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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立法与行政关系推进人大制度创新(2)

2016-04-19 01:02
导读:小组委员会100多个。我国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必须成立与政府相对口的专门机构,这也是现代社会分工专业化越来越强的客观需要。只有设立
小组委员会100多个。我国人大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就必须成立与政府相对口的专门机构,这也是现代社会分工专业化越来越强的客观需要。只有设立相应的人大专门机构才能够集中精力了解、研究和跟踪“一府两院”的工作,从而达到对“一府两院”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的目的。

  4.配备人大代表工作助手。人大代表实行专职化后,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就必须相应地为每个人大代表配备一定数量的助手和工作人员。国外议会议员都配备相应的工作助手,其工作责任心之强、工作效率之高是相当出色的。现行的人大结构下,代表人数太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机构,应该是实质性的工作机关,不是“象征”性的虚设机关,它所做出的决策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如果说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不现实的话,那么,推行人大常委专职化的条件应当基本具备。人大常委会委员人数与同级人大代表相比只是其十几分之一。根据人大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人大常委组成人员一般需要35~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市不超过45人。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有11~23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区、市)不超过29人。而自第六届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总数都是155名。因此,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来讲都是能够满足的。推行人大常委专职化,有利于委员密切联系群众,汇集民意,集中精力参政、议政,更好地发挥其立法、决定、任免和监督职能。七届人大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比例有所提高。有的已经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半左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程度,六届达63%,七届达72.8%,八届占61.14%。但是,现在专职化的标准还有模糊的地方,还有不少委员担任着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职务,难以把其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到常委会的工作上;有的甚至完全挂名,不干常委的工作。为此建议:一是在推荐常委会人选时,要推荐那些有足够的时间、精力用于人大工作的人员,通过差额竞选,不要仅仅把人大常委作为一种政治待遇来安排。目前对于少数必须兼任某种社会职务的,也要规定其在人大工作的职责和时间。二是通过立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标准及其时间表,以尽快提高专职委员的比例。三是为实现常委会人员的专职化创造条件,包括必要的工作经费与生活津贴等。另外,有必要增加常委职数,优化常委会人员结构,包括年龄和职业结构等,并改变安排二线干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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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
  1抉定权的行使。决定权是体现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特征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或地方重大事情需要作出规定的应由全国人大行使决定权。在实践中,人大也多多少少在行使着这一职权。但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全国人大的决定权与执政党的决策权怎样协调一致。传统的做法是,执政党包揽国家事务,直接对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发号施令,执政党的决策权在许多方面取代了人大的决定权。执政党实行的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的领导体制和原则,这就使政府成为党委的执行机关而不是人大的执行机关,这显然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不是不要执政党的决策权,而是要实行执政党领导方式的转变,即由过去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转变为“党委决策,经过人大决定,再由政府执行”,这就由过去的两个环节变成三个环节,这决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法治的重要特征;这也不是削弱了党的领导,而是在完善中进一步坚持了党的领导。
  2.财政权的行使。财政权是指人大享有对国家的财政决定权和对政府的财政监督权。财政权是议会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职权,早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议会就是为了限制国王征税而逐渐发展壮大起来的,当时流行的一句非常有名的口号是“不经议会批准,国王无权征税”。这既是对国王滥用权力的约束,更是对人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对照我国的情况,人大对财政权行使是严重缺失的: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人大对财政权的行使仅仅体现在一年一度对国家财政预算决算的审议上,而这种审议又大多是滞后的和形式上的,缺乏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国家税收的征管必须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人民群众征税。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各级各部门不仅擅自制定每年税收增长目标以示政绩,而且纷纷出台各种收费项目中饱私囊。因此,要强化人大常委会职能,根据需要增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如类似国外议会中的拨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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