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题目及对策思考(3)
2016-05-22 01:03
导读:二、完善我国民营内部审计的建议 (一)完善内部审计相关制度 ,我国国家审计和注册师审计分别有了自己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完善我国民营内部审计的建议
(一)完善内部审计相关制度
,我国国家审计和注册师审计分别有了自己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然而在我国,固然拥有8万个内部审计机构、近30万内审从业职员,却尚无内部审计法,只有《审计法》中第二十九条几十个字的规定和《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一项部分规章,法律层次低,对企业内部审计缺乏强制效力。假如仅仅依靠以上这一点法规是很难有效解决内部审计中的复杂和充分发挥内审作用的。因此,结合我国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需要,鉴戒西方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尽快制定实用于我国国有和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法》,明确内部审计的法律地位、义务和职责等等,为内部审计工作者提供执法依据。同时还要留意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主要是与《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协调。
(二)进步民营企业领导对内审工作的熟悉
进步民营企业领导者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熟悉是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保证。领导干部的思想要实现由“ 要我审”到 “ 我要审”的转变,实现由被动地接受审计职员的审计到主动请审计职员审计的转变。为此要广泛宣传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作用,让更多的民营企业重视内部审计,进步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职员的地位。可以经常性地举办各种交流会,邀请在内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民营企业先容他们的成功经验,以事实来推动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
(三)公道设置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内部审计的组织设置是其开展工作的基础,企业应根据独立性、权威性的原则设置内审机构。 独立性原则是民营企业设置内审机构的重要原则。权威性则是内审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内审机构要与其他部 门分别设立,不能合并,特别是应从财务、稽核、业务部分中独立出来,在职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要独立,要得到民营企业最高层领导的有力支持。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内部组织结构、治理体系等相适应。根据我国民营企业目前的现状及国际内部审计的通常做法,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大体上有以下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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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制民营企业,可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企业审计委员会只有依靠强有力的权威机构的支持,才能拥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市场条件下,审计委员会的权威性不是来自企业的外部,而是来自企业的投资主体。 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由董事长、非执行董事、总审计师等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内部审计组织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于治理当局,应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经营治理活动都需接受审计。这种模式使内部审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更易发挥审计在治理控制中的作用。
2、对于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可以不设审计机构,其内部审计工作可通过投标方式向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包,但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主管,以监视审计业务的执行,并担任社会中介机构和治理层之间沟通的桥梁。
(四)正确定位民营企业内部审计职能,由“监视主导型”向“服务主导型”转变。
审计职能是围绕内部审计目标而内生的固有功能,必然要受审计目标,
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是适应自身发展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其建立审计机构,从事内部审计活动的目的是充分利用内审的服务职能,协助和保证组织实现自身财富不断增长的目标。因而民营企业更应重视的是服务职能。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优越劣汰的市场要求民营企业内部审计由“监视主导型”向“服务主导型“转变。与国有企业一样,民营企业内审具有评价和控制等一般的服务性职能。但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产权属性和公司治理属性存在差异,民营企业的产权属性具有外部的明晰性和内部的模糊性,这就导致民营企业还拥有一项特殊服务功能——明晰产权;而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属性表现为存在构建公道公司治理的基础,这就导致了民营企业内部审计还具有咨询服务功能。咨询是民营企业内审的一个重要,内部审计职员应从以监视为主的“***”、“裁判”等角色向“顾问”、“助手”的角色转变,应凭借自己的独特身份和专业上风,通过参与式的审计,以服务为导向,深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达到帮助经营者改善经营治理、进步经济效益的目的。