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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互利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政治体,都把平等作为最基本的社会理念之一?
前面我们说,民主自由这些社会规范性的理念,都是由互利性现实利益关系所引发的,而又反过来促进人与人互利性现实利益关系。平等这一社会规范性理念,同样如此。它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核心社会价值。
社会哲学界习惯把某些思想家归为“平等主义者”,比如罗尔斯主张每个人的首要福祉(Primary Goods)是平等的,比如那各尔(Thomas Nagel)主张“经济平等”,德沃金主张“资源分配的平等”。而另一些思想家则是“反对平等”的,比如诺齐克和布坎南。但实际上,虽然诺齐克反对经济收入和首要福祉的平等分配,但他主张每个人的自由权利是平等的,布坎南也主张每个人应享受平等的法律和政治待遇。功利主义则主张,在计算社会福利总量时,每个人的价值是一样的,一个亿万富翁流下三颗眼泪,和一个拾垃圾的贫民流下的三颗眼泪,两者的福利效用是同等的。民主主义者更是主张,不管官大官小、不管财富多少、不管学问高低,所有国民在选举中都是一人一票。总之可以说,平等性是当今所有社会价值理念中的要素。如果有人提出了一种不含有平等性的社会价值主张,它一定不会受到广泛接受和欢迎。从这个意义上说,并没有“平等主义者”和“非平等主义者”的严格区分;也可以说,当今所有社会价值哲学,都是平等主义的,区别只在于:各自强调不同方面的平等。他们相互间所争论的,并非要不要平等,而是:究竟要哪个方面的平等。
那么,这些政治哲学家为什么都不约而同地如此看重平等这一社会理念?
也许我们可以从两个层次来探讨这个问题。
第一,平等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以每个人对“自己被平等相待”这一普遍的心理需求为基础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当我们使用“自由”这个词时,一方面表达的是一种生活状况,一种生命欲求;另一方面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同样,当我们说“平等”这个词时,也是表达这两层意思。在这里我们必须看清楚,其一,由一种生活状况、生命欲求,是不能直接论证出社会规范的。不能说,我张三希望有自由,就必须确立一种社会规范来保障我的自由。不能说,我张三希望娶三个妻子,所以社会、别人就必须通过社会规范来保障这一自由。我作为一个员工想和老板拿一样的薪酬,社会就必须建立社会规范来实行这种平等。其二,反过来说,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必须从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命欲求出发,都是对每个人利益欲求的某种统一安排。互利性关系就是意味着每个人之所以要相互联系起来、组成社会,目的只是为了每个人利益的提高。自由是个人的基本需求,平等感同样也是人的基本需求。如果说,人们组成社会的目的是为了每个人需求的更好满足,这是最高的社会规范;那么,自由、平等就是这一最高社会规范的具体化。去掉这两个理念,去谈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那只能是空谈。
每个人都有对平等感的欲求,这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欲求,如果得不到满足就会失落、难过以至痛苦,这是人的基本利益,它和对物质生活水平的需求是相互独立的。一个金融学博士毕业联系工作,甲银行提供月薪五千,但内部人际关系和谐,员工之间十分平等;乙银行提供月薪六千,但内部等级森严,员工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很不平等。刚刚毕业、急需用钱的这位博士很可能会选择乙银行,但只要工作几年下来,他就可能更愿意去甲银行。而作为银行行长来说,他要从银行的整体利益考虑;他要调动员工们的积极性,就既要提高他们的收入,也要注意满足他们对平等感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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