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政治学到公益政治学:新自由主义之后的(10)
2015-07-14 01:03
导读:社群主义强调社群对于自我与个人的优先性,无疑具有很大的真理性。因为任何自我确实是社会历史地形成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脱
社群主义强调社群对于自我与个人的优先性,无疑具有很大的真理性。因为任何自我确实是社会历史地形成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脱离社会关系的人是抽象的人,先于社会生活的个人是超验的人,这样的人在现实社会事实上是不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应当是社群决定个人,而不是相反由个人决定社群。然而,如若一味地强调社群对个人的优先性,就极可能抹杀个性,忽视个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因为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链条上,经常的情况是,两者相互影响,互为作用。一方面,个人的自我是在这种义作用中形成的;另一方面,社会生活也是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发生的。
社群主义倡导从“权利政治”转向“公益政治”,这有其合理的意义。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政治社群有责任通过自己的积极作为,提供公共利益,从而最终增进每一个人的个人利益。如规定最低生活标准、提供福利保障、实行义务教育等等,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个人的积极权利。但是,国家或其他政治社群还有另一方面的责任,即通过自己的无所作为来增进个人的利益,如不干涉私人的生产经营、学术研究、思想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婚姻自由等等,这也就是所谓的消极权利。因此必须看到,一味强调公益政治,过分强化国家的政治职能,也包括着极大的危险。
社群主义强调公益政治所潜藏的危险主要来自它关于善优先于权利的命题。这一命题的逻辑意义就是,国家和其他政治社群具有两种功能,一是它有强迫个人从善的权力,二是它有强迫个人不从恶的权力,其中第一种强迫个人从善的权力优先于第二种强迫个人不从恶的权力。通俗而简单地说就是,国家等政治社群为了普遍的善可以牺牲个人利益。这里的危险性就在于,对善的理解是因人而极不相同的,一些人认为善的东西,另一些人可能不认为是善,甚至认为是恶,反之亦然。当大权在握的政领袖所理解的善与绝大多数公民所理解的善不一致时,这种善就是一种伪善。在这样情况下奉行“强迫从善优先于强迫从恶”的原则,必然导致极权政治和专制独裁,这样的教训在人类历史上不胜枚举。在这一点上,记住自由主义者对社群主义者的反驳和警告对人们来说,将大有益处。这一警告就是,强调普遍的善对个人权利的绝对优先性,始终存在着极权主义的危险。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一般认为,社群主义在伦理学上直接导源于黑格尔关于Moralitat(道德)与Sittlichkeit(伦理生活)之间的区分。前一个术语指抽象或普遍的道德原则,后一个术语指对某一个社群而言的特定的伦理原则。在自由主义思想中,前者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德行,它与抽象的、普遍的个人概念相联系。但在黑格尔和当代的社群主义者看来,后者是更高层次的德行,因为这是达到真正的自主和自由的唯一途径。换言之,自由主义认为道德是绝对的和普遍的,而社群主义认为道德是相对的和特殊的。应当说,在这一点上社群主义的观点具有更大的真理性。正如恩格斯所说,任何道德品质总是具体的、相对的,一成不变的永恒道德是没有的。当然,说道德具有相对性,决不是说任何道德没有普遍的意义,那样便成了道德相对主义。如果绝对强调道德的相对性,那么,任何社群就无权指责其他社群的暴行和野蛮,一个国家的宗教迫害、种族歧视和践踏人权就将是天经地义的。那样的话,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宗旨便将是一纸空文。人类社会就难以进步。
由此观之,社群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是一对由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土壤所培育出来的孪生子,它们是互补的。正如桑德尔自己所说,自由主义的自由人士为私有经济辨护,而平等主义的自由人士为福利国家辨护;社群主义者则为与私有经济和福利国家相适应的公共生活辨护。社群主义是个人主义极端发达的产物,是对个人主义不足的弥补。它的价值也只有在自由主义和个人极端发达的前提下才得以凸显,它自己的不足也只有通过自由主义才能得以补偿。离开发达的自由主义就无法真正理解社群主义,离开自由主义谈论社群主义就会发生时代的错位,这种错位的后果很可能是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