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宪政、民主的逻辑关系(2)
2015-02-05 01:10
导读:所以,专制权力是一种绝对权力,所谓绝对,指这种权力不受限制,而宪政之下,政治权力是要受到制约的,一个没有限制,一个受到制约,这就是专制和
所以,专制权力是一种绝对权力,所谓绝对,指这种权力不受限制,而宪政之下,政治权力是要受到制约的,一个没有限制,一个受到制约,这就是专制和宪政对立关系的实质。当然,专制和宪政是两种政治形态,这两种政治形态之间的区别是广泛的,并不仅仅在于权力是否受到制约。我们把权力是否受到制约作为两种政治形态之间对立关系的实质,包含了一个隐藏的认识,它是这个结论的一个前提: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是形成专制政治各种具体形态的基本原因;政治权力受到制约,才导致宪政与专制两种政治形态之间产生巨大差异。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权力是否受到制约,也可以作为区分专制和宪政的标识。
(二)、有必要更深入地考察这种制约关系的实质。
先看看专制政治。我们知道政治权力是支配别的社会成员的权力,它寄身于掌权者的行为中。掌权者的行为必然是自利行为,也就是说从掌权者的立场,运用政权权力的结果必然要给自己带来好处。政治关系不同于经济关系,如果掌权者的利益和权力的实施对象的利益都指向一个共同的东西---社会财富,权力关系必然意味着一种对立的利益关系,权力能给掌权者带来利益,就必然要损害权力对象的利益。也就是说,在社会财富的分配这个方面,掌权者必然运用自己的权力影响财富分配,从而侵犯其它社会成员的利益,使自己获利。
如果政治权力是完全不受制约的,掌权者利用自己的权力侵犯其它社会成员的行为就没有止境,这种情况下,社会就有在专制者的侵害下破产的可能,社会的生产结构可能崩溃。然而我们在历史上并没有看到这种结果,专制集团对社会的侵害并没有达到无法收拾的地步,相反我们看到,专制集团是自我收敛的,即专制集团其实在自我控制。他们为什么会自我控制?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如吴思的“血酬定律”所揭示的,专制集团为自已利益最大化而限制对社会的过度掠夺;其二是因为存在社会反抗的压力,在这个压力下专制集团不得不自我约束。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专制者因为反抗的压力而自我约束,可以从中国古代历史中得到证明。各个朝代的开明盛世之形成,无不与皇帝勤政、加强吏治有关,而王朝的衰落,则主要是庞大官僚系统失去控制,社会被肆意掠夺所至。专制者自我约束其实也可看着是对专制权力的一种制约,如果忽略“自我约束”这个中间因素,我们可以说,社会可能的反抗形成对专制集团的制约。即是说专制政治下,政治权力并不是完全不受制约,只不过这种制约是通过专制政权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体现出来的,以专制者自我约束的形式实现。它依赖作为组织的专制集团的理性化,但这种组织的理性化其实是难以保证的,所以这种制约关系的稳定性很低,难以避免因专制集团对社会的过度掠夺而走向暴力冲突的结果。
宪政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则完全不同,这种制约关系是制度化的,是一种人为的规定,并且它是强制性的。在这种制约之下,政治权力被纳入一种规范之中,难以被利用为掌权者牟取私利的工具,社会不至因为掌权者的原因受到严重侵害,因此社会也不会产生对政权的反抗,社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得以长期保持稳定。其实宪政中,社会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是以政治制度的形式存在的,这种制约关系已经被包含于政治结构之中。这种制约关系是一种受控的政治关系,而专制社会中对政治权力的制约关系只是一种自发的社会关系,这是两种制约关系的根本区别,这也是宪政和专制之间的真正区别。
因此通过更细致的考察,我们看到专制和宪政的根本区别在于专制政治制度中不存在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制约来自社会的反抗;而宪政之中存在对政治权力的制约,这种制约是制度化的。也就是说,专制的政治制度中不存在对政治权力的制约,而宪政制度中有对于政治权力的制约。在专制社会中,社会必然会受到专制集团的侵犯,社会的反抗只能限制过度侵犯的行为,并且社会的反抗必然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带来社会的损失;而宪政,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