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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

2014-07-21 01:12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中国大学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 要: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不断地注入强大的生机和活
摘 要: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不断地注入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因此,在它的完善过程中离不开对年轻而又高素质的代表的培养。大学生代议制民主不仅仅是大学生群体利益表达与维护的重要手段,更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宪政民主实践。本文通过大学生人大代表选举程序完善以及代表职能的履行的探讨,分析了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意义,并从实践操作和理念界定两个层面对人大代表的地位和涵义作出了新的诠释以回应中国人大制度完善和“人大代表专职化”发展进程中的重大要求。关键词:人大代表;大学生; 人大制度;代议制民主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不断地注入强大的生机和活力,在它的完善过程中,离不开对年轻而又高素质的代表的培养,因此,对中国大学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系的探讨,也就具体化为关于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相关问题研究。所谓大学生代议制民主一般是指由大学生担任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即通常所说的人大代表或人民代表。因为在大学生参加的一切社会政治活动中,担任人大代表是最为积极有效的民主政治参与方式,它不仅仅是广大学生群体利益表达与维护的重要手段,更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宪政民主实践。故而,对大学生代议制民主的研究,不仅是对当今中国大学生已当选为人大代表或者渴望被顺利或者普遍(主要是高校选区)选举为代表以及大学生利益保障这样一个重大问题所必需,更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认识和思考并进而促进这一重要制度的完善。一、中国大学生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考察笔者主要通过徐雁龙—— 一位大学生人大代表——的个案① 分析,重点就产生大学生人大代表的程序保障、代表职能履行状况和如何积极维护学生利益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探索大学生代议制民主实践的进路并揭示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之关系。(一)进路之一:大学生当选人大代表的程序及其完善方法1、徐代表的当选因素:普通性中又寓含特殊性。徐代表指出,他的成功当选来自几个重要因素:一是获得组织的支持和提名推荐。他当时正在学校的学生组织任职,而且敬业和出色,团学组织认为他应该能够代表人民利益,所以,以推荐成员参选的形式推荐了他。二是经过预选。这样才成功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三是“当时在校学生会任常务副主席,人缘比较广,最终得票获胜当选。” 我国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从徐代表的经历反应出,该代表确实经如此程序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事实上,经多方了解,各高校里的团委、学联等组织推荐大学生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并不普遍(一般推荐该组织机构的领导层,即多为教师或教师身份的干部),多限于学生彼此间的自发提名,我在与本校有关选举负责人交谈时,他们的态度就是“不主张、不反对,最好不提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选区在这一点上也许是比较少见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具有普遍性。但却是值得充分肯定并且在实践中继续发扬的。因为这是现行选举法律规定条件下的正常程序,对于大学生依据现有的普通程序被组织(被所在校的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市、省级共青团、学联组织推荐提名)推荐提名为各级人大代表极为有利,将有助于产生大学生人大代表的可能性(相对于学生选民10人联名推荐而言),是对现有选举制度资源较为充分的利用。2、两种观念上的障碍之克服在上述案例中,存在着一些观念上的障碍。其一认为,大学生流动性强[1,2];还有认为学生的任务主要是学习,当上人大代表影响学习②。大学生宪政民主实践的发展以及科学的人才培养观需要人们转变这些观念尤其是后者。这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在推举大学生人大代表时,可重点考虑与法学教育学社会学科密切相关的能代表学生群体意愿和保障其利益的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这样可以让他们学以致用,在代表的实践中充分地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在实践中提高理论水平。而且,恰恰法学等学科理论知识和水平特别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提高。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要实现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必由之路,培养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要求的中、高级人才是必然趋势。有不少高校已经招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③。人大领导和组织机构应与高等院校或有关科研教学机构通力合作,继续加大力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业的本专科乃至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级专门人才。3、“预选”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必经”程序之必要性这是就代表候选人提出程序的技术完善上来看的又一个值得探讨的关键性问题。若选举法规定,超出最高差额比例的情况下,预选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相对于“可以”程序而言),则大学生很有可能被推举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直至被选举为代表。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第一,若当地选举负责机构未对高校选区大学生有代表名额作特意的分配或照顾,将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被所在校选举领导小组推荐为初提名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因为所在校选举领导小组推荐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般要考虑到当地选举负责机构(或者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或者说已有“意向”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给校方了),实践中它们(包括校方)是不太主张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多倾向于提名教师或校领导担任人大代表。第二,大学生要以“另选他人”的方式获得当选,则需要做好广泛地宣传工作,这需花费较长的时间和一定的宣传成本,况且从初提名代表候选人到酝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也比较紧迫。此情形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已确定无学生代表候选人后,而“自发”(学生选民或其支持者)的“补救”性措施。选举法规定的从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日期到正式选举日的期限极为紧张,基本上无充裕的弹性“补救”空间。4、完善产生大学生人大代表的三种“制度内”程序一是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曾为保障外来人员能够当选人大代表,创造性地作出的规定[3],值得借鉴。即单独安排大学生代表名额,用于大学生代表选举,单独划分学生选区,鼓励和引导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学生人大代表的选举。二是为适应选举学生地方人大代表的要求,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市、区)情况,适当考虑选举大学生人大代表(全国或地方人大代表)。那么地方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的精神适当考虑分配一定的名额来选举大学生人大代表。三是由中共中央同全国学联等人民团体进行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推荐给各省级人大作为代表候选人这一实践情况,可考虑通过这一途径来保障选举产生大学生全国人大代表[4]。相应的其地方人大代表的推荐亦可参照此途径。5、产生大学生人大代表的“特殊型”程序制度内产生程序的完善主要是从选举人大代表的“普通型”(一般)程序上进行考察的。而所谓“特殊型” 程序,实际上就是协商选举方法。整个协商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并用原则仍贯穿始终。具体说,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普通型中的协商“进一步具体化的协商”。这种协商选举方法是指大学生在被推荐提名为地方以至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学联以及共青团各级组织,发挥主要的协商推荐作用,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主要由这些团体参与推荐协商和酝酿。另一种协商选举方法是参照选举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的台湾全国人大代表办法的“完全协商选举”,主要指由与大学生有紧密关系的学联以及共青团各级组织,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把参加协商选举的大学生代表推举出来,然后由这些代表协商选出出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二)进路之二:完善实体法律的规定程序上的完善要求对现行关于选举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建议待条件成熟的时候在选举法中明确将学生身份作为代表候选人的身份,将选举法等法律的部分法律条款及有关政策进行修改补充,从根本上为依法选举产生全国和地方的大学生人大代表提供法律依据,使大学生选民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就目前的具体选举实践来看,在有些地方人大选举中已明确将学生身份作为代表候选人的身份,这就反映了学生身份的明确存在。例如,2002年底,四川轻化工学院(现四川理工学院)选区公布的“代表初提名候选人名单”中,将职务(职称)注明为:“学生”。又如,2003年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选区的“包河区科大选区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简介”[5]中,将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注明为:“XX系(学院)学生”,学历注明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鉴于学生身份的代表初提名候选人、学生身份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明确存在,以及学生地方人大代表在历史和现实上的事实存在④,那么考虑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明确设立和划分学生身份代表构成是适宜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表中的身份项目⑤中单独增列“学生”一项。我认为其理论追本溯源,是基于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身份代表制原则,并提出了构建身份代表制理论体系的主张,这不仅可以身份的视角解答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合理性和正当性,而且还为其他非社会职业的其他身份群体担任人大代表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撑,限于篇幅,我另文专门阐述。选举法第6条,共3款,可考虑在其第3款后增加1款,作为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学生代表,主要是大学生代表,并逐步提高大学生代表的比例。”参照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共10条。以后,在作类似决定时,可考虑增加1条,作为第10条,原第10条改为第11条。修改后的第1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学生(应主要限为大学生)代表XX人。”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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