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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完善(3)

2016-04-14 01:06
导读:选举方式的选择是关系到能否防止优秀人才落选的重大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所应采取的形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中

  选举方式的选择是关系到能否防止优秀人才落选的重大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所应采取的形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施该法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选举形式的规定 ,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方式是在提名时预先设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数,然后在各自的范围内按差额选举原则分别投票选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第二种方式是在进行候选人的提名、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和投票选举时,不按照职务分别确定职数,分别进行选举,而是把整个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整体,先按照差额选举原则选出村民委员会,再在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主任、副主任,其余为委员。具体做法是:在正式投票选举之前。弄清正式候选人有无放弃被选举权或放弃其中某一职务的被选举权的情形,然后在尊重候选人意愿的前提下。同时进行主任、副主任的选举 ,分别以各 自领域 内得票最多者当选。 
  第一种方式虽然体现了差额、直接选举的原则,但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首先。容易发生主任正式候迭人落选后不能作为副主任候选人参加选举、副主任正式候选人落选后不能作 为委员候选人参加竞选 的情况 ,这势必造成优秀人才落选的问题。针对这一 问题,虽然采取三次投票的办法可以解决即先进行村主任候选人的提名、预选及正式选举工作.再依次进行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提名、预选及正式选举工作。但这种办法花费时间太长,耗费的人力财力太大,不切合农村实际。
  其次,还会发生主任正式候选人确定以后。有一位主任正式 候选人提出不愿做主任候选人,愿做 副主任候选人或者副主任候选人提出不愿做副主任候选人而愿做委员候选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接受请求人的请求。显然有悖于权利可以放弃的原则,同时也不符合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如接受其请求,叉不符合副主任候选人、委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选举产生的要求,且不符合主任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差额选举的原则。其三,在候选人同时被提名 为两个职务候选人的情况下,在预选计票时将高层职务得票数同时计入低层职务得票数,这应该是防止优秀人才落选的较好的措施。但是.高层职务和低层职务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职务。选举人在投票选举时,必然有一个根据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选择的过程,如果将高层职务得票数同时计入低层职务得票数,这难免与部分选民的意志相悖。相比之下,第二种方式更为可取。这种投票选举方式既可以克服第一种方式存在的不足,也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差额、直接、无记名投票原则。

  四 罢免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是指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届满之前,选民用以撤免其职务的行为。它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及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选民享有罢免权的理论基础在于:其一。从原则上讲,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受选民委托行使职权,如果其失去了民意基础,得不到选民的继续信任 .选民理应行使罢免权,将其撤换为可信任之人;其二,就实际的利益而言,如果选民享有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权。就会形成对其滥用权力的有效牵制,使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动与意志不敢公然蔑视民意,其舞弊营私以及贪污专断的行为.也可减少。 
  由于罢免能产生重大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罢免必须遵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选民意愿的实现、避免罢免的随意性 
  1.关于罢免的条件。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过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并提出罢免理由。才能启动罢免程序。有下列行为的,村民可以提出罢免要求:(1)违反党 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2)以权谋私、办事不公 ,在村民中造成较坏影响的;(3)玩忽职守,给村民生产或村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5)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
  2.关于罢免的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罢免案。享有提案权的主体只能是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罢免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同时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签名。(2被提出罢免的人进行申辩。村民委员会接到罢免要求后。应将罢免理 由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但不得告知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名单。被提出罢免要求的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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