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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内民主的程序(2)

2016-03-09 01:09
导读:(一)党内权力的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处理党内大事的主要场所,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管理是通过党员代表大会实现的。但往往实际的做法是,党代

  (一)党内权力的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处理党内大事的主要场所,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管理是通过党员代表大会实现的。但往往实际的做法是,党代会代表是由上级提名的,党内各级领导的产生,更多是按上级拟定好的人选进行全额投票的,这就从操作程序上形成党代表和党的领导是由上级决定的事实。权力产生于上级,下级当然要对上级负责,党员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作用就会被轻视,党的各级组织就只能将注意力集中于上级,不会或很少倾听广大党员的呼声,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因此,必须建立和制定自下而上的党员代表提名制度,明确规定,党代会代表不应由各级领导机关提名,而应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自下而上的民主提名,未获得足够党员提名的,不能作为党代表候选人。
  在代表产生过程中,要制定代表产生的竞选程序,党代表的产生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在党内逐步形成竞选机制。每一个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都应平等地具有竞选党代表的权力,每一个候选人都应有义务向选举人介绍自己的观点、主张。在竞选中,要逐步扩大党内民主选举的差额范围,由目前一定级别以下的20%的差额选举,逐步过渡到完全的差额选举。中央委员的选举也要在一定的省、区由等额选举过渡到差额选举,其提名权和选举权应由自下而上的程序中产生。从基层党员提名开始,层层进行候选人自由竞选,最终以省、区、直辖市党员代表中得票最多者为中央委员。
  (二)党内权力的赋予。广大党员赋予党代会为各级党的权力机关,但党代会在代表广大党员行使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力时,由于全国和地方党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而在有限的开会期间,代表们又忙于讨论、发言、投票,会议结束后,代表又都返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于是在大会闭幕的5年期间,本应由党的代表大会决策的党内重要事务,却由党委常委会代为行使,而在党委常委中,往往又是几个书记、特别是第一书记说了算,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民主原则,由于缺少权力执行程序上的保障,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党代会权力的流失与改向:党章赋予党代会多数人决定党内事务的权力,变成了事实上由少数人决定党内重大事务的做法,形成了权力不断向上集中、向下辐射的金字结构,久而久之就改变了党内授权关系。针对这种现象,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曾提出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问题。小平同志关于常任制的设想,是基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改变党代会权力虚置而提出来的。如果不是因其它种种原因未能实行的话,那么今天在党内民主权利的运行过程中,就增添了一道防范权力高度集中的民主程序,进一步说,倘若这一程序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即使党章对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力未作规定,但由于有了常任制,在实际执行中,它仍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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