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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台湾独立? ——有关台(3)

2014-06-26 01:05
导读:那么进一步分析,一个少数族群有没有从主权国家大家庭中分离出去的权利呢?要注意的是,在国际惯例中分离权(the right of secession)更多的是一种“补救权


那么进一步分析,一个少数族群有没有从主权国家大家庭中分离出去的权利呢?要注意的是,在国际惯例中分离权(the right of secession)更多的是一种“补救权利”(a remedial right),类似于人们常说的革命权利(a revolutionary right)。这种权利并不是一种基本权利,而是西方传统中所接受的一种在民众基本权利被强行剥夺的无助情况下,作为最后补救行为的权利。使用这种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当事政权是造成这种基本权利被剥夺的罪魁祸首并且没有任何改正的迹象,而且其他的用和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都已经穷尽了,在此情况下,作为被害群体的最后选择(the last resort),用非暴力甚至是暴力形式完成革命或是分离,独立才可以在道义上被接受。

这并不适用于台湾现在的情况。比如,台湾拥有模糊的主权、民主转型的政治、发达的 经济 、活跃的社会文化,其基本生存并没有受到威胁,台湾无法援引作为补救权利的自决权为其分离、独立的理由,除非是在强制性的、暴力镇压的外部势力的军事占领的情况下[5]。

另外,有关分离、独立的结果为国际社会所承认的条件,在国际法中相关的原则有两个,uti possidetis}和effectivity}。前者是说国家分离或独立的实现只有在相关者之间的和平协商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国际社会一般才能给予承认(比如捷克和斯洛伐克的分离,前苏联大部分国家的分离独立);而后者是说宣称独立的政权必须在所在的领土上行使有效的统治。国际惯例中还有一个相关的原则,就是这种分离或独立一般发生在国家解体(state breakdown)的情况下,而一般不能接受发生在仍然继续行使国家职能的政权下(functional state),这方面的例子比如前南斯拉夫的解体的情况。简单来看,在以上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相关原则中,除了“有效统治”的原则之外,其他原则都程度不同的不适合台湾的现状。所以说在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框架内,台湾在自决权原则的基础上单方面达到分离、独立的法理限制是很难回避的。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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