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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运用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主义初级阶段问题的理论,提出了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贯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思想
邓小平曾对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措施作过许多明确的论述,他提出了要采取以思想为主,结合的、的方法,发动群众,教育群众自觉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贯彻执行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此,江泽民同志指出:“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实践中,我们已经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人口问题的路子……要把计划生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家庭、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十三年来,江泽民同志深刻理解和把握邓小平所说“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特别重要”的精神实质,创造性地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口问题,特别重视发动和依靠广大群众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明确提出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地位和主体作用。这一主导思想的确立,使计划生育工作较好地处理了一段时期人口控制目标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矛盾,国家长远利益与群众眼前利益的矛盾,使从严控制人口增长的基本国策,逐渐被广大群众理解、接受、拥护,使许多在常人认为是难以协调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化解和解决。
江泽民同志指出,“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贯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思想”。这一论述,鲜明地概括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认识和正确处理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与主体之间的辩证关系。广大育龄群众作为生育的载体,既是计划生育工作关注的对象,但又有能动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辩证地看待并把握好计划生育对象与主体的两面性,是做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尤其是在部分群众对计划生育尚不十分理解,支持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十分完善,国家人口控制目标与群众生育意愿尚有一定距离时,正确处理“对象”与“主体”的辩证关系更为重要。江泽民同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思想,将党的群众路线融入计划生育工作中,将党的群众路线与计划生育实际工作相结合,使计划生育工作能够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计划生育工作的主旨,无论就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生殖健康而言,还是从国家繁荣富强的角度考虑,从根本上说,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牢牢把握住计划生育工作的主旨和主线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为此,江泽民同志特别指出:“不可把完成人口控制指标同密切党群关系对立起来。我们应当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讨论的方法,在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工作也要在关心维护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健康发展……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计划生育既要抓紧又要抓好的方针,努力把抓紧与抓好统一起来”。为使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不发生偏差,他还特别强调,“要把改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方法,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作为考核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内容”。
江泽民同志十分重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作用,他说,“计划生育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只有依靠群众的自觉行动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果。因此,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信任和依靠群众组织。这是许多计划生育工作做得好的地方的一条共同的,也是最基本的经验……只要我们调动绝大多数群众的积极性,并且通过群众当中的积极分子去做少数一时还想不通的人的思想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就一定可以做好”
在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要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下,党的群众路线在计划生育领域得到创造性地运用,广大群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得到空前的提高和发挥,在不断探索、创新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一是把计划生育政策交给群众。将有关的生育政策、奖励政策、人口计划、生育指标等向全体民众公开,上墙上板,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把计划生育方法交给群众。在城乡许多地方实行了“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将以往节育方法由计划生育部门干预决定,变为由育龄夫妇自主决定。三是把计划生育的监督权交给群众。每年每个村“居委会”都将本地生育证的发放、超生费的征收管理、节育措施的落实等向全体民众公开,敞开各条渠道为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监督创造条件。四是通过村级自治组织和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可以说,在解决人口问题这一世界性的难题上,人民群众的参与范围之广,掌握政策知晓程度之深,献计献策创新实践的积极性之高,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这种依靠发动群众进行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的伟大实践,在中外人口发展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
三、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依法治理人口的理论,提出了要重视计划生育的法制管理和民主法羽建设,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依法管理轨道的思想
实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是我国的大政方针和战略决策。把从严控制人口增长作为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部分,是邓小平人口理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因为人口再生产与物质资料再生产成果不同:人口出生后,无论智力、生理上是否正常,只要有生命就要消费;而物质资料生产在没有原料或出现其他原因时,可以关停并转。两种生产在实现形式上也截然不同:物质资料的生产以行业、部门的企业为实现单位;而人口生产是通过两性的结合,是通过婚姻和家庭形式来实现。由于家庭特有的利益和职能,更具有相对独立性。另外,人口再生产的周期较长,过去两代人之间的间隔至少在十几年以上,现在一般在二十年以上。由此,对人口再生产进行调节的难度较大,必须从上加以规范。
我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计划生育的过程中,已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计划生育政策和行之有效的办法,为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奠定了基础。我国《》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8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与此同时,全国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颁布了地方计划生育法规或条例,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管理创造了条件。根据我国《宪法》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为了保证青年人的成长和提高后代的人口素质,《》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当鼓励。”法定结婚年龄是最低年龄,但不是最佳年龄。低于法定年龄结婚,属于违法行为,超过这个年龄结婚,不但是允许的,而且是应当得到鼓励的。现时,婚姻法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第l2条进一步强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由此可见。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自8o年代开始已从主要依靠政策管理步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颁布实施,不仅有力地促进计划生育法制管理的进程。而且对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管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江泽民同志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管理和民主法制建设。他在中央计划生育和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应根据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要求,抓紧计划生育的立法和有关规、地方条例的修订工作。计划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应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2002年9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使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步入了法治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填补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基本法长期缺位的空白。该法将宪法的有关条款具体化,将国家有关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法律化,并与、、行政法、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共处于同等的基本法地位。这在法律层次上提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地位,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主体,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相配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