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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代表”与制度创新(3)

2016-06-29 01:02
导读:5 推进法治理念的创新和制度安排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制度创新最终必然要反映在法治理念的创新和制度安排上。首先,法治理念要从过于强调“

5 推进法治理念的创新和制度安排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制度创新最终必然要反映在法治理念的创新和制度安排上。首先,法治理念要从过于强调“管制”向维护市场主体平等权利方面转变,把维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通过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平等关系,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这种市场主体权利的保护首先应该是对其财产权的平等、有效的保护,这是维系市场公平交易和信用的基础。20多年改革的重要启示在于,市场主体产权的不平等是产生权力与市场交换行为的根源,而由此导致的不平等竞争也对社会生产力发展构成了制约。其次,法律应鼓励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变“允许”性的规定为“禁止”性规定。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固有观念相联系,我国在法治理念上基本是以“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行为作为保护的准则,凡是没有被“规定或允许”的行为都有被“事后”宣判为非法的可能与危险。显然,这种法治理念必然会制约市场主体的创新行为。而所谓“禁止”性理念强调的是:法律只规定什么是禁止做的,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都是可以做的。这是一种鼓励创新的法治理念,也是促进生产力发展和保持社会经济活力的重要方面。总之,在市场经济体制创新中,法治建设不仅要约束经济主体行为,更要通过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创造平等竞争、鼓励创新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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