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2015-04-28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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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延续和最新表现。
当前的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延续和最新表现。因此,科索沃及其对今后
国际关系走向的,不能不深入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拉夫解体的依据。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先回应一种可能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在“强权即公理”的,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理论问题,未免过于学究气。但在我看来,由于世界各核大国都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不会完全恢复到19世纪的“强权即公理”,因那样无异于人类的集体自杀。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的是列宁。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大学排名 1918年1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发表“十四点”宣言,也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称民族自决应是重新划分“战败国”(德国,奥匈帝国,奥突曼帝国和保加利亚)领土的依据。但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权”概念并未得到实施,其部分原因是战败国指责战胜国国内亦不尊重民族自决权,英国的爱尔兰问题与美国的黑人问题即是明证。威尔逊的国务卿承认,如真正贯彻“民族自决权”,美国和加拿大均将不复存在。
列宁也坦然承认,苏联与德国于1918年3月3日签订的布列斯特和平条约,没有尊重波兰的民族自决权。但是,列宁认为这是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维持生存的需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仍是反帝反殖的有力武器。
事实证明,西方老牌帝国主义国家的确感到在民族自决权问题上理亏。当1941年“大西洋宪章”签署后,丘吉尔连忙在英国下院宣布,“大西洋宪章”中所肯定的民族自决权不适用于印度等英国殖民地,而只适用于德国等法西斯国家侵占的领土。在1945年4月建立联合国的旧金山会议上,是苏联代表团力主将民族自决权写入联合国宪章的。最终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如下:“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在联合国的头二十多年中,西方国家一直淡化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认为它只是笼统的一般原则,并不能用以支持反殖民主义。但随着殖民地人民独立解放的潮流的不可逆转的发展,西方国家的国际关系理论家和外交家转守势为功势。他们不再淡化和否定民族自决权,而是赋予“自决权”以新的涵义。他们最重要的新理论是区分“对外自决权”(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和“对内自决权”(internal self-determination),前者指反殖民主义,后者指各族人民选择和改变自己的政治文化制度的权利。1975年“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通过的宣言,进一步明确“对内自决权”就是指尊重人权和民主选举权。从此,“人权”这一概念通过“对内民族自决权”的中介与“国家主权”联系起来了。既然民族自决权是建立国家主权的一个途径,而人权又是“对内自决权”的核心,则“人权高于主权”就似乎顺理成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