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伯林式自由的界线(4)
2015-01-21 01:39
导读:在一个大家共同生活的社会中,相互冒犯的情况是难免的。即使是同一个人,他可能在这种情形下是冒犯行为的受害者,在另一种情形下自己的举动又冒犯
在一个大家共同生活的社会中,相互冒犯的情况是难免的。即使是同一个人,他可能在这种情形下是冒犯行为的受害者,在另一种情形下自己的举动又冒犯了其他人。那么,这方面的消极自由的圆圈怎么划?全社会如何作出一些相应规范?
一方面,对冒犯行为一定要作出某种禁止,否则大家虽然受社会的束缚少了,自己的个性意愿能够很大发展和张扬,但大家受到别人的冒犯也多了。比如当着别人的面亲吻不是消极自由,或者即使当街亲吻属于消极自由,当街做爱一定不是。一个月不洗澡仍然有走上大街的伯林式自由,但餐馆有权拒绝这样的人入内。在商业街上可以大声放音乐,但在居民楼里不行。
另一方面,这种禁止的范围不能很大。其一,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令到别人不舒服,就被禁止,那么虽然大家都不会被冒犯,可也会都生活得不太遂心,处处都有清规戒律,个性就不能发展和张扬。其二,有些冒犯行为虽然令人当时不舒服,可是可能是有益的。比如张三批评基督教,李四作为一个基督徒就会感到被冒犯;但如果立法禁止张三的批评行为,李四却又会失去对基督教一些弱点的认识。又比如五十年前的泳装都是一件头的,后来看到海滩上出现了比基尼,李四等很多人都觉得不自在、受冒犯;可是今天来看,比基尼可以很好展示人体之美,如果当时立法禁止比基尼,则是对人性的一种压抑。其三,某个行为被李四这样的旁人视作冒犯,可能是出于李四这一方的偏见。比如美国的南方白人曾经只要看见一黑一白两人手牵手,就觉得自己受了冒犯,今天看来这实际上是南方白人的偏见。
综合以上两方面,在拟订这样的规范时,社会应该十分小心。在和别人无关、对别人造成人身伤害两种情况中,大家对圆圈如何划看得很清楚;可是在冒犯的情况中,大家看得就不清楚。因为正反两面的利弊权衡不宜把握。在具体制定这方面规范时,可以有以下几个原则。一般来说,其一,对别人冒犯程度越大的行为就越会被禁止,比如噪音不大,也就算了;如果噪音很大,就要禁止。其二,一种冒犯行为别人难以避开,则越应该被禁止,如果别人容易避开,则禁止的必要性小。喜欢裸体的“天体主义者”当然不能在大街上这样晃来晃去,因为别人要避开会很不方便,他们可以去海边、而且是单独划一个区域给他们活动,在那里别人都可以避而不见,所以不予禁止。一个侮辱基督教的集会不能在人流很多的公共场所举行,那是对众多基督徒的冒犯,但可以在一个人数较少的郊外举行。其三,一种冒犯行为对别人越可能有益,则被禁止的可能性越小,比如政治言论可能会冒犯他人,但因为可能有助于各方交流,所以应以一种宽松态度视之。其四,如果一种冒犯行为并不能给冒犯者带来什么具体利益,冒犯者就是出于想让被冒犯者不舒服的心态去故意冒犯,这种行为就应该被禁止。一对同性恋者在公园里手拉着手,只是出于自身情感,即使别人看着不舒服,也不应禁止;但如果这一对为了发泄对一个著名反同性恋作家的气愤,专门跑到那位作家门口手拉着手,作出各种亲昵状,故意气那位作家,就应该被禁止。四、如何确定哪些言论属于伯林式自由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以上我们说了三种情况,当我们下面讨论言论是否属于伯林式自由时,同时有着上述三种情况。在这里我们把信息传播也作为言论的一个部分。
第一,大多数言论不会对他人造成什么损害或影响,所以应予以保护。比如两人见面谈论天气,谈论张艺谋,谈论姚明,谈论买什么房子买什么车,哪里的家具最便宜。
第二,有些言论明显对他人造成损害。比如虚假广告,夸大自己产品的功效,误导消费者,借此牟利。香烟广告会吸引更多的人吸烟,虽然烟厂因此获利,但吸烟者健康受损,所以被禁止。比如辱骂他人的言论,破坏了他人的名誉,也应属被禁之列。出卖国家机密,更是犯罪行为。出卖或泄露商业情报同样要被禁止。
第三,有些言论和信息传播对他人造成了冒犯,如何厘定它们是否属于伯林式自由?这里的情况十分复杂,我们要做具体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