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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历程及其启示((2)

2015-01-20 01:44
导读:中共五大的召开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初步确立了一套以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简称两委)之间基本平行、互相制

  中共五大的召开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的通过,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初步确立了一套以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简称两委)之间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的党内监督模式。尽管由于大革命的失败,中共五大确立的党内监督机构和党内监督模式未能立即、全面地实施,但却全面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基础,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
  
  大革命失败后,面对空前艰难的政治局势,中共中央于1927年底发布了第26号通告。通告指出:由于党已全面转入地下秘密工作,各地党部有监察委员会的很少,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分散在各地,加上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和委员或牺牲或受到处分,不能真正行使其职权,因而认为“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基于这些考虑,加上受联共(布)建党模式的影响,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将五大章程中的“监察委员会”部分全部删掉,大会撤销了党内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代之以审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相比,审查委员会虽然也是由党的全国大会、省县市代表大会产生,权力来源仍然与党委相对平行,但职能规定却大大缩小,其权限仅限于“监督各级党部之财政、会计及各机关之工作”等较为具体的事务。而党内监督权的重要内容——纪律监督权,实际上由各级党委会所掌握,而缺乏由专门机构执行党的纪律监督权的规定。同时,党章又作出“关于违犯纪律的问题,由党员大会或各级党部审定之。各级委员会得成立特别委员会以预先审查关于违犯党纪的问题。此种特别委员会之决议,经该级党部批准后,方发生效力”的规定。但这里所讲的“特别委员会”仅仅是处理党员违纪行为的预审机构,在党的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并可以由担任实职的党的委员来兼任,其权限仅仅是对违纪党员进行调查。可以看出,党的六大设立的审查委员会虽然还保留着“两委基本平行”的形式,与五大设立的监察委员会相比,其内容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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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审查委员会于1928年12月1日正式成立,但由于其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因而很难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委员会”也由于其非常设机构的性质,其作用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鉴于此,中央在1933年9月17日发布通告,指出:为防止党内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纪、不遵守党的决议及官僚腐化等情况发生,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成立省县监察委员会。其职责是:“维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正确的执行铁的纪律,保证党内思想和行动的一致,监视党章和党决议的实行,检查党内违反党的总路线的各种不正确的倾向[官僚]主义及腐化现象,并与之作无情的斗争。”通告还规定:“中央党务委员会关于组织和党员个人处分决议必须报告中央批准执行,省县监察委员会关于组织和党员个人处分之决议之权属于同级委员会。”显然,中央党务委员会和省县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拥有较为广泛的权力,但它的权力来源并不是中央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只是党委下属的一个工作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这一决议,中央苏区各省县在1933年底都成立了党的监察委员会。中共六届五中全会又选举产生了中央党务委员会。中央党务委员会和各级监察委员会职权的行使,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审查委员会的作用更为弱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级党务(监察)委员会逐渐在党委会的领导下统一行使党内监督权。这样,在实践中党委通过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的机制逐渐形成。
  1945年,中共七大在延安召开。这次以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而载入史册的会议,在党内专门监督机构的建设史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会修改了党章,恢复了五大党章中党的“监察机关”的规定,但其内容已做了较大的变动。与五大的党章相比,七大通过的党章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改为:“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由各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将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改为:“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还进一步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由此可见,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党委的领导下统一行使党内监督权、党委通过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这一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有关党内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的工作模式,在中共七大上被正式确定下来。这一模式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对于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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