年后,按事先制定的考核办法,按收效的百分比发放(收效100%,奖给100%;收效l%,奖给l%)。列宁在病中仍十分关注奖励制度的实行情况,提出必须系统地研究并拟定措施,把奖励制度推广到全体苏维埃职员的全部报酬中去。他认为奖励制是贯彻同个人物质利益相结合的方法和措施,非常有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针对机关工作效率不高、办事拖沓、人浮于事的情况,列宁提出一种变相的奖励措施——精简人员、提高待遇。针对工农检查院人员多、工作效率低、报酬低的状况,列宁提出通过精简人员、提高待遇来提高工作效率。他说:“既然工农检查院现在是一个拥有约12,000人的工作差、报酬低的机关,那就应该加以精减和改进,例如,留下六分之一的人员,而保留原薪水额的二分之一,即把薪水提高两倍。”这样不仅能选拔优秀的有才干的工作人员,而且能提高工作效率,使工农检查院成为一个能检查和改进全部国家工作的机关。
列宁多次反复强调,对于在发展经济中作出成绩的人,应当更加经常地授予劳动红旗勋章并发给奖金,认为这种奖励制度要持续很长时间,无产阶级作出这种让步是必要的。
在的利己主义思想还没有彻底根除以前,出于无产阶级利益的需要,必须承认这种奖励制度的合理性。
二、列宁晚年分配思想的现代启示
列宁认为利益的分配应贯彻将国家利益的实现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阶级或阶层的)利益的满足相结合的原则,按“生产要素”分配、按股份分配、按贡献分配等分配形式都是对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形式的有益补充,列宁对这些分配形式的道义上的肯定,对我们正确看待社会主义经济的多种分配形式有重要的启示。
(一)对待分配问题必须分析社会经济关系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必须科学地运用的经济伦理基本原理分析分配问题。只能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我们不能像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家那样从良好的愿望出发提出问题,只能根据现实存在的经济基础提出问题。一个社会中的经济伦理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问题。在经济活动中地位不同的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道德是由他所从事的经济活动的性质所决定的。既然在我国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就必然要求有同他们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分配伦理规范,不能纯粹以共产主义的分配伦理规范和原则分配活动。在社会主义生产力高度发展以前,必须在分配中承认个人合法利益的合理性,即承认合理的利己主义。我国现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共存的分配形式,鼓励创造财富的各种源泉竞相进发,对其他分配形式的伦理肯定,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群众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分配应坚持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列宁提出的新经济政策归根到底是解决利益分配问题,他提出的租借制、粮食税等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不同阶级的利益,从政策上满足他们的合法利益,设法吸引那些为数众多的、超过无产阶级许多倍的劳动群众参加工作,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中来,用他们的手做一些有益于共产主义的事情。列宁认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在战争时期可以依靠人民群众的勇敢和热情,在经济建设中就不可过高地依靠工作的热情,不能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因主要归结为精神因素,而应归结为物质因素,归结为“同个人利益结合”的原则和“个人责任”的原则。列宁对“同个人利益相结合”原则的“发现”对经济伦理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他说,“由于不善于实行这个原则,我们每走一步都吃到苦头”,这是“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碰到的绊脚石”。由于这个原则的实施,俄国农民精力充沛地、废寝忘食地重整自己的耕地,修复自己的农具、房舍、各种设施,积极投人到生产活动中去,小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1921年同以往相比粮食大幅度增产,有效地缓解了粮食危机。列宁逝世之后几十年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实践,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一再证明了这一原则所体现的客观规律的正确性。凡是忽视这一原则、不善于实行这一原则,“每走一步都吃苦头”。只有承认和实行这一原则,社会主义才“柳暗花明”。把收益好坏同劳动者的个人利益挂起钩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越南,都激发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迅速改变了经济面貌,提高了经济发展水平。今后我们必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继续坚持这一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尤其在分配中要结合个人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将社会共同利益同个人利益在经济生活中紧密结合起来,调动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三)分配应坚持向劳动者倾斜的原则 中国大学排名
列宁在十月革命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逐渐形成了鼓励勤劳致富的思想。他提出“同个人利益结合”,如何结合呢?就是个人作为劳动者通过辛勤的劳动为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个人获取相应的回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新经济政策时期的许多政策都是为了在分配上鼓励勤劳致富。实行粮食税是为了鼓励小农阶级,他说:由于明确规定了实物税的总额,农民就可能多播种一些,就有可能相信余粮将用来改善他们的经营,所以这是一条最大限度地从分配上支持勤劳的业主的路线。列宁提出分配上实行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制,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发放工资,提出对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必须给予奖励,要求把奖励制度包括到全体苏维埃职员的整个工资制度里去。所有这些措施都是鼓励个人通过辛勤劳动的方式获取个人利益。邓小平继承和发展了列宁的这一思想,明确提出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邓小平肯定的是勤劳致富、合法致富,和列宁的思想一致。当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勤劳致富的道德原则,承认分配方面的合理差别,承认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获得合理的物质利益具有合理性,承认让一部分人依靠勤劳致富先富起来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规律的,是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从而激励人们向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