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长选举制度和实态看中国的住民自治(下)—以(2)
2014-04-30 02:02
导读:都市部的居民委员会 由上述意义来,若将农村部的选举制度及显现其实态的执行过程,与都市部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相比较,则更能呈现其民主性格。 因为
都市部的居民委员会
由上述意义来,若将农村部的选举制度及显现其实态的执行过程,与都市部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相比较,则更能呈现其民主性格。
因为若与村民委员会的地位相评比,则在都市部即是居民委员会,若由制度性的规定来看,二者并无太大差别。居民委员会的立法根据是同样由民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全文共23条)(注12),其性格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所谓的“三自”)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该组织法第二条)。与村民委员会完全相同地,该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为实行三自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而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选出,亦是由居住地区的选民、各户代表乃至于各居民小组的选举代表为之(注13)。
然而,在实态性机能的层面上,居民委员会却与村民委员会有着相当的差异。在此次的调查中,笔者访问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及重庆市巴南村花溪镇、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桥北居民委员会、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等,并直接与各居民委员会主任等相关人员对谈。令笔者感到惊异的是:居民委员会干部以高龄者居多。因为「重庆市居民委员选举办法」第1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条件中,在年龄方面原则上限制为65岁以下,但实际上前述居民委员会主任均在七十岁以上。
极端地说,居民委员会只能达到由啰唆的阿公阿婆组成邻里监视组织的作用。首先,可以想见的是并无任何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道。特别是与年轻人疏离的旧式组织,虽说是基层大众的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却是由象征旧体制的老干部和退职干部所独占,所谓的基层大众即是单指他们而已。因此,新组织条例虽认可居民委员会从事社区服务事业,而其结果是赋与委员会财产所有权,但显然现有居民委员会干部欠缺实施能力。具有此种企业家精神的人士,实际上是在居民委员会之外发挥自己的能力,而具备「热心服务居民」(「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8条)资格要件的候选人,或许只能是退职干部、党员等所谓体现老人体制者。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在此次调查的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事例中,该村是在1995年9月实施居民委员会选举。在公布7名候选人之后,于选举当日下午2时30分至5时之间,由7名候选人向170名选民发表“施政方针”演说,再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此时,值得注意的是该委员会处理有关选举资格的内规中,将「在职职工」排除在外。当然,此项规定完全未曾规定于「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内。
此处浮现的是居民委员会与
职场单位的关系。上述规定表示即使是居住于该居民委员会的居民,若属有职业者即不具有选举资格。因此,该居民委员会干部选举中排除有职者,而极为局限地仅以失业者、学生、儿童和高龄者为选出母体,结果居民委员会活动亦不得不偏离原本包含有职者在内广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于是,居民委员会遂只能由上述象征旧体制的老干部、退职干部扮演中心角色。
相反地,居民委员会亦存在「单位包办」的事例。在此次的调查中,重庆市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的前身,即是铁路局系统的重庆铁路工段宿舍。亦即,在南坪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以往铁路工段居住地域,于1991年成立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成为单位与居民委员会完全重叠的事例。因此,该地区居民均为铁道关系者而形成「铁路一家」,外来者在目前仍完全不存在。通常是由街道办事处(上级的最末端行政机关)支给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津贴,在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的情况中,却是由铁路局每月贴补120元。
附带一提的是,当询及居民委员会的岁出岁入情形时,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答以「并无正确帐册」。然而,其总岁入为经营幼儿园每月500元左右的收入和上级机关——街道办事处的预算补助之合计,而支出则是主任每月80元、副主任每月55元、委员每月30元的生活补助津贴,以及贫困户每月60元的补助为主。此外,还有雇用警卫(检查外来可疑人物,显示治安状况相当恶化)费用为每月600元。另一方面,重庆市后保西段居民委员会有铁路局的补贴和「社区服务」的收入,其总岁入约为6万元规模;而桥北居民委员会则以商店、经营幼儿园的3万元为居民委员会的岁入。还有,重庆市南岸区花园路街道桥北居民委员会(约680户),在前次居民委员会主任改选选举(1995年4月8日)时,因居民委员会主任认为直接选举太麻烦而未实施,改由7名居民小组长进行「间接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