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伯林式自由的界线(2)
2015-01-21 01:39
导读:所以说,在有机团结的互利性主导的现代社会中,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对他人发生损害和影响,就应该拥有消极自由。这样的规范对每个成员都是利大于弊
所以说,在有机团结的互利性主导的现代社会中,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对他人发生损害和影响,就应该拥有消极自由。这样的规范对每个成员都是利大于弊的。
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需要说明,那就是一个人由于无知,他的某一行为虽然不会影响他人,但却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比如一个人开车时没有系上安全带,开摩托车时没有戴头盔,这时他人有权强令他系上安全带、戴上头盔。二、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别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则不应属于伯林式自由的范围
前面我们说,如果张三的行为和他人基本上没有关系,这种行为就应该属于消极自由的圆圈;可是,如果张三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和不利影响,这种行为就不属于那受社会保护的消极自由圆圈,而且必须受到处罚。
张三摆摊卖苹果,客人李四拿起苹果看看又放下,觉得不满意想走,谁知张三是个蛮横之人,居然上前揪住李四,说你摸过苹果就必须买。李四当然不干,张三举拳就打、抬脚就踢。对张三这种野蛮行径社会大众一定要加以禁止,这种行为不仅不受保护,而且必须受罚。如果社会不对这种伤害他人身体乃至安全的行为实行统一禁止的话,什么合作都谈不上,社会就会陷入霍布斯所说的“每个人反对每个人的战争”的状况。大众一定要遏制这种情形的发生。所以,生命、人身安全等是每个人的最基本权利,除非这个人对他人事先造成了很大损害,否则这个人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一定要受到社会的严格保护。大众在保护李四时,实际上是在保护大众自己;孙志刚事件不仅激起了大家的同情心和义愤,更激起了大家的自危感。如果大家形不成一个共识用全社会的力量去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安全,那将人人自危。所以,任何像张三这样的野蛮行为都不可能归到消极自由的圆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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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如果没有对李四施以拳脚,而只是破口大骂,这一骂人行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当然不是。只要张三侮辱他人人格、损坏他人名誉,不管是动手还是动口,都是必须加以禁止的。任何国家都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一个造纸厂排出废料严重污染了周边居民,同样必须受到处罚。处罚的轻重视污染程度而定。对周边居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无异于谋财害命,必须停产;虽然造成了损害,但程度不是很严重的,则可以进行罚款;厂家或者必须安装清除污染的设施。如果当地政府对污染行为不管不问,无异于对街上的打架斗殴事件不管不问,看着社会矛盾激化袖手旁观,是政府的失职。一个人在公共场合抽烟,使得周围的人被动吸烟,造成了局部地区的空气污染,也就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所以这种行为也就必须制止。
有人并没有恶意想伤害别人,但他的行为客观上有可能造成对别人的伤害。比如前面说的酒后驾车,所以酒后开车也属禁止之列,超速驾驶也要禁止。这里会有一个灰色地带。有的行为具有伤害他人的可能性,但可能性有多大不易把握。比如酗酒后即使不开车,也有可能因为头脑不清醒作出伤害他人的举动;如果完全从保护他人安全的角度出发,就应该禁止喝醉;可这显然会使很多男人失去生活的一种乐趣,他们一定会强烈抗议,说不能因为潜在的可能性很小的对他人的伤害,就要现实地禁止人们的一大乐趣。美国曾经实行过禁酒法案,还把它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但后来还是把这一法案废除了。喝酒在1919年的美国成为了被禁止的自由,但在1933年又成为了被宪法保护的消极自由。百姓持枪也是这个道理,发生过很多次百姓使用自己拥有的枪支犯罪的悲剧,禁枪的呼声在美国从来没有减弱过,但还是因为持枪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所以美国人一直拥有持枪的消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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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如果张三的行为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不管这一行为给张三自己带来了多大利益,都肯定不属于消极自由的圆圈之内,就必须受到禁止。如果社会大众和政府对这种行为坐视不理,那么广大社会成员就会连基本的安全感都得不到保障,更何况相互合作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人类学告诉我们,在人类早期的一些村庄,是没有公共安全概念的。如果张家的人伤害了李家的人,李家的人或者以家族之力去报复,或者以家族之力去和张家谈如何赔偿,或者忍气吞声;而村子是没有一个集体的统一力量去禁止或处罚这种伤害行为的。只是后来大家逐渐感到必须形成统一力量来执行统一规范,这样对村民们都有好处;而不能再看到两家人打斗,别人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对大家都没有好处。三、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别人造成了冒犯,则应仔细斟酌这种行为是否属于伯林式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