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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基层民主自治,构筑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平

2016-07-25 01:05
导读:政治论文毕业论文,推进基层民主自治,构筑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平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是实现民主化与法治化,建立宪政民主政体,促进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是实现民主化与法治化,建立宪政民主政体,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解决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治乱循环。在这项超大型的社会系统工程中,实现基层民主自治无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础性环节。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体系,“(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90年代普遍实行地改市、市管县以后,在省与县之间实际上增加了一个层级——地级市。但是,仍可把我国的地方政权视为三层结构:上层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中层是地级市(地、州、盟)与县、自治县、县级市、旗等;基层是乡镇及城市街道。而乡镇以下的村庄和城镇的居民区通称为社区。本报告中的基层概念就是指县级以下的政权组织和社区。我国的近13亿人口分布在5万多个乡镇和城市街道,居住在100多万个城乡社区之中。因此,如能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在基层普遍实行民主自治,那就将为整个国家的民主化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政治基础,而且也是对全人类的重大贡献。 一、我国近代以来基层政权的沿革 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是由上下两个不同的部分组成的,上层是中央政府,即我们通常所谓的“皇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自上而下的官制系统;下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乡坤或地方名流掌握,即所谓的“绅权”。[1]这种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两种情况的结合:文化、意识形态的统一与管辖区域实际治理权的“分离”。在基层社会,地方权威控制着地方区域的内部事务,他们并不经由官方授权,也不具有官方身份,而且很少与中央权威发生关系,这在事实上限制了中央权威进入基层治理。表面上,中央下达政令,有一个自上而下的正规渠道贯彻着国家的整体秩序,但在实际运作中,经过各级组织和人员的中介变通处理,帝国秩序并不能真正触及地方管辖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默认并谨慎对待管制领域的边界,除非在基层无法处理的事务上才上达官方。地方权威的“自主”管辖权没有受到严重挑战,它们各成一体。虽然正式官制制度并没有承认这种分治局面,但是,分治现象却是普遍的事实。 上述“皇权”与“绅权”分治的情况到了近代逐渐发生变化,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加之商业化、城市化、科举制度改革和战乱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农业和农村的衰落。于是大批乡村士绅纷纷送子弟进城,随后自己也进城居住和投资工商业。同时不断出现的战乱迫使国家增加农业税收,并因此引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基层组织及其资源供给的重视,使得基层治理逐渐被纳入政府的考虑范围。国家开始尝试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和委任,变地方权威为国家在基层的政权分支,使地方权威成为服务于国家目标——征税、征兵、进赋——的组织机构。本世纪上半叶的各种基层政制改革,均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展开的。如在县以下建立“乡官制”,“以本地士绅,襄办本地之事”。“乡官”的治事范围虽在地方,而任务则与“国官”(国家的正式官员)相当。 邑中有大政疑狱,则聚而讼之,兴养之教,兴利除弊,有益国济民生之事,则分而任之(《戊戌变法》)。[2] 民国以后,中央政府相继颁布了《县组织法》和《新县制》,宣布实行地方自治。规定建立统一的政府治理体系,由县政府集中编制;县乡镇既是法人团体又是自治团体;地方政权与其所辖区域内民众的关系与国家对国民的关系相同。新县制给予县较大建制,而给予乡镇很小编制,并将后者列入县财政预算,取消了它的财政独立地位,其收入须经县政府核准。由此,国家基层政权机构和自治机构合为一体,国家事和自治纠缠不清,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也混在一起。民国31年,政府将省级财政纳入中央总预算,县乡定为地方自治财政。乡村治理的基础框架才得以奠定。[3] 本世纪中叶,随着国家新政权的建立,新一轮的基层政权重建计划又开始进行。在土地改革之后,乡村中经历了互助组和合作社(又分为初级社和高级社)阶段,紧接着就进行了全国规模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958年,新式的基层政权——人民公社的中心地位得以确立。中共中央郑州会议作出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 公社在现阶段是基层政权组织......公社是将来共产主义社会结构的基层单位。[4] 人民公社对农民进行以基层政权为主导的重新组织,将几乎所有的生产、经营、居住及迁徒活动都掌握在基层手中,主要的农业资源及其分配均由基层政权支配。公社是一个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为一体的组织体系。公社对基层乡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为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这套组织体系的突出特征是领导权力的高度集中统一。农村公共资源的支配权集中于自上而下、具有高度组织化程度与纪律性的基层党组织,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当然党组织并不是亲自处理一切事务,与它并存的政府组织、军事组织(武装部)和群众组织实际上是它的决议的执行机构。通过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形成了农村公共资源由下向上集中统一的政治系统,执政者的领导权一直延伸到了农村的最基层。同时,公社在经济上是完全计划化的。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业经营模式是公社、大队领导下的生产队经营。政府把最难计划的农业经济纳入了计划之中,并用限制农民自由的方式执行计划。这种状况是与当时国家实行的计划经济相配合的。实行人民公社制度期间,政治运动接连不断,历经“反右倾”运动、“社教”运动、“四清”运动,直至10年“文革”浩劫。在“文革”期间,公社管理委员会一度被公社革命委员会代替,造成长期社会动乱。公社制度一直沿续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一段时期,历时20余年。[5]人民公社制度带有浓厚的空想社会主义色彩,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非常严重的弊端,造成了一系列恶果。它窒息了农村经济活力,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使农民生活普遍处于穷困状态;它限制了农村社会正常的分化和流动,造成农村阶层变迁的停滞,导致了农村社会结构的封闭;它阻碍了农村政治的发展,使农民丧失了自身应有的权利与自由,造成社会停滞不前。 70年代末开始的农村改革宣告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为基层政权的制度创新开辟了道路。这一切都是从一个“包”字开始的。早在50年代和60年代,包产到户就先后在我国农村兴起过三次,但是却三起三落,都被扣上种种罪名压了下去。1978年一些地区又开始搞包产到户,人们的认识仍存在重大分歧。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肯定了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83年底,全国有94.5%的农户实行了包产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的实施动摇了人民公社制度的基础,使人民公社名存实亡,逐步走向解体。1982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八二宪法)正式确定设立乡政府,把原来由人民公社行使的政府职能转移给乡政府,人民公社变成单纯的经济组织。在政社分开的同时,在基本上相当于原生产大队的范围内设村,成立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村里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事宜。在原来的生产队这一级,则成立村民小组,协助村委会工作。[6] 村民自治与家庭承包、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的三个伟大创造。1980年2月广西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村诞生了中国第一个村委会,这个村委会完全是由该村农民自发选举产生出来的。当时,实行联产承包后分了土地,原来的大队、生产队这两级农村管理组织瘫痪了,村庄里出现了管理真空,公共事务无人管,务实的农民出于自我管理的需要,仿照城市的居民委员会选出了自己的村民委员会。此后不久,全国不少地方的乡村都自发地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对农民的这一创造及时地给予肯定,两年后,在他的主持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第一次载入了宪法。20年来,村民委员会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过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村委会的建立阶段。时间为1980年初至1985年。一些地方先后自发地建立了村民自治组织。在八二宪法颁布后,各地按照宪法要求,进行了建立村委会的试点。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建立村委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到1985年2月,建立村委会的工作在全国基本完成,全国共建立村委会948628个。 第二阶段是制定法律并初步实施法律阶段。时间是在1985年至1990年。在村委会普遍建立以后,各地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村委会组织的地方性法规。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村委会组织法》,并决定于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1989年底,全国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始普遍依法选举村委会干部;福建、浙江、甘肃、湖北、贵州、湖南等六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本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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