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仅仅是一种立法和决策程序(6)
2014-10-17 01:10
导读:这时有人提议,为了使规范的运行更为顺畅,可以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作出修改,一是肯定民主作为最高立法程序,任何内容性规范都必须得到这一程序
这时有人提议,为了使规范的运行更为顺畅,可以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作出修改,一是肯定民主作为最高立法程序,任何内容性规范都必须得到这一程序的确认才具有合法性。二是肯定私有财产保护具极重要意义,但不具超越民主立法程序的独立性。这一提议有可能成为这个社会体的共识。
民主只是一个程序,究竟定出什么样的规范则由当时的人民在当时决定,所以这一提议也意味着,每一代人的生活只能由这一代人自己安排,每一代人的社会规范只能由这一代人自己作出。以前的人没有权力、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为以后的人规定什么。以后的人可以继续执行前人制定的法律,也可以只做少许修改基本上仍是沿用以前法律,也可以大改以前法律;可以因为现在的社会博弈状况和以前一样,所以不必修改;也可以因为现在的社会情势和以前有了很大不同,所以必须修改;可以因为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在可改可不改的时候选择不改;也可以因为考虑到法律的与时俱进性,在可改可不改的时候选择修改;可以像美国人一样,宪法正文始终不改,所有修改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也可以像法国人一样,从19世纪以来已经有了14部宪法。不管采取什么方式,作出什么决定,其决定权都只在当时的国民手中。
总而言之,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虽然在某个时点A上,一个社会体可以把民主政制确立为最高程序;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社会体完全有可能自我走向不完全民主乃至不民主,或者制定出不能达成博弈均衡态的社会规范。可是,这只能由这个社会体的全体成员去自我摸索、去自我纠正、去自我完善。他们的社会生活经验会告诉他们:不再坚持民主程序的最高性,不能形成和拥有这一最高程序,或者在某些事项上不再用它作为最高程序,或者使用民主立法程序制定出了社会效应不好的社会规范,那将都会对他们的利益造成更大的伤害。他们会经历或多或少的反复,会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他们会逐渐牢固树立起对民主政制的信心,并且越来越善于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社会效应很好的社会规范。如果在A时,有智者担心以后发生变故就加上上述第一和第二点,那只会弄巧成拙。他们应该做的是:始终呼吁大家保持民主的最高程序地位,同时通过民主程序尽量作出社会效应更好的内容性或者实质性社会规范。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就程序性规范和内容性规范的稳定性和覆盖面而言,一些内容性规范的稳定性较弱,持续时间较短,覆盖的社会事项比较少,比如一些教育法规、一些商业法规、一些物业管理法规;另一些内容性规范则稳定性较强,持续时间较长,覆盖的社会事项比较多,比如私有产权的保护,比如不得偷窃。而具最高立法权力的程序性规范一旦确立,则最为稳定,持续时间最长,覆盖的社会事项最广;民主就是这样的程序性规范。这当然不是说民主一旦确立,就会亘古不变,如果社会博弈的基本情态发生改变,民主程序也就会相应改变;或者说,如果建立民主程序的两个必要社会条件尚未形成,则民主就不可能出现。参考文献:
1.《正义论》,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正文,第80~83页。
论文出处(作者):
没有公共讨论,民主就只是空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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