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一国两制、和平(3)
2014-06-25 01:03
导读:至于联邦制下,“地方”有无退出联邦的权力,是个敏感的问题。美国宪法中并未规定各州是否有权退出联邦,但南北战争的实践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倒是
至于联邦制下,“地方”有无退出联邦的权力,是个敏感的问题。美国宪法中并未规定各州是否有权退出联邦,但南北战争的实践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倒是苏联宪法的第八章第七十条自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即是以社会主义联邦制为原则,由自由、自决的民族,和平等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自愿组合的整体联邦,多民族的国家。”每个“加盟共和国”也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苏联宪法第八章第七十二条)。从纸面上看,苏联的宪法似乎更接近邦联。但在斯大林主义之下,任何宪法条款都不过是一纸虚文罢了,并不足信。
我认为,从纯粹理论上说,应当尊重“地方”的自决权。但是,就中国的情况来说,宪政化的努力,正是力求在宪法框架以内解决问题,即便实行联邦制,也不能轻易开上面这个口子。如果以矛盾某一方的出局暂求息事宁人,至少是消极的。从长远计,首先,宜将重点放在制宪、修宪具体过程中的“地方”参与上,哪怕并不在名义上采取联邦制。譬如,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其修改权赋予全国人大,可是,就算没有“党比法大”的问题,至少存在“全国人大高于宪法”的嫌疑。为体现宪法的凌驾地位,修正案的提出和批准不应由全国人大包办,而要“中央”和各“地方”共同完成,以利相互制约。其次,在最高立法机关的“两院制”上,以及国家元首产生的“选举人”制度等方面,借鉴国际经验,注重保护弱小地方和少数民族的利益,以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
顺便指出,我国的现行政体,据称是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质在于“民主集中”、“议行合一”。全国人大号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法律地位实际落实的太少,固然是一个问题,但书面规定的又太多太大,也构成隐患:除了前述独占制宪和释宪权的问题,横向上既缺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有效制衡,纵向上也没有地方分权的合理机制,内部更不存在“两院”式的相互约束,真个是“口含天宪(宪法)”,至高无上,将来如果失去了“党的领导”,没准会演变成一个巨无霸,演变为“暴民专政”的工具。理论上不排除这样的可能,实践中就需要预加防范。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以上,从“一国两制”和联邦制的法理比较谈起,随兴所至,“顺藤摸瓜”,所引出的讨论已经超出台湾问题的范畴。这恰恰表明台湾问题之于中国的深远意义。台湾问题可以成为一个契机,我们因之探讨诸如联邦制,很容易推及其普遍意义,情牵“中央”与“地方”关系之结。何况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和台湾前途的真正保障,恐有赖于中国整体宪政秩序的重构。由此,下文将重点讨论联邦制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基础问题。
联邦制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基础(从“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到 “一国两制、和平统一”之四)
联邦制在中国,并非甚么新话题。近代继戊戌变法(1898)、辛亥革命(1911)、 新文化运动和五四(1915-1919)之后,就曾有过一场联省自治运动(1920─1926)。究其由来,应源自清末民初。邹容的《革命军》和章太炎的《革命军序》,不但倡导推翻满清政府,而且主张建立与美国相仿的联邦制。孙中山的均权主义思想,内含同样的萌芽。南京临时政府的发起,明白宣称:“美利坚合众国之制,当为吾国他日之模范”。后来的“联省自治”,目的正在于建立联邦制。章炳麟解释说:“联省政府”与“联省自治”名义,似无差别,其实有冰炭之殊……是故各省自治为第一步,联省自治为第二步,联省政府为第三步……未有各省自治而先有联省自治,是舍实责虚也;未有联省自治而先有联省政府,则启宠纳侮也。(汤志钧编:《章太炎年谱长编》(1919-1936),下册,页609─610,中华书局1979年版。)“自今以后,各省人民,宜自制省宪法,……自县知事以至省长,悉由人民直选。”“此种联省制度,为各国所未有,要之中国所宜,无过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