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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刘少奇在《论党》中对民主集中制学说的丰(2)

2014-05-19 02:51
导读:3.贯彻集中制,必须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党员、党的下级组织及被领导者要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原则性,对上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3.贯彻集中制,必须坚持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党员、党的下级组织及被领导者要保持高度的纪律性和原则性,对上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不能以同意决议、指示的正确性作为服从的条件,更不能以人事能力的强弱、地位的高低、党龄的长短、程度的高低以及某些恩怨与山头亲疏等等原因,作为服从的条件。任何一个党员和任何一级组织必须“是懂得局部服从全体、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的,懂得个别的原则分歧与人事上的分歧,是应该服从于党的统一与党的纪律之最高原则的。”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一定要严格遵守“四个服从”。领导机关的决议、指示,应允许党员和下级提出意见,但一经上级决定要执行,“均必须执行,不可坚持自己的意见,反抗上级的决定。”

  4.反对盲目服从,主张提倡与奖励党员在党的方针下独立思考、独立进行工作的创造精神。他旗帜鲜明地反对在执行上级决议中出现的两种错误态度。第种态度是,“上级的决议、指示,合VI味的就执行,不合的就不执行,这叫闹独立性。”第二种态度是,“不问行得通与否,既不研究决议、指示,又不研究情况,盲目地地执行,这是一种盲目性。”他指出正确的态度是,对上级的决议和指示要“自觉地认真的执行”,就是说,要认真地分析和研究,看是否有错误,是否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如发现决议、指示有错误,或者与本地情况不合,就应勇于提出意见,请求上级收回或修改,而不是闭着眼睛,硬要去执行,以至劳民伤财,脱离群众。这种态度应该大大提倡并要给予奖励。

  5.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要严防个人专制主义和极端民主化的倾向。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党内极端民主化现象,是贯彻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容易产生的两种错误倾向。刘少奇严厉批评了这两种错误倾向,并分析了它们产生的根源、各种表现及其危害。第一,列举了党内专制主义的诸种表现。有些领导者认为自己的领导权力和领导地位无须党员群众授予,无须经过党员群众的选举,他们做出的方针与决议不是走群众路线,而是独断。他们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向党组织发号施令,对上级,他们利用党内的民主制向上级闹独立性,对下级和普通党员,则利用党内的集中制来压制下级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他们既不民主,又不集中。然后他分析道,“这是党内一种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倾向,是上特权阶级的思想在党内的反映。……,这种偏向,在我们党的组织中是存在着的,应该完全肃清它。”第二,对党内脱离党的集中领导的各种错误行为进行了批评。有些同志不顾全党的大局和全党的整体长远利益,凭自己的兴趣和偏好在党内任意自由行动。“他们不严格地遵守党纪,不执行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在党内发展各种非组织的、非的、非原则的言论和行动,或者故意夸大事实,在党内播弄是非,……,利用‘多数’的名义来实现自己的前途等。这些就是极端民主化思想。”他指出,这种思想来源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由散漫性,与无产阶级的斗争任务是根本不相容的,它会损伤破坏党的组织,削弱乃至完全毁灭党的战斗力。第三,两种错误倾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又常常当作专制主义倾向的一种惩罚而出现。凡是专制主义倾向较严重的地方,那里就可能出现极端民主化的现象。”这两种错误都极大地妨害与破坏党内民主集中制的贯彻与实行,全党要提高警惕,严加防范。

  四、强调在不妨害党内集中原则的条件下,要特别注重发扬党内民主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由于党内对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如何把民主与集中有机地统一起来,尚缺乏经验和更深入的理性认识,在当时与敌残酷斗争的下,只能参照布尔什维克党在苏联当时的特殊环境下的作法,过多地强调集中而忽视民主。加之中国长期处于封建主义的统治和影响之下,小生产家长制占绝对优势,国民民主意识和民主精神普遍缺乏,这种情况反映到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

  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以来,特别是整风运动中,党内民主已有极大的发展,但就全党而言,就各个地方来说,党内民主仍未得到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生活依然存在着严重不足的现象。刘少奇针对党内迫切需要发扬和扩大民主的实际状况,指出,必须创造条件,扩大党内民主,“不应借口战争环境,不必要地缩小党内民主。”他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思想主要有:第一,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内的纪律和统一。”广大党员群众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是否调动起来,是党内民主生活状况的尺度。刘少奇这一具有创见性的重要思想,是党对民主问题在认识上的深化。第二,扩大党内民主的中心环节是启发党员和干部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有无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刘少奇首次提出把民主集中制与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结合起来,这是对马列主义建党学说的又一创造性贡献。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鼓励、支持和保护自下而上的批评,绝对不容许压制民主,更不能打击报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模范,要定期向选举自己的党员和下级组织做工作报告,要特别注意在党委会内部认真发扬民主,造成畅所欲言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空气。第三,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刘少奇强调:“在解放区,在一切可以召集大会进行选举的地方,党的各级代表及党员大会,必须依照党章的规定来召集,并由大会来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与此相适应,他对选举的范围、方式等具体事宜作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第四,扩大党的委员会,并加强其领导工作。刘少奇指出,要扩大各级党的委员会,应将各方面负责的与人民群众有很好联系的干部包括在内。另外,还要在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常委,主持日常工作。在各级委员会中,除有一个正书记外,可以按工作需要再设一至两个副书记。党委会不仅仅进行组织工作,而是应该成为当地各种工作的领导集团。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凡具有普遍性的工作决定和工作计划,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和决定。第五,扩大党内民主,必须保证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即人民的事业)的方向进行。不能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与战斗团结,不能被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和党内的分裂主义者与投机家、阴谋家、野心家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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