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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族格”(1)

2016-01-25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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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文章提出“族格”的概念,认为族格是自然赋予的,即天赋的每个民族民族的概念含义很广,本文中的民族,更接近“nationality”而不是“ethnic group”;“少数民族”的含义等同于加拿大民族学家威尔·金里卡在《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一书中运用的概念,即:“这里我所说的少数民族是指聚居于某特殊区域,拥有自己的体制、文化和语言,且在归属于一个更大国家管辖之前,就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社会并运作着的群体。”无论大小强弱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人格”是“族格”的哲学基础,族格是人的群体的抽象人格,在多民族国家里,少数民族完整的“人格”的实现离不开“族格”的保障。“族格”包括民族政治权利的平等和文化上的多元。文章以从自然法权推导出的族格理论揭示了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民族自决理论等的哲学渊源,阐释了正确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族格”理论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对于构建国家、民族之间和国家内部各民族之间的和谐关系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   关键词:族格 集体人格 民族平等 民族自决 民族自治   
一、 “天赋人权”的自然法则是“族格”的哲学根据      (一)天赋人权   笔者认为,“格”指的是人以及由人组成的群体所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人有人格,国有国格,指的就是人和国家具有的天赋的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的尊严。   在古代汉语中,格具有“品质”的意思。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人格”一共有三种解释:(1)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相当于英文中的charactar,笔者注);(2)个人的道德品质(相当于英文中的quality,笔者注);(3)人的作为一种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24页。)   对比古代汉语中“格”的含义,不难发现,现代汉语中的人格,多出了一个明显带有现代色彩的含义,即“人的作为一种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虽然在广泛的现代汉语语境中,人格兼具三种含义,但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包括我国的法学中,“格”是法律术语。其含义局限于第三种解释,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这是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   据考证,人格(personalit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ersona”,原指戏剧中的假面具,进而意味着扮演剧中角色的演员。根据罗马法,“persona”广义上指所有具有血肉之躯的人;在狭义上仅指自由人,即最起码拥有自由权的人。但在罗马法上,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称为“homo”,具有主体资格的人称为“caput”(“caput”原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只有当“homo”具有“caput”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persona)。这种人在法律上的地位称为“personalita”(人格)。据罗马法的规定,并非一切人均为权利主体。在罗马时代,作为权利主体的人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其他条件:首先,其须为“自由民”(status libertatis),即享有在法定限度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其人身和行动的自由权;其次,就民法关系而言,其还应当是“市民”(status civitas)。(注:参见杨立新、朱呈义:《论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格”意味着主体资格的确立,是产生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格”,或者“格”不被承认和无法确立,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在不平等的奴隶制社会,法律不承认奴隶的“人格”,即认为在法律上他们不是人,奴隶主可以把他们当作牲口一样任意地驱使、买卖和杀死;甚至直到美国建国初期的法律还不承认黑人具有完全的人格,黑人只能算“半个人”。(注:1786年制定的美国宪法规定:众议员按人口比例产生,南方在计产生众议员人口数量时,一个非自由人等于五分之三个自由人。收税时也按此法计算。直到南北战争后,国会通过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才确立了黑人的公民权。参见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近距离看美国之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76、270页。)   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市民社会的壮大,人们开始了对教会的、政治的、家庭的、行会的以及身份集团的传统封建权威的批判和对个人的解放,要求确立完全、平等、独立而完整的个人人格。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提出“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革命性口号,掀起了启蒙运动。他们提出:人人都是天生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做人的资格,是违反人性的。 在他们的思想启蒙下,法国大革命摧毁了封建制度,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庄严宣告:“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personality”还延伸出广泛的含义,指“尊严”、“面子”,即“dignity”。(注:参见《汉英双解新华字典》,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54页。)从此,人格,即“人生而平等,每个人具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的概念更加重要和明晰了。   以“天赋人权”为口号的近代人权学说在人类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可以说,人权是人类近现代文明最核心的价值理念,人类的一切社会进步都与人权密切关联。那么,怎样理解“天赋人权”呢?人权学说也被称为“自然权利”学说。它来源于古代西方哲学和法学的一个基础性的概念——自然法。希腊的自然哲学家发现了转瞬即逝、变化不息的具体事物与不可改变的“自然”之间的二元对应。在这里,“自然”指的主要不是自然界,而是指整个宇宙的永恒秩序。自然的即天赋的。这种带有物理学意味的自然秩序观念运用于道德与政治领域,便是自然正义观。人类社会被看作自然秩序的一部分,由冥冥之中的自然法来主宰,因而人类的正义也存在二元对应。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里区分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或习惯正义)时说:“自然正义是指到处有相同的力量,其存在非由人类思考而来。法律正义原本是公平……它在个别案件里体现。”自然正义被看作体现自然秩序和宇宙大道的永恒正义,是自然法。自然法是宇宙的客观法则,也是理性法则。依照理性生活,必须遵循自然法。同时,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当然不可能不遵循它。自然法作为理性法则,也只有具备区分善恶的理性的人类才能认识和运用它。自然法是一个和人定法相对应的概念,它被看作来自自然并由自然(有时是上帝)来规定的标准或规则,优先于人定法或任何社会的约定标准,是一切正义的神圣来源和凭据。这些独立于实在法的权利被看作某种永恒秩序的安排的一部分,被看作来自人及人类社会本身所具有的不可改变的本性,并表现人的理性。(注:参见夏勇:《自然权利说又称“天赋权利说”或“天赋人权说”》,http:///polity/nationalism/59856.htm'>西域画家高克恭民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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