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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原因分析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的伟大探索,而且是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与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互动的产物之一。因而,这项试点工作中的不足原因,不仅有党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笔者尝试从合法性、试点工作的实质(利益再分配)、学理上存在的阻力(“政治精英”)和潜在动力(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等几个方面作初步探讨。
第一,没有充分认识到这项试点工作的核心内容是执政党的合法性。“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维系“党的生命”的制度保障。以社会学的学术理念考量这句多少有些感性成分的断语,不难发现,党的生命是执政合法性的比喻表达。难以想象,一个缺乏执政合法性的执政党能够获得有效的政治生命。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之初,有史以来把党的执政合法性提到应有的高度——尽管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功勋、现实力量和远大理想足以提供可观的执政合法性,但是“所有经验都充分表明,在任何情况下,统治者都不会自动地使自己局限于诉诸物质的或情感的动机,以此作为自身生存的基础。相反,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勿庸讳言,在党内,一些人“对‘合法性’这个用词感到疑惑”,因为“难道我们堂堂这么一个执政党还非法吗?还要去争取什么合法性吗?”这显然是对学理意义上“合法性”概念的误解,“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和法令,而是来自由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哈贝马斯说,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所以,它强调的是一种“内心的同意”,即“心理认同”。联系到一个政党的合法性,不管这个政党所追求的理想是多么崇高远大,首要的就是它必须以某种制度形式得到自己成员的“心理认同”和“内心的同意”,如此才能动员党员接受并践行政党倡导的远大理想。也即,任何一种形态的政党都需要自己的合法性,执政党更是这样。在这一方面,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有着追求此一合法性的光荣历史传统,最为显著的就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因为,常任制下的党代表通过代表大会和其他方式的公开、自由讨论,最终达到“心理认同”和“内心的同意”;再也没有任何别的制度形式能够如此构成政党自身的合法性。由此可见,如果不以党的执政合法性为核心内容开展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其结果只能是无源之水、难以为继,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
第二,没有充分认识到试点工作的实质是权力的再分配和权力授受关系的再调整。一是改革的实质是利益的再分配、社会关系的再调整。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新形势下党内民主的完善和发展,也是党内权力的再分配和党内各阶层社会关系的再调整。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太困难,每次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不难发现,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发扬党内民主肯定会对地方党委和党委领导成员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制约作用,地方党委有时也不愿意给自己套上个“紧箍咒”。所以,各级党委领导对推行常任制的认识程度也就决定了改革的深度。实行常任制后,势必会强化党代表大会的作用,党内原有的三大会议制度的格局肯定会发生变化。原有党的领导程序、工作制度等相应也要发生变化,基于原有制度所产生的利益格局也需要调整,势必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还有少数人为了维护原有体制下过度集权的权力格局,打着加强党的领导、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旗号,有意无意地以各种借口阻拦党建改革,冠冕堂皇地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
二是任何形式的民主都是依据一定的民主理念对不同利益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归根到底是各种利益关系在政治和法律上的表现。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可以充分利用“代议制”的形式调整党内不同社会阶层成员的利益,协调党内不同利益团体的利益。现在社会阶层分化加剧,6600多万的共产党员不可避免地分散在社会各个阶层之中,每个阶层都有其自身利益需要诉求。必须充分考虑来自方方面面的利益,在党内充分表达、反复权衡,最终形成决策,这是党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关”的一项重要功能。同时,党内也存在利益团体,或是地方利益,或是部门利益,或是条线利益等。毛泽东在八大前发表的《论十大关系》就是正确处理党内利益团体关系的指导性文件。党内权力的再分配,就是要改变当前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特别是集中在主要领导手中等不正常的现象和体制。这必然要面对有权的一方即所谓的“权力精英”愿不愿意、以何种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积极稳妥地重新分配党内权利,改善当前的权力结构,协调党内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等棘手的问题。认识不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估计不足这个问题的艰难性,就不可能真正搞好当前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