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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选择有一定民主意识和民主经验的地方试点。2003年下半年,湖北省荆门市选择了省“两推一选”示范镇的杨集镇作为乡镇试点单位,试行了镇党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办法;从8月份开始,进行以“海推直选”镇党委书记、镇长,“两推一选”村党支部成员和直选村委会成员为主要内容的镇村两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
(三)第三种类型的基本做法。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在党的领导方式改革探索实践中,民主直接选举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包括党政正职)和党员竞选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做法,这种直选和竞选的经验,为现在开展的党代表大会试点工作提供了直接的经验性的案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直选和竞选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这个创新做法,既不是上级领导部署的工作任务,也不是个别领导“秀”给他人看的“政绩工程”,而是党员群众和党员领导干部迫于“人养不活”的生存压力,自发开展的自觉自愿改革行动,并与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了起来。咸安区委推出了一整套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即于2003年元月,在贺胜桥镇和横沟桥镇悄悄启动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两票”推选,竞争择优,交叉任职,机构精间,“四大家”合成“一家”,书记镇长一肩挑,党委政府原14个内设机构统一合并为4个办公室,各乡镇确定干部职能32-39人,“七站八所”与政府脱钩。一番大刀阔斧下来,全区乡镇机关干部由过去的690人精简到433人,其中领导干部班子成员由205人减少到108人,真正做到了减人、减事、减支。“海推直选”,使乡镇领导的“座椅”第一次如此直接地与群众的选票联在一起,对老百姓来说,这是一个质的飞跃。的确,“这是一场伤筋动骨的革命。”这场革命式的改革行动,为当前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借鉴。
二、经验与不足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中,党代表起着承前启后、承上启下的中枢作用、灵魂作用。如果党代表选不好,或者选准了但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则再好的领导制度、再好的领导体制都会走样变形、形同虚设。这一方面,既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经验方面。一是党代表的任职资格。要求是本届党代表,也可以另行重新选举新的常任代表,规定“被确认的对象是市第十一届党代会正式代表和由于工作关系和代表结构需要,需重新选举增补的代表。”对常任制党代表的文化水平做出了明确规定,农村代表原则上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城区代表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二是党代表的产生方式。适当减少代表名额,一般都比原来减少了20%以上;划小代表选举单位,每个选举单位一般只选1至2名代表,便于党员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和监督;试行常任制后的代表全部由基层党组织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差额比例达到40%,有的还超过了50%。有的地方还采取了公开直选的方式产生党代表。三是党代表的法定权利、职责任务。制定《党代会常任制工作试行办法》、《党代表选举办法》和《党员代表制度的实施细则》,规定代表在选举、审议、评议、监督、建议五个方面享有充分的权利;在党代表日常行权方面均建立了相关运行机制:代表视察制度、代表提案质询制度、代表评议制度、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代表学习培训制度、代表考核制度等;规定选举单位1/3以上党代表或党员可以联名提出罢免他们代表资格的要求。规定规定党代表大会是全镇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
第二,不足方面。党代表的职责和权利模糊,党代表和党代表大会、党委会、常委会之间的相互权力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权力的逆向运行行为仍存在。一是党委会给党代表布置调研任务。有的地方规定,党代表受党代表大会和党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调查报告,供党委决策参考。这种规定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代表、党代表大会的决策功能,反把党委会的决策功能放大了,把党代表和党代表大会的决策功能变成了执行功能。所以建议改为,受党员群众或选举单位党组织的委托,党代表可以自行根据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作为党代表履行职责的手段和内容,并接受党员群众和选举单位党组织的监督和验收。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经党员群众或选举单位党组织的认可同意,可以另行接受区委、党代表大会常任组织的委托,开展若干调查研究,并向委托单位负责报告。二是党委委员“上对下”式地联系党代表。有的地方建立了党委委员联系党代表制度,要求每位镇(街道)党委委员联系若干个党代表,每年至少谈心一次、家访一次,以加强对代表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这也搞反了党代表大会与党委会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党代表一旦常任,就意味着党代表将发挥参政议政的政治作用,不是党委委员主动联系党代表,做党代表的政治工作;而是党代表要主动联系党委委员,经常性开展谈心、调研工作,并要求和责成党委委员经常性地向党代表通报有关重大事项,以征得党代表的意见。因为,党代表联系党委委员,可以把广大党员群众和基层党组织的建议和意见向党委委员反映,以促进党委委员对基层情况的了解和把握,更好地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政策。总之,党委委员是党代表选举出来的,党代表可以代表党员将执政的权力交给党委会,也必须以适当必要的方式监督党委委员行使权力。至于党代表与党员群众、与选举单位的党组织的关系,也可以类推加以确定,即党员群众或党员小组、支部、总支和党委要经常性地与党代表保持工作联系,要求党代表如实汇报情况、研究工作,并责成他们负责地把党员群众和基层党组织的建议和意见向党委会作出汇报,至少必须向党代表所联系的党委委员做通报并备案在册。三是试点工作成了上级布置的检查任务。有的地方出台的《关于试行镇党代表常任制的意见》规定,将把党代表常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对各镇党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进行检查。看起来,这个规定是加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的有力举措,但从深层次来分析,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而不是一场触及人们灵魂深处的革命。这样的改革,主动权完全操纵在上级党组织的手中,而改革的“主力军”——广大党员群众和基层干部却被动地跟着上级党组织的指挥棒乱转一气,其结果,必然不能达到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应有效果。四是党组织“规定”代表团团长人选。有的地方规定设立(而不是由党代表选举或者推荐)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召开会议时间、活动内容由代表团长、副团长协商确定,等等。这些办法和规定没有充分地体现民主选举和党内竞选的基本原理,与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党内民主精神是不相符合的。五是有意回避弹劾和罢免的程序。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党内民主的“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除极少数地方外,很多地方的试点工作中,对弹劾和罢免的程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的甚至是有意地回避。如某某县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某某县第十次党代会常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六个部分共三十个条目,找不到弹劾和罢免的任何信息,诸如此类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办法”比例还相当大。党内民主建设的方向,应该是建立一个保证全体党员在有关党的一切重大问题问题上有最终决策权的运行机制。这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依据,也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最终目标。在民主制度安排中,权力的授予者对权力接受者的约束和监督的最具威慑的力量就是弹劾和罢免——既然权力的接受者即受托方没有充分反映权力的授予者即委托方的意志和意愿,那么,委托方就有天然的权力收回先前基于错误信任而授予的权力。然后,基于新的信任,以民主选举和党内竞选的方式,重新确立权力的受托方。因此,弹劾和罢免是党员群众监督党代表、党委会、常委会,党代表监督党委会,党委会监督常委会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