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党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2)
2015-01-27 01:08
导读:邓小平同志不仅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有这几方面:第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
邓小平同志不仅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有这几方面:第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党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第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第三,通过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第四,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种社会关系,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各种社会关系中的矛盾,为此,必须尽快制定法律;第五,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和法令办事,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大局;第六,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第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八,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相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上述原则,基本上都是在改革开放的前期提出的,相互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这些指导原则下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些指导原则以及在其指导之下所取得的法制建设成就,为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出来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条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使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也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新的奋斗目标,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因为,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过去所说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之间所存在的一字之差,已充分表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将从注重法律、制度建设进入更加注重法律实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因此,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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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治国是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大发展及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其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的现实基础,而党在世纪之交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而提出的基本纲领,则是其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的直接推动力,因为,依法治国是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客观需要。因此,这个新的发展阶段的出现,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三大方面,依法治国首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必然要求。中国社会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因而,基本纲领所涉及的三大方面中,经济发展处于首要位置。依据基本纲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以及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而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对依法治国形成了深刻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它必须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控制,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有效发挥,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与国之间约定的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这样,围绕着发展市场经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所形成的经济体制改革,对依法治国的要求也就必然十分深刻。这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要求我们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