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村长选举制度和实态看中国的住民自治(下)—以(5)
2014-04-30 02:02
导读:15前揭『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页237。 16『农民日报』1995年2月28日。 17拙稿「国家 自己融解 可能性~农村 何」『月刊 窗』1993年冬季
15前揭『邓小平文选』第三卷,页237。
16『农民日报』1995年2月28日。
17拙稿「国家 自己融解 可能性~农村 何」『月刊 窗』1993年冬季号,窗社。
18在此次的调查中,村民委员会实际达成的利害调整机能,可从一些实例中窥知。村民委员会重要的事业之一为基础建设的整备,而在义和县扬庙村的事例中,有一项总长2.2公里的道路建设计划(总投资额为35万元),由村民每人负担150元,因而引发不满。同时,离道路较远者亦表示反对之意。结果在村民委员会中,调整各村民小组间利害不一致之处,最后村民负担额减轻为25元。
因篇幅所限无法详细说明,但可参考『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或是李守经、邱馨主编『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体系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1994年。
19Jean Oi 「经济发展与稳定和村民民主自治」,『中国评论1996』,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页124。该文指出,随着村企业的增加,其所设立的经济、工业委员会等村经济管理组织,通常是由党书记担任董事会主席的职位。
20依彭山县民政局长扬建的说法,该县全部189个村中,有56村投票率达到100%;而眉山县徐世斌民政局长则表示该县有65村投票率达100%,全部490村平均投票率为97.8%。此外,重庆花溪镇31个选区投票率均在90~97% 之间,而平均投票率为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