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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情况是竞选型选举模式。每一个有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提初步候选人,然后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进行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第二种情况是党政协调型选举模式。指党政二合一型,村支书时担任村主任,“一班人马,两块牌子”。第三种情况是垄断型选举模式,一般来说其自治权力掌握在家族、宗族、教派手里。家族宗族是以姓氏为标志的,宗教则在举行宗教活动时可以看出来。第四种情况是均势型选举模式。当一个村有几个宗族时为维护各家族政治、经济上的利益,“村官”不集中在同一姓氏,而是轮流执政。第五种情况是乡村复合型选举模式。在有些情况下,乡镇和村干部之间有某种内在的利益联系,村干部听命于乡镇政府,乡镇领导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村干部的以权谋私行为等。表现在村委会选举中,乡镇政府领导认为需要通过选举换掉某村干部,他们就会组织一次认真的选举,如果他们担心某个干部被选下去,就会在选举中作一些操纵。第六种情况是黑金政治型选举模式。乡村地痞、“恶势力”、“地头蛇利用其势力贿选、拉选票,操纵选举。形成以上模式,主要是以下几种因素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影响。
1.乡村家族、宗族势力对村民自治影响。存在着大家族、大宗族的农村中,农民选择 自己的自治组织领导时,会j}常自然地受到宗族 、家族组织的制约 ,大家族、大宗族在选举中占据着所有席位或绝大多数席位。这实际上是一种垄断型选举。其结果是,该地区的政治稳定,但经济收入集中于家族核心人物手中。由于宗族观念根深蒂固,宗族核心人物对村内经济垄断,村民在这样的组织下也各有其位置,这种模式有利于农村基层的政治稳定,但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在有多个家族、宗族的农村地区,选举情况就要复杂一些。在村委会成员的组成上,要考虑到均衡,即各家族、宗族都能占村委会一定席位。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2.乡村恶势力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一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痞、地头蛇、土皇帝势力,利用他们的各种关系、各种手段达到当选目的。他们在 “民主提名,推荐候选人”时,给提名人打 “招呼”,在“正式选举”环节上,通过暴力、金钱对村民进行控制,这一类势力掌握大量基层公共资源后,主要危害在于掠夺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破坏国家政权的统治基础。二是乡镇干部与村干部互相勾结形成势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但是对没有自治基础的中国农村,人们对村民自治的理解各不相同,不论是 乡镇干部、村干部均难以一下子适应这变化。于 是,在一些地方,乡镇干部与村干部形成关系网、隐性益集团,村干部就像乡镇干部的附庸。在人事上,乡镇干部保证所任用的村干部在村庄有效使用权力,例如每完成乡镇下达的工程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等;在许多具体工作中,乡镇直接指挥取代村民自治,在村委会选举中,乡政府背后会做一些操纵,使 “他们的人”选上;有的乡镇领导人还在一定程度上放纵村干部以权谋私、贪污挪用公款行为,事发后会包庇他们。这些地方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只是走走形式,选出来的村民委员会也只是乡镇政府的 “下属机构”,失去了自治组织的含义。
3.竞选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第一种竞选是“海选型”。这种由村民直接行使候选人提名权,以及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的做法深受村民拥戴。参加竞选的村民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年龄在 3o--45岁之间,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当过兵或家产富裕,大都在外打过工或者担任过村组干部,对村组事务熟悉,热心于公益事业,在村民中有一定威望。在村民自治组织构成不变、职能不变的情况下,在农民朴素的“唯才是举”的观念下,通过竞选出来的农村干部素质有明显提高。他们有头脑、懂经营,对村民负责,在村民的委托与自己的责任心驱使下,必然会带动农村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
还有的地方实行“村支书一村主任”一肩挑的模式,这种权力结构在全国农村占大多数。这种权力结构模式避免了农村“两委”的权力冲突,增强了村级组织的协调能力,提高了村级组织的整体效能,但从长远看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完善。
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竞争型选举将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积极作用。在传统型选举中,农村基层社会生活也有稳定感,但都是以牺牲社会竞争为代价,人们竞争创造的天性被压抑,使这样的稳定格外脆弱,经不起外界因素的冲击。垄断型模式还处于以传统意识为主流的意识形态中。实行垄断型选举的农村地区,一般情况下其经济发展也不是很开放。选民的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程度也比较低,竞争能扩大选民的政治参与,实现选民的政治要求,从而达到政治稳定的目的。从各种形态的选举情况来看,我国村民自治中竞争型选举模式是值得提倡的,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