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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的渊源与实质——兼论台湾问题的基本(3)

2015-06-10 01:46
导读:具体说来,按照“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立法委员之任期为3年”,“监察委员之任期6年”,“国民大会每6年改选一次”,这三个机构都产生了1948年


  具体说来,按照“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立法委员之任期为3年”,“监察委员之任期6年”,“国民大会每6年改选一次”,这三个机构都产生了1948年5月。“立法委员”应于1951年5月届满改选,但由于无法在全中国实行改选,于1950年12月以“总统批准”的形式延长了一年任期,后又于1952年、1953年,以同样方式再延长2年。到1954年,“监察委员”和“国民大会代表”亦到届满改选,但在1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应“行政院”函请,作出“解释”:“国家发生重大变故,事实上不能依法办理次届选举”,“故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出集会与召集以前,自应由第一届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这样,“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成为事实上的终身职。同年,台湾“行政院”亦于“国民大会”第二届会议召开之前决议:在第二届 “国民大会代表”未能依法办理选举集会之前,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继续行使职权,俟将来情势许可,再行办理改选。但情势怎能许可?这样,“国民大会代表”也成为事实上的终身职。1957年5月,台湾“大法官会议”又解释:“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为此,台湾民间及海内外就习惯把三个从不改选的机构称为“万年国会”。

  蒋介石是在1948年3月(?)第一届“国民大会”上被“选举”为“中华民国总统”的。按“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任期为6年,连选连任只能一次。到1954年3月,第二届“国民大会”又“选举”蒋介石连任“总统”,但到1960年3月,第二届“总统”任期又满,不能再连选连任了。然而“朕即法律”,1960年3月,第三届“国民大会”重新规定:“动员戡乱时期总统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47条连任一次的限制”。这一重新规定的“临时条款”,为蒋介石无限制地连选连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又第三次出任“总统”,以后又连选连任二次,成为世所罕见的“终身总统”,直到1975年4月5日在任上去世。此后,蒋经国也如法炮制,直至老死。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从“万年国会”与“终身总统”的形成可以看出,在台湾,为了维护有名无实的“法统”和个人独裁统治,宪法是可以随意突破的,但是表面上还得采取“民主”、“宪政”的名义,而台湾与大陆的分裂状态又为其提供了借口。不言而喻,这样做的一个突出好处是,保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地位。他们别无选择的就是,虽偏安于孤岛,仍长期念念不忘地坚称其全国政权的地位,俨然以「国家统一」为己任,最初可能不乏真诚之心,后来恐怕仅仅成为一种表演,唯此才能在「万年国大」的遮羞布下粉饰其政权的合法性,并以此压制各种反对力量,回避岛内民主问题(即便在岛内开放选举,但最高只到省一级,断然否认岛内改选自己这个“中央政权”的可能,从而保证大权不致旁落。)

  应当承认,这个蒋家王朝迁台后,痛定思痛,励精图治,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确有一番作为,但在长期中仍不改其专制政权的本性。即在所谓“动员戡乱状态”的名义之下,惯于禁锢思想文化,不遗余力的整肃异己,更兼官商勾结,贪污腐败横行,在经济繁荣增长的同时已经弊政丛生。这个政权之于台湾,在本质上是一个外来政权,也已不是个民主政权,实际上其统治正是以“二二八”大屠杀开道的。则岛内反国民党的势力,很自然地会诉诸于本土情绪,迎合底层普通群众,特别是占人口多数的本省籍人的心理,以获取尽可能多的政治资源。而国民党政权的代表性正是一个值得质疑和易于攻击的薄弱环节,自然是不能放过的;这在逻辑上的引申就是弘扬所谓的台湾独立主权,以拒斥国民党假以中央政权名义在台的统治。从某种法理上说,如果台湾“不拥有独立主权”,则岛内选举只能产生地方政权,而永远无法动摇和替代国民党的“中央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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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台湾的反对派和民主化力量,与“台独”在理念上和组织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往往也是政治上的同路人。民进党长期作为台湾最大的反对党,为什么一直被认为具有较强的“台独”色彩,这是有其必然性的。既符合民进党的某些政治需要,正由其于诉诸本土情绪的成功,才得以迅速崛起;而国民党方面也乐于奉送这样的帽子,维护“国家统一”总归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故国民党历史上之镇压“台独”,绝非为什么民族大义,而是维护政权的本能使然。事实上国民党整肃异己的杀手锏,即要幺指人为“通共”,要幺指人为“台独”,甚至不惜指鹿为马。如李敖就曾因莫须有的“台独”罪名陷于牢狱之灾。一言以蔽之,国民党以维护统一之名,行高压专制之实,甚至不惜将异己分子统统打为“台独”(如果不便指为“通共”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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