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直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其对策(1)
2015-10-15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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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当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村委会直选,就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举措。它对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在吉林大地,全国唯一的一个朝鲜族自治县——长白县经历了15载的村委会直选实践,特别是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长白县进行了两次村委会直选的实践。总体看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纳入日程,层层建立配套选举组织,依法制定选举
工作方案,加大宣传
培训力度,极大地激发了选民的政治热情。在实践中探索了比较规范有效的选举办法。长白县在选举中注重把握了“八个做到”、“八个规范”、“六个到位”。一是“八个做到”:即做到加大宣传力度、选民登记不错不重不漏、直选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公开公平竞选演讲、秘密写票、取消流动投票箱、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二是“八个规范”:即选举程序、选票样式、投票监票计票方式、就职仪式、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工作交接、资料归档规范。三是“五个到位”:即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执法到位。在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全县77个行政村全部实行了“直选”,“直选”率、差额选举率、竞选演讲率、秘密划票率、选举成功率均达到100%。通过直选收到了四个方面的好效果:一是农村基层组织提高了素质,优化了班子,新当选的村委会班子政治素质、文化程度、年龄结构都有明显改善。二是强化了民主法制意识,推进了民主政治建设。由于广大选民对直选的公正规范性和严肃神圣感有了亲身的经历和体验,参选积极性普遍提高。三是拓宽了选贤任能的渠道。直选不仅使不少有才能的人看到了希望,增强了信心,而且也为优秀人才提供了展示才能的舞台和机会,许多年轻有为的干部从直选中脱颖而出,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四是化解了干群之间的矛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 问题与思考 在村委会直选的实践中,笔者认为由于有关直选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和有些规定不可操作性,给村委会直选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和实际工作困难,为了更好地搞好村委会直选工作,笔者联系本地实际就直选问题提出12个方面的问题做深入研讨。 问题之一:村委会三年换届时间短,造成新任班子短期行为 村委会选举前只少要三个月的准备时间,选举结束后只少要需半年时间学习掌握情况,退去提前和拖后的时间,中间只有两年多的时间。从而形成了“头一年学,第二年干,第三年考虑换届”的局面,新任班子成员会产生短期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现在农民在外地打工经商比较普遍,召集一次村民全体会议,不仅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和精力,而且还需要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搞一次换届选举至少要召开4次全体选民大会,每一次选举大会都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换届期限短会加重农民负担。 问题之二:确定选民资格难 关于选民资格,《村委会组织法》已经规定。但是,实际操作起来有些情况难以确定选民资格。如:一些特殊的农转非人员;“农嫁居”人员及其子女;一些农嫁农但户口仍留在原村的妇女;招工了但户粮关系仍在农村的以及“挂牌户”或“买粮户”等等,这些人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引发的纠纷、上访、申诉时有发生。这类人员具不具有选民资格?已成了村委会选举的突出复杂问题。 问题之三: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年龄和文化结构 《村委会组织法》和《省选举办法》都没有限定村委会候选人年龄和文化程度。这就给基层实际工作带来不利的问题。长白县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中,60岁以上当选的有4人,其中3人是村主任,成员中50岁以上的有41人,其中9人只有小学文化,这些人普遍年老、文化水平低,思想观念旧,与新时期农业发展的步伐不相适应,往往只有热情,没有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这部分人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问题之四:基层党组织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弱化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党章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就要求基层党组织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发挥领导作用。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这种领导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体现。因为,村委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人们普遍认为:选举期间,党组织不能插手选举工作,否则,便有干预选举之嫌。为此,许多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换届选举中缩手缩脚,无从下手,其领导作用不同程度地弱化了。 问题之五: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交叉兼职 关于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交叉兼职的问题,有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具体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从另一个角度看,目前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农村干部被限定指数,村干部相对减少,党支书和村主任兼职,势在必行,但此项工作不能硬性执行,不然会给群众造成误解,群众会说政府在划框框定调子。 问题之六:村委会成员和村党支部成员之间直系亲属回避 在选举过程中时有出现“两委”成员之间有直系亲属关系问题,尤其是村主任、副主任与村支书、副支书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工作不好处理,不利于开展“两委”工作。有的村出现父子、叔侄、弟兄、姐夫小舅子等亲属连带关系,一个村的大权在一家中把持着,很难说这样的村群众能当家作主,村民自治制度能否全面推行。 问题之七:犯过错误的党员、干部能否当选为村委会成员 如判过刑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时隔几年后,改正了错误,又被大多数村民拥护、本人又有能力的,是否可以当选为村委会成员。由于有关法规均无此规定,在选举过程中,基层具体操作起来很难把握。 问题之八:宗族势力抬头,派性死灰复燃 一是宗族势力抬头,一个村家族化。在农村,谁的家族在,人口多,谁的实力就大,在直选中,表现尤为突出。二是派性死灰复燃,大肆贿赂选票,有的青年争村主任想上台捞一把。有个村一户农民一夜之间接待了五起上门拉选票的,分别给钱和物品。从而不难看出宗族势力和派性对农村直选影响很大。 问题之九:选举意识差,拿着权力当儿戏 在农村,有一部分农民不珍惜自己的权利,拿着自己神圣的一票当儿戏,胡乱填写。比如:有的投有生理缺陷的人,更有开玩笑的投学生、儿童和已经死去的人,甚至投70多岁的老头一票。这就说明个别村民法制意识、民主观念不强。 问题之十:妇女、少数民族在村委会中占有适当名额的问题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和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目前,各地普遍存在妇女和少数民族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不高的现象。如长白县2001年第五次村委会选举,妇女当选的比例为14.3%,少数民族当选的比例为17%。妇女和少数民族当选率低的原因很多,既有妇女和少数民族自身素质、水平的原因,也有“重男轻女”封建习惯势利的影响。少数民族人数少,投票少,选不上来。在这方面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很难操作和掌握。 问题之十一:如何引导和规范村民直选中的竞选行为 近年来,在村委会直选中,村民参与竞选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它有助于增强候选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助于选民更多的了解候选人的情况和治村方略,为选民投票提供选择依据。但是,竞选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给村委会直选带来了某种程度的混乱。如有的竞选者用给钱给物的经济手段拉选票;有的发表满天过海的演说,承诺一些办不到的事情拉选票;有的通过指责其他竞选者的短处来拉选票;还有的通过拉拢宗族势力和派性势力来拉选票,造成上访告状现象。 问题之十二:撤并小村后,小村选不出候选人问题 村委会实行直选,撤小村合并到大村后,小村选不出候选人,被大村挤掉候选人,出现了小村没有村干部,不利于开展农村工作问题。在偏远的山区,有的小村只几十户人家,离大村十几里山路,选举开大会召集不起来,大村的村民对小村村民又不熟悉,预选候选人时,由于撤并的小村,选民少,投票少,小村提出的候选人票数没有大村提出的候选人票数多,因此,造成小村选不出村委会成员问题。出现了小村没有村干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小村难以顺利贯彻落实。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提高执政能力:党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