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一国两制、和平(2)
2014-06-25 01:03
导读:如上所述,联邦制的优势之一,如果借用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的语言,就是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由于“地方”拥有的信息更为充
如上所述,联邦制的优势之一,如果借用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的语言,就是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由于“地方”拥有的信息更为充分,委托代理关系的链条也少些环节,联邦制下有助于提高效率。非但如此,联邦制还是民主的重要屏障。“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而一元化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三权分立”仅是横向分权,联邦制将分权理念贯彻到纵向层面,如果加上定期改选这一时间维度,刚好形成一个三维结构,从三个方面来杜绝专制产生的可能性。最后,从反面来看,高度中央集权之下,中央的错误经过各级地方,会不断放大,直至酿成不可收拾的局面,而地方的问题如个别官吏的恶行,也容易归咎到中央,反“贪官”很快反到“皇帝”头上,中间没有缓冲,缺乏必要的政治张力,这也是秦王朝迅速垮台的原因之一,中国历史上的治乱循环更是例证。而联邦制就地消化矛盾,也正视“地方”利益的存在。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其产权和交易成本的理论,何尝不可以从经济人主体推广运用到各地方主体上呢。联邦制正是在明晰利益主体的基础之上,建立妥协和交易机制,所以也是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托克维尔曾经对欧洲移民在美洲新大陆建立共和国的经验教训,作出精辟概括。他认为北美的成功在于实行“地方自治”,“中央与地方分权”的联邦制;而南美各邦州曾企图建立集权宏伟的“大共和国”(Great republics),却每遭失败。在托克维尔看来,为把因国家之大而产生的好处和因国家之小而产生的好处结合起来,才创立了联邦制度。因而“联邦既象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象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联邦实现了自由与力量的统一。(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83页。)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值得指出,联邦制下,“地方”政权的合法性并非来源于“中央”政权,但是同样地,“中央”政权的合法性也非来源于“地方”政权。正如《联邦党人文集》中所明确表述的,“每个政府都必须有维持其独立存在的手段”。 1789年美国联邦政府被赋予“租税、战争、商业管理与处理西部的土地”等重大权力,并拥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和军队,从而能够做到有权做到的一切。联邦权力直接来源于、并行使于人民,并非借用于各州。各级政府在实质上相互独立,是联邦制的最大特点。如美国联邦政府超脱于各州而独立存在更是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参议员改由各州人民直选以后。
相比之下,中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九条和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级人大选举产生,以下类推,直到区县乡镇一级才由选民直接选举。宪法第七十七条、全国人大会组织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以下类推,直到区县乡镇一级才由选民直接“监督”和“罢免”。就此来看,反而显得“中央”的权力来源于“地方”而非直接来源于人民。一旦局面失控,省一级尾大不掉,上述条款就可能引爆政治危机。所以,“加强中央权威”云云,也需要引入新思路,譬如,开放全国人大代表的直接普选,或许有助于摆脱“地方”的干扰因素。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1868年)还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南北战争后通过的这一条款,明显针对州政府,而将“权利法案”垂直运用于各州的经验表明,“中央”在保障基本的普遍人权方面的应尽之责。相比之下,中国各级政府囿于政企不分,热衷与民争利,政府体系内部也是相互争利,甚至不惜垄断市场,造成条块分割,却疏于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与秩序,特别是对于基本人权的保障乏力。故而,我们的“政府职能转变”,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职能转变”,非常需要一个正确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