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台湾独立? ——有关台
2014-06-26 01:05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台湾独立? ——有关台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随着 台湾 总统大选尘埃落定,陈水扁在选票争议和“暗杀”阴
随着 台湾 总统大选尘埃落定,陈水扁在选票争议和“暗杀”阴谋的怀疑中再度执政。虽然“防御性”公投失败,合法性薄弱,但民进党政府继续挑战大陆底线,步向台湾独立的政策已是不争的事实。两岸关系看来很可能更加恶化,和平解决台海 问题 的可能性虽然依然存在,但似乎已低于发生两岸冲突的可能。种种对前景的忧虑浮上台面,各类论辩文章、政策 分析 不一而足。
本文将根据当代
国际关系的惯例和国际法(international norms and international law)以及当今国际 政治 格局来尝试分析两岸关系问题,特别是台湾独立的前景。在开始讨论之前我需要先声明本文不拟讨论哪些问题:其一,有关台湾自决权乃至独立或 中国 统一的道德正义性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其二,台湾 历史 上与中国的关系以及归属问题也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所以,有关郑成功据台、康熙复台、马关条约的割让到波茨坦公告回归等事件的历史意义,笔者在本文叙述中接受常识的解释,即从历史的角度看台湾是中国领土之一部。我并不认为以上两点不重要,而是认识到,再强大的道德正义也不能保证其必然实现,无论是台湾独立还是中国统一,两者皆然;其次,台湾过去的历史归属也并不足以证明乃至决定台湾将来可能或是不可能从中国分离出去。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台湾独立的内涵、法理性和现实性问题:第一,台湾到底是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第二,台湾对自己政治前途的自决权的内涵是什么,是否包括从中国分离、独立之权;三是台湾独立在国际法上的支持和限制是什么;四是在当前
国际政治关系的格局下,台湾独立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一、台湾到底是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政治实体?
一般来讲,根据
政治学的定义和国际 社会 遵循的标准,政治实体的主权定义必须具备四个基本要素:人口、国土、政府和国际地位的承认。严格从定义上看,台湾至少具备了政治实体的前3个要素,独缺国际地位的承认,也可以说台湾的“主权独立”是事实上的(de facto})的。相比巴勒斯坦国的有国际地位承认但没有在主权政府治理下的人口和固定国土的情况,台湾的主权地位可能更加明显。但台湾不是国际社会中的正式国家成员,因为台湾不是以主权国家为成员单位的联合国的成员。当然台湾在以妥协性质的“中国台北”名义下成为一些非政治性的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如国际奥委会、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所以严格的说,台湾并非完全没有国际地位的承认,至少还有十几个邦交国。同时,台湾的护照作为国际旅行文件是被各国广泛接受的。台湾与许多国家也有非官方的正式关系,甚至包括提供基本的领事保护;特别是与美国有非官方的正式关系,美国甚至有“台湾关系法”这样的国内立法对台湾地位的涵盖与保护。所以说,台湾的主权地位其实是一种模糊和尴尬中的存在,但进一步成为正式的国际社会的主权国家成员却非常之难,主要是因为一系列国际条约的限定和现在得到国际承认的代表中国主权的是北京政府。
从另一方面说,北京政府是否对台湾拥有主权呢?按照国际条约和大部分中国与其它国家建交的公报看,可以说有;但在实际上,1949年后的北京政府又确实没有在台湾真正行使过主权,所以这个主权更多是法理上的(de jure})的,而非事实上的。一种常用的解释是把现在的大陆与台湾的分裂状况看成是未结束的内战的延续,因此北京政府没有能行使在台湾的完整主权只是一种暂时情况。虽然这种说法可以在国际法的框架内被接受,但在50多年里双方实际上的分离所造成的既成事实已经很难被一直看成是一种暂时现象,所以说这个说法是可以被挑战的,这种挑战现在有将来也会有。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由此可见,北京真正要取得的是有实质意义的主权。而台湾则相反,其实台湾独立要争取的是将其法理上的主权名义从大陆名下转到台湾名下。如果说两者对主权内涵的认知相同的话,所争取的主权部分似乎并不相容。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政府有关台湾问题和中国立场的“旧三段论”和“新三段论”的演变。以前的标准说法是:中国只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而新的说法是:中国只有一个,大陆和台湾均为中国之一部分,中国主权不容分裂。新的定位不仅是一种文字上的斟酌修饰,而且也承认了在“一个中国”框架内台湾的“共享主权”地位。其实,在共享主权的原则下,双方是可以进一步讨论的,比如联邦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共享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