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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职代会 民主自治 民主管理 法制化建设
[论文摘要]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自治建设存在若干问题,职代会性质和目标定位不清晰,职权界定宽泛不一,职代会自身日常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不足,职工代表的构成、权利以及素质等亟待加强。为此,深化对职代会制度民主自治建设的战略认识;积极寻求理论创新,为职大会民主自治建设奠定新的理论基础;加强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健全职代会日常民主管理制度。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制度。这表明,我国实践多年的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建设被提升到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制度高度,从而纳入到中国政治制度体系之中。其中,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企事业单位中保证职工对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1]从十七大发展我国政治民主的要求来看,我国的基层民主建设将会得到进一步促进和发展。本文结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的实践,重点分析当前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自治建设提供启迪。
一、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自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在企事业单位中逐步恢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总体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至2007年底,我国工会基层组织数达到150.8万个,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到19329.0万人。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从1998年推行厂务公开时的27万家,发展到2007年的108.6万家。其中,公有制企业有14.8万家,非公有制企业有70.9万家。[2]我国职工代表大会的群众基础广泛,代表中不仅有工人,而且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社会基层的先进分子,代表全体职工实行民主管理。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但是,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在取得进步发展的同时,随着我国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非公有制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职工居民生活方式、就业形式、价值观等发生多元化变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建设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职代会的性质和目标定位不清晰
目前颁布的与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下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职代会的性质的表述和定位过于宽泛,目标定位不清晰,这导致了人们对职代会在企事业单位权力机构中的地位的认识发生分歧,直接影响了职代会民主作用的发挥。
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指出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这种规定指出职代会是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是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一种“权力机构”,有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这实质上表明职代会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目标是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干部。但是,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此略有修改,指出“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3]1152这种修改不仅使得职代会的性质和目标的表述过于笼统,削弱了职代会的决策、管理等实质性权力,而且没有明确职代会的目标到底是什么,这种“民主管理”其目的是为了制衡管理方权力,使其更具有问责性还是维护职工合法权利和福利?随后,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4月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修正)、1993年12月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004年8月、2005年10月先后修正)、1994年7月八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均以法律形式对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均没有明确界定这种“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在企事业中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机构?其主要目标是什么?它与决策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等到底属于何种关系?彼此间的职权和责任有何区别和联系?目前相关法律在此方面均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造成职代会在实践中似乎啥都管、但又管不了的尴尬地位。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界定宽泛不一
我国的职代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当家作理念的产物,因此,职代会制度最初建立于公有制企业,其职权较为广泛。1981年的《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曾规定职代会有讨论、审议、决定、通过重大方案,选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等权利,并就重大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但1986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对此有所修改,规定职代会享有企业重大决策方案听取审议权、相关职工工资福利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企业领导权等,其中变化较大的是由作出“决议”改为“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使职代会在文件上的决策者地位改变成执行决策的实施者;由“选举厂长”改为“可以推荐和选举厂长”。[4]这些规定和修改不仅没有厘清职代会与企事业其他机构的职责,反而进一步削弱了职代会的权力和权利。其他与职代会职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职代会的职权作具体的规定。2007年7月,国资委党委、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概括出职代会的职权主要有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民主选举权以及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并对每一方面的职权初步作了具体的解释。但这主要针对的是中央企业,而且该“意见”也指出由于中央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构建差异较大,职代会的职权内容可以有所不同。至于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不同所有制企业,情况更为复杂,职代会的职权很多只流于原则和形式。
此外,相关法规条例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职代会的职权范围的规定不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般享有以上规定的五个方面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却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是集体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除享有以上权利之外,还享有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的权利。而同为集体经济的乡镇集体企业职代会职权又少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代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虽规定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但规定职代会对企业经理管理中的问题仅有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权利。[5]至于非公有制企业里的职代会民主建设更为艰难:首先,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设立就遭遇到法律的空白,因而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均抵制职代会的设立;其次,目前已设立职代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其职权多数仅限于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协商权和监督权,总体职权内容不仅大大少于公有制企业里的职代会,而且在实践中的落实也遭遇折扣。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职工代表大会自身日常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