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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重人体地位,反对军事恩赐主义和强制主义
旧式农民起义、辛亥革命和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理论家看来,都存在自身的重要缺陷,即未充分动员人民参与或未能建立服务人民的新政权。唯物主义给予人民群众“历史创造者”的地位,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明确将人民置于权力结构的顶端。这样,革命的道路和革命的目标在人民主体地位上取得广泛交集,人民参与和人民共享既保证了广泛的支持,又规避了其他力量对革命果实的篡夺。在毛泽东关于中国革命和政权建设的构想中,人民不仅是革命的动力,还是未来民主共和国的主人。因此,尊重人民主体地位既要尊重人民在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能动主体地位,军队“须和民众打成一片”,“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选择人民作为“革命的动力”,又要尊重人民在革命受益对象中的唯一主体地位,军队“帮助群众建立革命政权”。
既然革命必须要有人民的广泛参与才能取得成功,就要努力寻找合适的动员方式,获取民众对军队和党的支持。这里,毛泽东坚决反对那种通过馈赠寻求民众好感的军事恩赐主义思想,他认为民众必须参与斗争过程才能产生革命觉悟,成为革命的主体。早在考察湖南农民运动时,毛泽东就批评湖南省湘乡等地不恰当的“打菩萨”活动,他明确指出“菩萨要农民自己去丢,烈女祠、节孝坊要农民自己去摧毁,别人代庖是不对的”。在了解到红军将打土豪缴获的谷子送到贫农家里时,毛泽东批评说,这是“包办式的、恩赐式的”,命令部队打开仓库让群众自己去挑。很显然,毛泽东认为人民的解放是军民合力斗争而非军队恩赐的结果,恩赐主义实际是对人民主体地位的轻蔑和否定。
威胁人民主体地位的另一种观念是军事强制主义。“拉夫”、“征粮”等军事强制行为在民国时期曾经长期存在并一度蔓延。军队是掌握枪杆子的武装组织,所以军队的行为很可能造成对人民的危害,特别是在战争动员条件下。毛泽东在革命实践中创立了一种政治动员基础上的志愿兵役制度,设想通过对人民的政治启蒙实现群众自愿参军,并取得了巨大成功。建国后虽然逐步实行义务兵役制,但是毛泽东对军事强制主义的抵制倾向在1955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仍可见一斑,该法在施行近30年的时间内一直没有对拒服兵役者的惩处条款。1984年的新《兵役法》首次增加了“惩处”一章。
三、培育革命功利主义,在否定旧“恶”的基础上建立新“善”
“义利”之辩是支配中国历史两千多年的思维模式和价值选择框架,也是毛泽东军民关系伦理思想的核心议题。毛泽东以“公利”和“公义”破解了“义利二分”和近代资产阶级狭隘义利观的缺陷,按照“利”规定“义”的唯物主义,在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了军民之间“义”与“利”的统一,这就是革命功利主义。
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对这种革命功利主义进行了经典阐述,他指出应该追求“以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革命功利主义。毛泽东以这种义利观和鼓励部队;在纪念张思德、雷锋等军队模范人物时,毛泽东均是从“为人民利益而死”的角度赞扬军队和军人的美德与价值;在延安时,他亲自倡导军民之间开展互助性质的“双拥”运动,在利益互惠的基础上凝聚军民向心力。毛泽东也关注民众对待军队的义利观,他把群众对部队的帮助和支援视为“义”,用它来鼓舞士气;同时他把军队的利益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即军队“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军队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总之,毛泽东始终是围绕“人民”阐述其马克思主义的义利观。
军民关系伦理资源的稀缺与混乱在中国同时存在,新伦理的建立必须首先废除旧伦理。20世纪初年,毛泽东就对国民“积弊甚深,思想太旧,道德太坏”的局面深感忧患,并视之为当时中国的“危险”所在。旧中国的军队形象很差,军人的腐败、蛮横、粗俗遭人痛恨,“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是民众对军队的基本态度。毛泽东要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建立新型的伦理准则,必须首先否定既有的“恶”,同时为军队树立新的能为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