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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与规范基层政府行为

2014-04-28 01:08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浅析治理农村群体性事件与规范基层政府行为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关健词:政府行为 政府权力 群体性事件 
    关健词:政府行为 政府权力 群体性事件 社会稳定
    摘要:当前,群体性事件的频发给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严重挑战。如何治理群体性事件以便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摆在基层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起因于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冲突,农民抗议和上访是为了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免受基层政府不规范行为的侵犯。因此,治理群体性事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必须规范基层政府行为。
    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问题始终是一个令党政官员和学者们共同关注的问题。现阶段,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是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群众闹事、利益纠纷、干群矛盾、黑恶势力等等。这些冲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冲突,一类是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在这两类冲突中,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是主要的冲突,冲突造成的危害也最严重、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最大。因此,要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就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民与基层政府间的冲突。
    要减少农民与基层政府间的冲突,首先要明确导致二者冲突的原因和主要责任者。分析冲突的原因,可以发现,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的冲突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五个方面:由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税费冲突;围绕村民自治问题产生的民主化冲突;由乡村于部具体的行政行为导致群众安全和利益受损而引发的冲突;围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补偿问题而发生的冲突以及因环境污染引发的冲突。进入21世纪以后,因取消农业税,围绕农民负担的冲突有了很大的缓和,税费冲突已经不是农村社会的主要冲突。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的冲突主要源自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问题、乡村民主问题、环境问题和乡村干部具体的行政行为问题。在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冲突中,很多情况下,是由于基层政府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引发冲突的:因此要减少农民与基层政府间的冲突,主要应在规范基层政府行为上下功夫。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规范政府行为,基层政府要杜绝与民争利
    稳定的社会秩序应是政府提供的首要公共产品,因为,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得到保障。当前,我们只看到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秩序的破坏,却看不到基层政府有时也会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始作俑者。近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原因很多、很复杂,但主要还得从基层政府自身找原因。实际上,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以及集体上访的背后,几乎都与基层政府的政策制定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公共治理有关。例如,山东省某镇政府以建设新农村的名义,决定在中心村规划兴建东西宽64米、南北长1150米的“商业一条街”,强行对中心村南北大街东西两侧的140余户民房大拆大建。该镇政府不但没有对拆迁户进行妥善安置,还要将拆迁腾出的宅基地收回,再以每户2. 6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并要求购买宅基地的住户按照镇政府统一的标准,自己出资建造不低于两层的沿街楼房。这样一来,许多拆迁户只能靠借款、贷款买回自己的宅基地建房,老百姓不堪重负。又如,河南省商丘市平台镇政府从2007年5月开始借建设“商虞快速通道”之名,欺上瞒下,非法违规强占村民承包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从中获利,并在没有同村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没到位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扒毁农民居住房屋。’!咙新农村建设中,全国类似上述基层政府这样强买强卖、强征强拆的不在少数。这样的政府行为损害农民利益,不能不使农民心中产生怨恨。
    在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侵犯而农民又无渠道表达利益诉求的情况下,他们心中的怨恨就会积聚起来,随时都有可能像火山喷发一样释放出来。此种状况下,针对政府的群体性事件就很有可能发生。因此,要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基层政府不但要治理黑恶势力!当然,更不能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还要记住不要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制造者。现在看来,基层政府大量与民争利是许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贵州“瓮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瓮安事件”的背后是当地干部经商办现象的普遍化,是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国企改制中侵犯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的长期积累沉淀。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是增进公共利益还是与民争利是区分服务政府和掠夺政府的主要标准。道格拉斯·诺斯说得好:“上,国家往往不利于增长。的确,与其说国家是关心‘公益物品’的组织,不如说是黑手党更合适。”诺斯所说的“历史上的国家”是实行民主以前的传统国家,传统国家的政府经常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或者对外扩张的需要而掠夺性地征用社会资源。掠夺政府关心政治统治甚于社会的需求。自从民主政治诞生以来,政府的服务性功能开始增强,政府也日益重视社会的需求,其掠夺性的特征开始减弱。掠夺政府管制下的社会秩序很难说是稳定的,因此,要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我们的基层政府不要变成传统的掠夺性政府,不要再与农民争利,要把维护好农民的利益、增进农村社会的公共利益当作自身存在的基础。
    二、规范政府行为,基层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
    1993年3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和标志。用规范政府行为,是治“官”而不是治“民”,其实质是保护公民权利。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失去了这些东西,人就无法生存。国家或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如果基层政府不能保护甚至不合法地去剥夺农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农民感觉到他们的生存受到威胁,就会起来反抗,甚至挺而走险。当前中国农村社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大多都是由于政府不能依法行政从而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和权利而引发的。例如云南普洱的“孟连事件”,这个事件之所以发生,是由于当地政府站在橡胶公司一方,未能依法调处胶农与橡胶公司之间的利益纠纷致使胶农的利益长期受到损害。近年来,因农村环境污染引发的公共健康事件不断发生,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陕西凤翔血铅事件就是其中典型一例。这种情况与我国相对完备的环境法体系和相对完善的环境法制度形成强烈反差,很明显,主要问题不在立法而在执法环节。基层政府对环境法执法不力,无疑是造成农村公共健康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无法律,则无行政”。在我国,法律既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就农村社会的法律治理来说,基层政府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原因不是没有法律,而是有法不依。维护地区社会稳定,提供文化、医疗保障、社会救济等公共物品,推动地方经济,保护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这些是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能。基层政府的这些职能都有法律的依据,问题是基层政府并没有按照法律去行使自己的职能。在农村计划生育、户籍管理、殡葬改革、调解民事纠纷、婚姻登记等方面,基层政府存在特别严重的违规收费现象。拿殡葬改革来说,国家提倡人死后要火化,逐步废止土葬,为此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有的基层政府就是不执行或者变相执行这个条例,要求农民购买火化证,买了火化证就可以不火化而进行土葬。不知道这种行政行为的目的到底是提倡火化,还是借此向农民收费,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再拿计划生育来说,有的基层政府不但不按照计划生育条例严格管理计划生育工作,而且明目张胆地纵容农民超生,因为,只有农民超生了政府才能向农民收取超生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必须下大力气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使各基层政府真正做到严格执法、自觉依法办事。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关键因素。’,我们分析,基层政府不能依法行政的原因除了公务人员法治意识淡漠外,还有更为深刻的原因,即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个人、群体、阶层和组织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追求,政府也不例外,正如亨廷顿所说:“政府机构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考量,这些利益考量不仅存在,而且还很实在。政府不是抽象的,现实中它是由一批专门从事行政管理的人组成。人是有利益需求的,人的行为动机源于利益诱因。组成政府的行政管理人员会借助行政权力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益既包括政府个别行政管理人员权力寻租,也包括某一部门利用公共权力使本部门所追逐的利益最大化,它们与政府追求的社会公共利益有本质上的不同。现在,政府的这种两难处境已经被公共选择理论很好地说明。
    自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政收人在全部财政收人中所占的比重明显提高,但一些基层政府所拥有的财力与其承担的事权相比,却明显不成比例。突出的表现是,需要基层政府办的事情多,但基层政府可支出的钱却较少。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基层政府不能不把追求经济增长和财政收人最大化当成自身行为的主要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基层政府只好违法行政,向农民伸手,以罚养人。基层政府与当地企业也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基层政府对企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限制就意味着自身利益的减少,因此基层政府对当地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依法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许多情况下,基层政府不但不去制止当地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而且还充当地方企业的保护伞,使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因此,规范政府行为、严格要求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不能仅仅着力于提高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而应在约束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上下功夫。为此,首先要提高社会民主程度,具体说来就是:推行基层政府主要领导人公推公选制度,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其次,要创新公务人员的激励机制和改革现行公务人员的考核制度,使他们的注意力、工作重点由重经济发展、轻法治向重视农村社会全面发展、重视依法行政上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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