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与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话题(1)(2)
2014-12-26 01:09
导读:关于自由主义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根”的问题 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自我所有原则,个人的自由和对财产占有的自由都是从这一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将自
关于自由主义是不是社会主义的“根”的问题 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是自我所有原则,个人的自由和对财产占有的自由都是从这一原则中引申出来的。将自由主义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根”这一观点,其根据是恩格斯在给卡尔·考茨基的一封信中的一句话:“自由主义是社会主义的根”(NEW,Bd.38,S.288)。尼克认为这不是恩格斯经过深思熟虑以后得出的结论,然而他仍然分析了传统社会主义在个人利益和自由方面存在着的问题。
从现实生活来看,在传统社会主义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对自我和个人物质利益的低估,这不仅导致社会经济 发展 缺乏动力,也降低了人的自我实现、自我追求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社会主义需要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原则。因为社会主义的个人自由与自由主义所强调的个人原则是有所区别的,后者以永久人性为基础,而这一画面事实上只是市民社会的画面:这种人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是资本主义竞争环境的产物。
从理论上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忽视个人的自由问题,他们只是从更高的社会形态将未来的社会论证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4页)。不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个价值体系在传统社会主义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体现出来:实际上,人们正好从相反的意义上去理解这句话,即“全体人的自由是每一个人自由的前提条件”(Hermlin,S.20-22);在民主德国时期,这是在哲学、
社会学界一个非常流行的价值观,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自由观因此被曲解。
这似乎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说明民主德国时期的人们并没有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念,或者说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念没有得到实践。遭受挫折后,前东德人才开始反思这一问题,而亲历资本主义体制也使他们对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真正区别有了更加深刻的感悟:后者的自由与人们的平等权利存在着严重冲突。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马克思主义从生产手段的社会占有这一意义上论证每一个人的自由,而自由主义所论证的个人占有生产手段的自由并不能使每个人都成为 企业 主。自由主义对此的辩护是:这无所谓,自由并不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要成为企业家,只是每一个人都有成为企业家的同等自由。
尼克认为从理论上来看,社会主义意味着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的,这是一种平等的自由观,没有人是例外;它向每一个人提供必要的物质、自我发展条件和文化环境。然而这只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自由,在现实中它却被对个人利益的低估所曲解。
然而,这样一种平等和自由,正如自由主义者所说,使经济发展缺乏动力。尼克明确地认识到,20世纪以来的社会主义不但没有扩大原有的公民自由,反而在这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倒退。然而,尼克并没有能够真正从理论上理解传统社会主义在个人利益与个人自由之间存在着的悖论,即:个人利益的平均主义状态这样一种自由,是以个人追求物质利益的非自由状态为代价的。因而他并不能够真正从自由社会主义的反思之路中走出来;后者解决问题的思路不可避免地是重复自由主义的老路,使人的平等权利受到威胁。
关于公有财产的低效率是否可以归结为经济行为的非人格化和无主体状态的问题自由社会主义的观点就是试图从自由主义那里获取经济人格的观念,为社会主义经济注入活力。然而问题在于,经济人格不是一个孤零零的抽象概念,它会带来一系列的棘手问题,首先是财产的占有形式问题。对此我们只有从人们的经济生活方式中才能够进行更加透彻的认识。
在自由主义那里,私有财产具有工具性意义:在他们看来,人们应该从实践的角度考虑私有财产的必要性,而且私有财产作为生产手段是人不可与之分割的、不可转让的谋生手段和基本权利。然而其理论问题在于,当他们论证占有财产( 自然 资源、劳动手段)是人的自然权利时,他们不能用同样的原则去说明为什么大部分人在现实社会中失去了这样的自然权利。因此,自由主义关于人平等占有自然资源的权利和财产的自由占有权存在着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