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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论(1)

2016-01-27 01:02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代表论(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在当代政治生活中,“代表”一词用得非常广泛,譬如说国旗代
在当代政治生活中,“代表”一词用得非常广泛,譬如说国旗代表国家,发言人代表政府,政党代表阶级,议员代表选民等。这些用法有很大的区别,但它们的确切含义和理论意义在日常生活乃至社会科学中不是很清晰。本文试图从政治学的角度对代表的含义、来源、方式、对象和功能等方面做一探讨。 关键词:代表,政治代表,代表制一、代表的含义在区别不同的代表含义之前,我们应该理解到它们都有共同的特性。只要一提到“代表”,我们就会知道它是表示两种事物之间的中介关系,人们可以通过一种事物(代表者)感觉到另一种事物(被代表者)的存在。(1)但除此之外,人们似乎不能从单纯的“代表”概念中得到更多的东西。在日常生活(包括政治生活与非政治生活)中,“代表”通常在以下两种意义上被使用着。(2)1、再现意义上的代表,一事物表现或体现另一事物的部分或全部特性;2、代行意义上的代表,一个(些)人按照另一个(些)人的利益或意见行事。“再现”意义上的代表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符号型代表,它是将某种事物用符号化的方式再现出来;一种是样本型代表,它是用总体中的一部分去再现总体的全貌。广义地说,一切符号都至少代表了某种事物,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指示物,譬如说,每一个字,每一个词都会代表点什么东西。狭义地说,一些事物被符号化了,即变成了代表另一种事物的符号,譬如说,雷锋代表了一种精神,就是将雷锋变成了一类人的符号,国家元首代表了国家,也就是将国家元首变成了代表国家的符号。样本型代表是统计学上的术语,是用来描述数量较大的事物全体的一种方式。譬如说,我们要了解全国十多亿人口的就业观念,不可能对每个进行采访,而是从中抽取一部分人做为样本来进行调查,然后用这个样本结果去推导总体结果。这种代表概念关心的是样本的构成是否与总体的构成一致或近似。这种代表通常导致误解,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代表者的功能、意图和行为,但我们常常误认为如此。譬如说,一个班的同学来自全国各个省份,具有很好的代表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同学会代表这些省份的观点和利益。同样,一个代表机构的代表来自各个省份、各个社群,也不必然意味着这些代表会替自己的省份或社群说话。因此,样本性代表应该就样本所具有的属性去理解,不能强加它所不具有的属性。“代行”意义上的代表也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利益型代表,指代表者根据被代表者的利益行事;一种是意见型代表,指代表者根据被代表者的意见行事。在利益型代表概念中,代表者的能动性较大,因为在怎么做才符合被代表者利益的问题上,代表者一般拥有独立的判断。这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益清晰可辨的情况,另一种是利益模糊难辨的情况。在前一种情况下,代表者和被代表者都非常清楚所代表的利益是什么,而且清楚代表者怎么做会有利于这种利益的实现,这样,代表者尽管可以做出独立的判断,但自由判断的空间就会很小,行动选择的范围的也很窄,自我约束的力量就相对较大。在后一种情况下,代表者和被代表者都不太清楚所代表的利益是什么,当然也就不清楚怎么做会有利于被代表者的利益,这样,代表者自由判断的空间就会很大,行动选择的范围就会很宽,自我约束的力量就相对较小。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后一种情况出现的概率较高,所以给那些借代表之名,行利己之实的政客们留下了相当大的余地。在意见型代表概念中,代表者的能动性较小,因为在怎么做才符合被代表者利益的问题上,代表者得根据被代表者的意见去做。然而,意见也有清晰和模糊的问题。如果被代表者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譬如说公司董事会,其意见通常是较清晰的,或者说较容易找到一种方法让他们的意见变得清晰起来。如果被代表者数量很大,要得到清晰的意见就很困难了。倘若被代表者的意见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代表者还是比较容易得到清晰的意见。但现实中的人们常常意见不一,众口难调,代表者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意见行事呢?这里面就有了一个意见综合的过程,如果这个过程是高度规则化的,代表者的能动性依然很小,如果规则化程度不高,代表者的能动性就会相应地高起来。规则化程度不高意见综合过程依赖代表者主动地去综合被代表者的意见,现实中,代表者的主动性常常是不可靠的,违背被代表者意见的是屡见不鲜的。这四种代表含义在政治生活中都是经常使用的。我们说“五星红旗代表中国”指的是符号型的代表;我们说“全国人大在构成上要代表各个民族、各个地区以及各个界别”指的是样本型的代表;我们说“执政党要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指的是利益型的代表;我们说“人大代表要表达选民的意见”指的是意见型的代表。就政治重要性来说,后两种代表无疑更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也是政治学中的代表概念所一般使用的含义。二、代表的来源就代行的意义上,代表在政治生活中反映的是治理者与被治者之间的关系。通常认为治理者是某种代表,而且自古以来的政治理论都要为这种代表的合法性提供说明,也就是说,治理者代表的理由是什么。从历史到现今,具体的理由五花八门,但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下降论与上升论。人类早期的代表理论是为了论证权威是从哪里来的,从而为人们服从权威提供正当性的理由,这种理由可以分为下降论和上升论。下降论认为世间的权威来自于天或神,代表天或神来人间治理众生。中国几千年的政治传统就是秉承这一理论的。喜欢看历史剧的中国人都很熟悉皇帝诏书中的“奉天承运,皇帝制曰”。西方中世纪更是将这种理论精致化。公元五世纪的圣·奥古斯丁说:“上帝借国王之手将法律分派给人类。”(3)八个世纪以后,圣·托马斯·阿奎那表达了同样的思想,他说:“权力自天而降”。根据他的思想,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精神事务代表,而世俗的统治者要受到源自神圣的自然法的约束。上升论也有很久的起源,欧陆的日耳曼部落就有一种观念,认为政治权威源自人民,并由人民授予领袖和君主。这些统治者的任务与其说是制定法律,不如说是解释和实施社会的习惯法。在古代盎格鲁·萨克逊人的政治生活中,国王的作用也是“领导国家,体怀部落民意,构建人民心目中具有宗教意义甚至神秘意义的生活符号。”(4)中世纪,由于基督教会在欧洲的统治地位,下降论成为正统理论,上升论成为末流,但后者并未消失。一位叫克里斯托弗·希尔的学者认为,盎格鲁·萨克逊人自1066年以来一直就有权力源自人民的观念,它是由诺曼人的征服所唤醒的。“1066年前这个国家的盎格鲁·萨克逊居民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生活着,通过代表机构自治着。诺曼人的征服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并建立了外来国王和地主的暴政。”(5) 尽管历史事实离这种说法有一定的距离,但权力来自本土居民的模糊意识在盎格鲁·萨克逊人中是沿续已久的。上升论渐成主流与议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早期的议会活动源于国王的财政和行政需要,而非源自意在扩大公民政治影响力的运动。议会活动发展的第一阶段应该在十三和十四世纪,当时欧洲几个主要国家的国王都曾召集重要阶级或社区的精英开会,试图让他们对自己提出的重要举措,尤其是财政举措,表示同意。最早的议会可能发生在1188年西班牙的里昂王国,当时的国王决定在“有关和平与战争的所有情况下听从他的主教、贵族和贤士的忠告。”(6) 随后的重要事件当然是1215年大宪章的产生,它被认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英国国王在贵族的压力下保证以后不能在没有议会的同意下征税,从而开启了国王向某种代表机构让渡权力的先河。法国的戏剧性事件发生在1302年,当时法国正与英国开战,国王与教皇发生冲突,菲利蒲国王便召集男爵、神职人员和城市代表开会,这次会议仅仅拥有象征性的权力,只是声称主权者的决定是不可反对和修正的。直到1355-1357年后,法国的这类集会才具有了议会的性质。英国的早期议会较具有连续性和典型性,到十四世纪,它变得更为成熟,表现出了以下一些特征:(1)下院议员能够为选民说话,站在选民的立场上投票;(2)下院议员能够将民怨表达出来,让国王和大臣听到,起到了民情上达的作用;(3)议会可以与国王谈判,当然这种谈判更多地是一种形式上的,也就在在同意国王的要求前可以犹豫一下;(4)议会发挥了一种支持性的功能,它通过反映民怨、听取民意、讨论政策等为政治权威赢得了民间的支持。尽管如此,早期议会的发展并没有让上升论取代下降论,因为君权神授仍然占主导地位,不过它还是容纳了上升论的部分思想,为“代表天”到“代表人”的转变打下了基础。到了十七、十八世纪,自然法与契约论思想的发展送走了下降论,确立了上升论的稳固地位。“治理者的权威应该来自人民”已经成为不太有争议的命题,但如何来自人民则还是有争议的,争议的主题是由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确定的。霍布斯认为处于战争式的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出于安全的需要,通过契约将自己的权利交给一个强大的利维坦(政府),从此,利维坦就成为人民的代表,人民就有了绝对服从这个代表的义务,除非人民的安全受到了利维坦的直接威胁。这就象生了病的丈夫将其财产交给妻子全权处置而自己只能完全服从一样。这样的代表理论假定人民是生了病的,不能自理、不能自治的。一旦人民按照社会契约给某人以权威,他便成为不受限制的代表了,他的所做所为都具有权威性且对被代表者产生拘束力。(7) 按照这种理论,每一个有效的政府都具有代表性。任何一个政府都可以自称为人民代表,而且通过一个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契约而一劳永逸地代表下去。这种代表产生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权威化的过程,只要一个人获得了相对于另一个人的权威,那么前者就有资格代表者。譬如说,作为一家之长的父亲可以代表全家,董事长可以代表企业,市长(不管是否选举产生)可以代表这个市。洛克通常被当作代表制政府的早期拥护者之一,不过,他在这方面的论述不是很清楚。洛克代表理论的两大支柱是“委托”与“同意”。委托论认为人们先通过契约建立一个社会并同意多数决定原则,再由多数决定建立一个政府。这个政府必须承担委托责任,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它背叛了这一点,公民就有权更换它。同意论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被治者同意的基础上。这个观点比较模糊,他一会儿说同意必须是每个公民的自愿同意,这意味着如果相当数量的公民认为政府背叛了委托,那么政府就丧失了合法性;他一会儿又说同意包括默认,只要人们仍然留在这个国家而且不反抗,就相当于同意了政府的合法性。这两种同意论都缺乏操作性,倒是他关于“征税合法性”的表述更有意义。他宣称,除非得到多数潜在纳税人的自愿同意——自己表达或通过其代表表达,否则任何征税都不是合法的。他的这一观点后来被美国人诠释为“无代表不纳税”,从而成为代表制政府的一个理论基础。卢梭进一步关心政府决定的代表性问题。他认为政府的每个决定都应该反映人民的公意,而公意只有在公民的自由和正常的讨论中才比较容易地达到。所以,最好的政治是小国政治,小到公民们能够经常集会,一起讨论问题。卢梭对通过代表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持怀疑态度,因为代表不能准确表达别人的意志。他说“···,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是什么中间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8) 因此,“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第132页)实际上,卢梭这里所反对的是一种能做出独立决断的代表,一种凌驾于被代表者之上的代表,而主张一种仆人式的代表,这种代表全然听命于人民的意见,不折不扣地替人民办事。因此,如果从广义上理解代表概念,那么卢梭并不是反对代表制,而是反对霍布斯式乃至洛克式的代表制。三、代表的方式前面三位思想家都以类似的方式切入到“人民的代表如何代表人民”的问题,也就是代表方式。在这个问题上,又出现了使节论和独立论的争议,前者认为代表应该受选民意见的约束,在立法事务上不能违背大多数选民的意见去投票,后者认为代表应该考虑选民的长远或根本利益,不能为选民的短视所左右,而应该凭自己的良知独立做出判断。在议会主权确立之前,使节论占据主导地位,因为政治权力中心在国王那里,议员们尤其是来自地方的议员们的主要任务是要反映民情民怨,代表人民向国王及大臣表达诉求。因而其身份就相当于地方人民派出的使节。这在十七世纪以前的欧洲是个比较一致的观念。但十七世纪英国发生议会革命后,这种观念受到了强大的挑战。冲突主要发生在辉格党与托利党身上。辉格党成员来自传统的精英阶层,他们认为,当国会不再仅仅是对国王的制衡而成为国家政治权力中心的时候,它就不应该只是选民的代理人,而应该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议员可以去做他认为最符合国家利益的事情,不需要听从选民的意见。托利党的态度截然相反,他们仍坚持认为议员的职能就是表达地方利益,为特殊的冤情寻求补偿,而国王及其大臣有责任解释国家利益。辉格党的意见渐渐成了主流。1774年,爱德蒙·伯克当选为议员后对选民发表了著名的演讲。他说“国会不是代表敌对利益的大使的国会,在这里,一种利益的代理人或支持者反对另一种利益的代理人或支持者;国会是一个国家的审议机构,只有一种利益,一种整体利益,在这里,不是地方目的,不是地方偏见在引导,而是来源于总体的一般逻辑的公益在引导。”虽然议员应该同他的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将选民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但他没有偏见的观点,他成熟的判断,他开明的良知等不应该牺牲你们····你们的议员所亏欠你们的,不仅仅是他的努力,而且有他的判断;如果他为了顺从你的观点而牺牲他的判断,他就是在背叛你,而不是在为你服务。”(9) 这是典型的独立代表论,它适应了英国议会权力上升的需要,能够让它成为强有力的国家决策机构。这些议员由选民选出之后,可以不听选民的意见而自由地做决策,那么选举的意义就有点类似于霍布斯所说的权威化过程,而这种代表观正是卢梭所坚决反对的。根据独立代表论,议员们不听选民意见的理由是为了国家利益。但是他们能够时时看得清楚国家利益是什么吗?即使看得清楚,谁能保证他们不会借国家利益之名行一己之私呢?独立代表论与利益型代表观是相一致的,因而他们的问题也是类似的。关键的问题是被代表者如何有效地控制代表者。如果认为被代表者的控制是不必要的,那么代表者如何得到其他方面的有效控制?由于独立代表论这种显而易见的缺点,使节代表论就在代表制实践中有了持续的存在空间。它不仅得到托利党人的拥护,而且在美国的政治实践中赢得了广泛的认同。美国独立之后,那些联邦之父们并没有接受辉格党的观点,而是希望立法机构的成员成为其选民的使节(delelgate),并且希望通过经常性的选举来防止议员获得太多的独立性。汉密尔顿和麦迪逊说,议员应该“直接依赖人民,对人民有亲密的同情。经常的选举,无疑是有效地获得这种依赖和同情的唯一方针。”(10)《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还认为促进派别利益是议员的一种职能,大量的派别利益被代表是好政府的一个特征。为什么美国的联邦党人没有采取英国辉格党的人观点呢?这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相对于英国来说,美国比较彻底地确立了人民主权观念,认为政府应该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是因为美国除了国会由选举产生之外,还有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行政首脑,他/她可以负责解释国家利益,可以超脱地方上的压力,这样国会就有较充分的理由来反映地方利益和选民意见。如果说美国总统和美国国会议员都是人民的代表,那么,总统是独立型的代表,而国会议员则是使节型的代表。独立型代表通过法国大革命获得了法国式版本,为此做出贡献的主要是西哀士。他是法国大革命自始至终都能发挥影响力的政治思想家。在他的努力下,三级会议被合并成国民大会。1789年7月,他促使国民大会宣布代表不受其选民意见的约束,这个声明在几个星期后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得以重复。1791年的宪法更明确地指出,主权存在于国家,国民大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局部中选出的代表不再是一个特殊的局部的代表,而是整个国家的代表,他们不应当接受任何命令。这个表述与爱德蒙·伯克的演讲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后者更体现了一种集体主义精神。后来的罗伯斯庇尔试图推行一种更激进的代表观,受他的影响,法国1793年宪法宣称“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它的工具和财产;公共职员是它的仆人”。(11) 不过,这种激进代表观并没有在法国获得长久的影响。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国会代表不能被命令或建议,这条规定相继被欧洲大多数国家采用,它们包括:1831年的比利时,1848年的意大利,1850年的普鲁士,1866年的瑞典,1867年的奥地利,1871年的德国,1874年的瑞士,1887年的荷兰,1915年的丹麦等。这就是说,主要欧洲国家在法律上接受了独立式代表,而少有西方国家象美国那样接受使节式代表。四、代表的对象前面将代行意义上的代表分为利益型代表和意见型代表,这实际上就说明了利益和意见是所要代表的对象。在利益型代表上,存在着个人利益、阶级利益和群体利益的论争。在意见型代表上,则存在个人意见、公共意见与党派意见的差别。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中国的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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